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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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

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整个听证过程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进行,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确保当事双方的利益。各省一般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当事人需要听证时可以详细阅读或者咨询“”,可以为您具体解答哦。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2、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正确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答案:错误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答案:错误 5、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2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答案:错误 6、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正确 7、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 答案:错误 8、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答案:正确 9、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答案:正确 11、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错误 12、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答案:正确 1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 答案:错误

14、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答案:正确 15、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案:正确 16、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案:正确 18、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答案:正确 19、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答案:错误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答案:错误 2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听证程序

省粮食行业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实施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在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逐级上报到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七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汇总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汇总 各地区标准 1、《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600元(不含6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3、《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4、《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6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12.21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

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一、听证申请阶段 1.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申请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听证通知阶段 1. 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后,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听证通知。 2.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听证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权利。 3. 听证通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三、听证准备阶段 1.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辩护词等。 3. 被处罚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听证过程阶段 1. 听证一般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并主持。 2. 听证过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主持人开场、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处罚对象辩解和申辩、申请人质询和辩驳、代理人陈述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 3.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等。 五、听证记录阶段 1.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的陈述、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等内容。 2. 听证记录一般采用文字形式记录,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 3. 听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听证过程的内容,作为后续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听证决定阶段 1.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听证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对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行使的救济途径。 3. 听证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会前准备: 1、场地准备及设备调式; 2、安排入场,填写签到簿; 听证现场: 一、听证员/记录员的工作 听证员/记录员:请大家肃静,下面即将举行XXXX听证;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XXX、XXX是否到场 回答: 2、听证员/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回答: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宣布完毕; 三听证员/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听证主持人: 一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员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回答: 2、在当事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回答: 主持人: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听证主持人检查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现在宣布听证事由: 2018年12月29日,XX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市场监XX罚告〔2018〕XX号;XX于XX年XX月XX日通过电话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XX担任听证主持人,由XX、XX担任听证员,由XX担任记录员; (三)下面简要介绍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 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辩论; 3、听证辩论:首先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发言,再有调查人员或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4、最后陈述: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现在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3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4进行申辩和质证;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章听证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节组成人员 听证委员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3名以上不同于案件审理人员和 当事人的人员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节任职条件 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公正、廉洁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不 得有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不得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一节通知与告知

行政机关在确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准备阶段 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前,听证委员会应当进行案件调查和资料 整理工作,确保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节召开听证会 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由听证委员会主持,公开进行。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有权 请求提供证据和证人,并有权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第五节调查与鉴定 听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以 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节审议与裁决 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审议,并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合法、公正、有依据。 第七节结果通知

听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途径。 第五章监督与申诉 第一节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听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节申诉权利 当事人对听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文字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一、立案 行政处罚的程序首先需要进行立案。当行政机关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听证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的程序。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四、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等内容。 五、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需要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执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未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八、结案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处罚案件进入结案阶段。结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整或确认的程序。结案后,行政处罚案件正式结束。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执行,可以保障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01.10 •【文号】财政部令第23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财政部令 (第23号)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五年一月十日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中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专员办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合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因诉讼案件涉及而包括其中的有关方面。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不得替代司法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经过合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自行参加。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发出听证通知书,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提供证据、质证他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参加听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参加听证,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并发表意见的,视为对听证程序的允许。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听证程序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听证组进行,听证组组长应当是熟悉当事人所属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在听证中,当事人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问题向听证组进行答辩说明,进行互相质证、反驳。 (四)听证组可以利用现场调查、公告、传票等方式采集现场证据,并将所得证据当场予以质证,听证组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资料。 (五)听证组应当针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阐述和互相质证,听证组应当主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当事人有权就听证程序及听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陈述,书面意见和陈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行政机关,并留有副本,同时应当抄送其他厉害关系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组的组成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供参考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听证主持人:现在开始听证,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员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当事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三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四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6、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二举证质证阶段 1、主持人: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 第三条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员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摘要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听证的程序及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员进行司法确认和宣读听证笔录;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相关人员进行提问; (五)当事人进行答辩;

(六)各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七)总结陈述和申辩意见; (八)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听证申请书样本 3.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指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审的行为。 3.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page]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会通知 1.1 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过调查核实,发 现你(被处罚方)涉及如下违法行为: (在此描述具体违法行为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1.2 听证会通知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你被要求参加行政处罚 听证会。听证会将于××(日期)在××(地点)举行。 1.3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确认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天内回复确认是否能参加此次听证会,并在回复中确认参加的时间和地点。 1.4 在收到通知后的××天内,还请向我们提交你认为需要提 供的证据材料,并提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 二、听证会程序 2.1 场地布置

为了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我们将为听证会准备合 适的会议场地,并确保听证环境安静、舒适。 2.2 主持人角色 听证会由一名专业的主持人负责主持,确保听证会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2.3 出庭人员 出庭人员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律师代理人、证人等。所有出庭人员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签到登记,并由主持人核实身份。 2.4 听证规则 (1)主持人在听证会开始前会对听证规则进行说明,并要求出 庭人员遵守。 (2)规定听证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规定发言时间和顺序。 (4)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5)规定辩论和质证的程序和要求。 2.5 证据提交 出庭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证据或者提供口头证据。书 面证据需要提前提交副本给对方当事人和听证会资料组。

2.6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应根据事实作证,主持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允许各方提问证人。 2.7 辩论环节 辩论环节是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阶段。主持人会适当压缩时间,确保辩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2.8宣布听证会结果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将宣布听证会的结果和意见,并根据听证结果决定相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和范围。 三、附件 1、相关法律条款及解释附件 2、参加听证会所需的证据材料附件 3、相关法律资料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监管部门:指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的部门。 3、处罚听证会:指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监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会,用于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评查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遵照本评查规则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评查规则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杳应当依据本评查规则进行计分,本评查规则和评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计分范围。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杳分为基础标准评查和文书规范标准评杳。 第五条基础标准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反映的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履行程序等内容的评查。 第六条文书规范标准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反映的文书制作规范、案卷管理等内容的评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国家部委统一规定的或者省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时,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适用本标准;不相抵触的,需提供国家部委统T见定的或者省级机关制定的文书规湖口示范文本予以说明,在案卷评查时不作为扣分项。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基础分值为IOO分,按照

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违反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的,案卷得分为0分;违反文书规范标准的,按照评查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第九条案卷得分计算公式为:IOO-扣分合计二案卷得分。 第十条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案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案卷,80至89分的为良好案卷,60至79分的为合格案卷,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反馈案卷评查意见,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案卷评查情况。 第十二条本评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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