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出台时间在省规定之前,且未就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兖政发〔2013〕28号)已作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司法局结合省、市规定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建议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

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在区政府网站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区直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查核、局领导班子讨论等环节,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六十四条,一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这几个关键环节;三是合法性审查,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四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五是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六是责任追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七是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因其为本文件制定依据,建议《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法律制度,第50条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定。自《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制度处置办理了一大批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中的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近几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年平均1.3—1.6万余件,年平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万余件。大量的行政争议类矛盾和纠纷给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法治政府建设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体制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制定过程 一是调研论证阶段。对全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统计分析并进行了全面评估,总结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召开调研论证会,邀请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广泛征求对我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是初稿起草阶段。根据调研论证结果,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对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先后向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部分法学专家、部分律师征求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和解的法律概念及法律性质。 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单方反悔权,妥协认可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证据,可以依法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等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受理范围。鉴于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一并提起民事争议等行政行为及关联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 《办法》动中要妥善处置关联民事争议等新要求和新规定,为更好的体现复议为民的服务宗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do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3-04-23 16:40:01 主讲人:叶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正月初十一,在这充满无限生机和希望的新年开始之际,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新年的祝福和问候,祝大家在新的 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刚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 201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特点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一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大的主体。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个是公务员,全国共800万,加上参公的 不到900万。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 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的一个群体。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相关法令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必要,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二个方面是:《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分规定》是公职人员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颁布施行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组成部分,过去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解读.doc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实施细则》解读 陈鲁起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没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出台了260号令,各行业管理部门也分别制定了很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近年来,我市也先后出台了4部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这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对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仍然比较散乱、不系统、标准不统一,造成很多标准和规范在基层和一线得到有效落实,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落后。三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

康权益任务繁重。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广大劳动者未能实现“体面劳动”,职业病仍旧多发。四是主要负责人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但是在实践中,恰恰是主要负责人的不重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五是以新《安全生产法》生效后贯彻落实的需要。新安法生效如何实施、有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企业管理的程序文件和操作指导书及明白纸,指导企业具体落实法律意图。二、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及设定原则(一)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落实不下去”指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而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关注安全生产很难说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因此,本实施细则突出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当然,量大面广的小微型企业可能不完全适用细则,但可以参照执行,县市区和行业部门要以此为基础,认真梳理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办法,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解决问题,最终实现我市全区域全行业的本质安全。(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一些规定和要求均来自我市一些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的保障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出台时间在省规定之前,且未就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兖政发〔2013〕28号)已作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司法局结合省、市规定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建议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 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在区政府网站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区直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查核、局领导班子讨论等环节,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六十四条,一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这几个关键环节;三是合法性审查,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四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五是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六是责任追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七是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因其为本文件制定依据,建议《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规划、谋划、审批及服务效率,提升项目规范化、精细化全流程管理水平,防止“打乱仗”和违规建设,加快形成科学化、程序化、体系化、便利化的项目管理新格局,我区近日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围绕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规范投资项目实施、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五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 在切实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方面,《通知》提出,要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县级项目等方面加强谋划储备,并进一步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的帮扶指导。 在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深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投资项目评估评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定。提出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中。涉及用水的,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依法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按照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本质安全、顺利实施。 《通知》提出,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的合规性、可行性,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格审核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合理、

技术方案可行、资金来源规范落实,资金来源不落实不闭合的不得推进,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除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全面实施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协同推进项目报建审批,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在规范投资项目实施方面,《通知》提出了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要求举措。《通知》提出,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从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和完善项目评价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成立重大项目协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与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立、改、废、释”,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细化配套政策,及时更新各类项目审批服务管理平台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资料模板等。全面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投资项目服务,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定期开展调研,跟踪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并及时总结宣传项目管理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成效等,指导各地持续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法制办、综合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

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同心县人民政府网、同心官微(新浪微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同心县人民政府网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解读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经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9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对《条例》进行梳理,供学习参考。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

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条例》是全面依法治国在行政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对利用法律形式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形成决策草案、审查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设计与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对社会普遍期待、绝大多数地方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 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拆迁补偿信息既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事项范围,应当一律公开。 主要环节:推进“五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五公开”,《纲要》也坚持推进这“五公开”。该“五公开”是指政务公开的主要环节和履行职能方式。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流程按环节可以分为决策环节、执行环节和结果环节。上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和结果公开指的就是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公开。管理与服务则不是权力流程的环节,而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方式,即行政机关有履行管理职能方式,也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方式,无论是履行管理职能还是履行服务职能,都应当实行政务公开。 就决策公开而言,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决策的主体公开。即决策是由哪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必须对外公布。二是决策的权力公开。即法律和制度是怎样设定决策权的,以昭示其决策权力来源合法和正当。三是决策的依据公开。行政决策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甚至有上级指示命令等依据。这些都构成行政决策的规定依据,应予公开。四是决策理由公开。法律依据也罢,政策依据也罢,指示依据也罢,最终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和揭露市场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规范化、公开、透明化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本文将对这个政策进行解读,阐明其意义和作用。 一、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市场监管工作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侵犯消费者权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严重损害了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正义。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需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和惩治这些违法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管工作。而这项政策的制定就是为了在亿万群众中间形成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共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参与打击和揭露市场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为建设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而积极贡献力量。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奖励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 奖励办法:

1、针对提供的重大举报线索和调查取证有价值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奖励金额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的价值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的10%。 3、对举报人的奖励应一次性支付到位。 4、对于因为不实举报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应由举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上述奖励办法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额度,但是却给出了一些明确的原则。首先,奖励金额不能超过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的10%,这个比例的确定可以减少对举报人的诱导和利益冲突,避免出现不当的举报行为和“告发热”的现象。其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一次性支付到位,这个原则可以避免出现拖延、推诿或拖欠的现象,体现对举报人的尊重和信任。 三、政策的实施机构和流程 实施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流程: 1、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 2、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

2023年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_1

2023年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2023年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1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帮助下,我局以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重点,不断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推进办事大厅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完善政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全力做到政务信息透明化、行政程序规范化和办事程序流程化,真正将利民、便民、惠民的服务理念贯彻到工作实践中。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全局性基础工作。我局始终将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意识,把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印发了《__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组织政务公开检查等,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全面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使政府信息公开在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阳光施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 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我局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政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推进。认真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 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

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 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 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 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 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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