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

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1 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丝状真菌(子实体除外)和酵母的安全性评价中的致病性(毒力)检验与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包括保健食品配方用及原料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种和在我国无使用习惯的菌种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2.1 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产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 毒性,Toxicity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不良反应)。

3 对拟评价微生物菌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要求

在进行致病性评价试验前,菌种送检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供评价单位审核。

3.1 基本信息

拟评价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曾用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 菌种分类学资料

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的

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名称及株)资料。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分类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按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进行。

3.3 菌种鉴定资料

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及基因测序技术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作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活菌),还应提供鉴定到株水平的资料。

3.4 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

提供拟评价菌种生长最适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光照等),以及菌种保藏及复壮方法等相关资料。

3.5 诱变菌种

经过诱变的菌种还需提供详细的菌种诱变方法(包括使用的诱变剂、诱变条件及诱变试验流程等)和不少于100代(传代间隔不少于7天)的遗传稳定性研究报告。

3.6 生产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评价菌种安全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记录、工艺流程、企业标准等资料。

3.7 国内外安全性评价资料综述

基于国内外文献数据,提供拟评价菌种的国内外使用历史和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其致病性和产毒能力的报告、研究文献或综述等;若无拟评价菌种的上述资料,应提供在亲缘关系上与其相近种属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3.8 其他国家批准资料

提供其他国家已批准拟评价菌种作为膳食补充剂、功能食品或普通食品生产使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3.9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4 评价方法

对已经提供以上资料的拟评价菌株,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展评价。

4.1 全基因组测序(Whole Genome Sequencing, WGS)

4.1.1 基因测序

对拟评价菌株进行全基因组测序,分别获得其基因组完成图和框架图,测序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DNA提取方法

- 测序方案及仪器设备

- 序列组装方法

- 序列质量评价

- FASTA文件

- 与预期基因组大小相关的重叠群(Contigs)总长度

- 基因注释流程

- 对真菌而言,还需提供从相关数据库中获得的全基因组注释质量信息。

4.1.2 基因序列分析

将拟评价菌株的全基因组序列与已有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毒力基因数据库(VFDB)、毒力/致病岛数据库(PAIDB)、生物防御数据库(MvirDB)等最新版本中存储的序列进行比对,并分析拟评价菌株遗传物质中与致病明确相关的已知毒力因子和毒素代谢相关基因的存在情况。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分析报告:

- 毒力/致病性(或产毒)相关基因名称、所在位置、与最新数据库中已有毒力基因的匹配度等信息

- 编码的蛋白及序列号

- 毒力/致病因子(毒素产生、侵袭和粘附因子等)

- 序列长度覆盖度≥60%

- 输入序列与数据库中序列的匹配度(≥85%)和e值(<10-5)

- 数据库中已有的菌株名称

- 基因组图谱

- 拟评价的真菌菌株还应根据文献报道能够产生的毒素类别,针对性检索是否存在毒素合成关键基因及其基因簇。

4.2 动物致病性试验

由具备菌种致病性检验和评价资质的机构,分别按照附录A、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试验方案,对拟评价的保健食品用细菌、丝状真菌、酵母菌株开展致病性检验,对结果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

4.3 产毒试验

对某些能够产生毒素的微生物,应在多种基质和条件下(单品种固体、多品种固体复合、不同成分的液体组合等)进行产毒试验,并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或国际组织/相关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有毒活性代谢产物含量检测。

5 结果判定

5.1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可用于保健食品。

5.1.1 动物试验显示无致病性。

5.1.2 产毒试验结果显示,在受试的任何一种基质中均不产生有毒活性代谢产物。

5.1.3 根据现有知识,全基因组序列分析未发现存在已知的毒力/致病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及其基因簇)。

5.2 全基因组序列中发现含有已知毒力/致病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及其基因簇),但动物试验显示不具有致病性、或产毒试验检测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谢产物但其水平较低,长期摄入对人体健康无影响,结合国内外使用历史,可用于保健食品。

5.3 动物试验显示具有致病性,或产生高水平已知有毒代谢产物,长期摄入可能影响人体健康,不能用于保健食品。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致病性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的致病性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的致病性检验。

2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和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与材料如下:

2.1 恒温培养箱:36℃±1℃。

2.2 离心机:离心力≥3000 ⨯ g。

2.3 电子天平:感量0.1 g 和0.001 g。

2.4 比浊仪。

2.5 温湿度计。

2.6 显微镜:10×~100×。

2.7 厌氧培养装置:厌氧罐、厌氧箱。

2.8 无菌锥形瓶:容量100 mL、500 mL。

2.9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

2.10 无菌试管:16 mm×160 mm。

2.11 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2.12 无菌量筒:容量100 mL。

2.13 微量移液器及配套枪头: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14 注射器: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15 小鼠灌胃针头。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无菌生理盐水:商品化的生理盐水或8.5 g NaCl溶于1000 mL蒸馏水中,分装后121℃高压灭菌15 min,备用。

3.2LB肉汤培养基:商品化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备用。

3.3LB琼脂平板:商品化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制备LB琼脂平板,备用。

3.4 半胱氨酸盐酸盐储备液:称取500 mg半胱氨酸盐酸盐于50 mL无菌离心管中,加入10 mL蒸馏水,充分溶解后用0.22 μm微孔滤膜过滤除菌后备用。

3.5 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MRS肉汤培养基:商品化MRS肉汤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待培养基冷却至50℃左右时,加入按3.4制备的半胱氨酸盐酸盐储备液,使培养基中半胱氨酸盐酸盐的终浓度为500 μg/mL,备用。

3.6 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MRS琼脂平板:商品化MRS 琼脂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待培养基冷却至50℃左右时,加入按3.4制备的半胱氨酸盐酸盐储备液,使培养基中半胱氨酸盐酸盐的终浓度为500 μg/mL,用于制备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MRS琼脂平板。

3.7 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双歧杆菌琼脂平板:商品化双歧杆菌琼脂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待培养基冷却至50℃左右时,加入3.4中制备的半胱氨酸盐酸盐储备液,使半胱氨酸盐酸盐的终浓度为500 μg/mL,用于制备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双歧杆菌琼脂平板。

4 实验动物

选用SPF级昆明或ICR健康成年小鼠,雌雄各半,体重范围为18.0 g~22.0 g。

5 操作步骤

所有拟评价的菌株必须使用腹腔注射和经口灌胃两种

途径给予动物受试物,以评价不同受试物暴露途径对动物的致病性。

5.1 腹腔注射

5.1.1 菌株活化

目前我国已批准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细菌主要是双歧

杆菌属和乳杆菌属,除这两个属以外的其他新申报菌种在以下描述中均使用“其他细菌”。

根据送检菌株的保存状态,将双歧杆菌和乳杆菌首先接种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MRS肉汤、其他细菌接种LB肉汤或适于该菌生长的最适液体培养基中,并置适宜的培养条件下(包括培养温度、湿度,厌氧、需氧、微需氧等)培养一定时间(培养时间长短视不同菌种而异)。

5.1.2 菌悬液制备

将5.1.1中活化的双歧杆菌接种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MRS琼脂平板或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双歧杆菌琼脂平板(乳杆菌接种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的MRS琼脂平板,其他细菌接种LB琼脂平板或适应于该菌生长的最适培养基琼脂平板),在规定的适宜培养条件下(包括培养温度、湿度,厌氧、需氧、微需氧等)培养一定时间(培养时间长短视不同菌种而异)后,刮取平板上的菌落,将其悬浮于无菌生理

盐水中,充分混匀后,用适量无菌生理盐水调整菌悬液浓度并比浊,使最终菌悬液中的菌浓度达到5.0×107 CFU/mL,用于小鼠腹腔注射。

5.1.3 注射

小鼠不少于40只,雌雄各半,随机分成4组(每组不少于10只),包括雄性小鼠无菌生理盐水对照组、雄性小鼠菌悬液组、雌性小鼠无菌生理盐水对照组、雌性小鼠菌悬液组。每只小鼠注射0.2 mL,即受试物组每只小鼠注射菌量不少于1.0×107 CFU。

5.1.4 观察

动物腹腔注射后每天观察1次,至少连续观察21 d。

观察并记录小鼠皮肤和毛、眼睛和粘膜、呼吸情况、肢体活动、行为方式等有无异常。特别注意观察是否出现振颤、抽搐、腹泻、嗜睡、流涎和昏迷等现象。试验前称量并记录所有小鼠的体重,试验结束后称量并记录所有存活小鼠的体重。对于试验期间死亡的小鼠,尽可能精确记录小鼠的死亡时间,同时称重并记录。

5.2 经口灌胃

5.2.1 菌数预估

无菌吸取上述5.1.1的培养液,分别加至两个无菌离心管中,每管1 mL,3000 g 离心10 min,弃去上清液后,

用适量无菌生理盐水调整菌悬液浓度并比浊,使最终菌悬液中菌的浓度分别不低于2.5×108 CFU/mL和1.25×109 CFU/mL,并分别记录每mL培养液离心后所得沉淀物中细菌数调整至2.5×108 CFU/mL和1.25×109 CFU/mL时需加入的无菌生理盐水的体积(mL)。

5.2.2 菌悬液制备

5.2.2.1 培养上清液的制备

根据受试动物总数和每只动物的灌胃体积计算所需要

的受试菌株培养液用量。吸取5.1.1培养液,将培养液一分

为二,3000 g 各离心10 min后,将上清液分别转至100 mL 无菌量筒中,一份上清液用于菌悬液原液的制备,另一份上清液冷冻浓缩至原体积的五分之一,作为5倍浓缩上清液,备用。

5.2.2.2 菌悬液原液的制备

按照5.2.1中获得的细菌终浓度达到2.5×108 CFU/mL所需要的生理盐水体积,根据离心的培养物体积,按相同比例加入5.2.2.1获得的上清液,调整离心后的沉淀物使其细菌数达到2.5×108 CFU/mL(上清液量不够时可用空白培养基补齐)。

5.2.2.3浓缩菌悬液的制备

按照5.2.1中获得的细菌终浓度达到1.25×109 CFU/mL

所需要的生理盐水体积,根据离心的培养物体积,按相同比

例加入5.2.2.1获得的5倍浓缩上清液,调整离心后的沉淀物使其细菌数达到1.25×109 CFU/mL。

5.2.3 灌胃

小鼠不少于80只,雌雄各半,分别随机分成8组(每

组不少于10只),包括雄性小鼠培养基对照组、雄性小鼠

菌悬液组、雄性小鼠5倍浓缩培养基对照组、雄性小鼠5倍浓缩菌悬液组;雌性小鼠培养基对照组、雌性小鼠菌悬液组、雌性小鼠5倍浓缩培养基对照组、雌性小鼠5倍浓缩菌悬液组。各组均以20 mL/kg·BW的体积给小鼠灌胃,连续灌胃3 d,首次灌胃前小鼠应禁食过夜(16 h),灌胃后3 h~4 h喂食。

5.2.4 观察

动物经口灌胃后每天观察1次,至少连续观察21 d,观察指标同5.1.4。

6 结果与报告

对5.1和5.2的动物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和综合评价,包括:

(1)受试物对动物一般健康情况有无不良影响。

(2)受试物对动物体重等指标的影响。

(3)受试物组动物死亡情况。

(4)若受试物组动物在试验期间未出现中毒症状或死亡,且体重等指标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即可判

定该菌株无致病性;若受试物组动物在试验期间出现中毒症状或死亡,或试验期间体重等指标与对照组相比有显著性差异,即可判定该菌株具有致病性。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保健食品原料用丝状真菌的致病性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丝状真菌的致病性检验

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丝状真菌的致病性检验。

2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 恒温培养箱:28℃±1℃。

2.2 电子天平:感量为0.1 g。

2.3 锥形瓶:容量为500 mL。

2.4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

2.5 显微镜:10×~100×。

2.6 微量移液器及配套枪头: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7 血球计数板。

2.8 注射器: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9 小鼠灌胃针头。

2.10 温湿度计。

2.11 接种钩。

2.12 球磨仪或功能相当的仪器。

2.13 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麦芽汁琼脂平板:商品化培养基按照产品说明书用

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15 min,制备麦芽汁琼脂平板,备用。

3.2 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平板:商品化培养基按照产品说

明书用蒸馏水配制,充分加热溶解后分装,121℃高压灭菌

15 min,制备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平板,备用。

3.3 无菌生理盐水:商品化的生理盐水或8.5 g NaCl溶

于1000 mL蒸馏水中,分装后121℃高压灭菌15 min,备用。

如拟评价菌株在上述两种培养基上的生长状态和产孢

子量均不理想,可选用适于该菌株生长和产孢的其他培养基。

4 实验动物

选用SPF级昆明或ICR健康小鼠,雌雄各半,体重范围为18.0 g~22.0 g。

5 操作步骤

所有拟评价菌株必须使用腹腔注射和经口灌胃两种途径给予动物受试物,以评价不同受试物暴露途径对动物的致病性。

5.1 腹腔注射

5.1.1 菌悬液制备

5.1.1.1 产孢子量大的菌株:将拟评价菌株接种于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平板(红曲霉属菌株接种麦芽汁琼脂平板)或适于拟评价菌株生长的培养基平板,28℃±1℃培养7 d~14 d 后,挑取平板上的孢子,将其悬浮于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混匀后,用血球计数板计数孢子浓度,并用适量无菌生理盐水调整,使其最终浓度不低于5.0×107 CFU/mL。

5.1.1.2 产孢子量少或不产孢子的菌株:将拟评价菌株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上,28℃±1℃下培养7 d~14 d或在适宜的诱导产孢条件下培养一定时间后,挑取平板的菌丝体及孢子,用球磨仪(或其他功能相当的仪器)将菌丝体磨碎,经生理盐水重悬后,用血球计数板计数,并用适量无菌生理盐水调整,使菌悬液中菌丝体片段数/孢子的最终浓度不低于5.0×107 CFU/mL。

5.1.2 注射

小鼠不少于40只,雌雄各半,分别随机分成4组(每组不少于10只),包括雄性小鼠生理盐水对照组、雄性小鼠菌悬液组、雌性小鼠生理盐水对照组、雌性小鼠菌悬液组,每只小鼠注射0.2 mL,即受试物组每只小鼠注射的菌量不少于1.0×107 CFU。

5.1.3 观察

动物腹腔注射后每天观察1次,至少连续观察21 d,观察指标同附录A中的5.1.4。

5.2 经口灌胃

5.2.1 菌悬液制备

除制备的菌悬液中真菌孢子/菌丝体片段的浓度不低于2.5×108 CFU/mL外,其他操作步骤同5.1.1。

5.2.2 灌胃

小鼠不少于40只,雌雄各半,分别随机分成4组(每组不少于10只),包括雄性小鼠生理盐水对照组、雄性小鼠菌悬液组、雌性小鼠生理盐水对照组、雌性小鼠菌悬液组,各组均以20 mL/kg·BW的体积给小鼠灌胃1次,灌胃前禁食过夜(16 h),灌胃后3 h~4 h喂食。

5.2.3 观察

动物经口灌胃后每天观察1次,至少连续观察21 d,观察指标同附录A中的5.1.4。

6 结果与报告

对5.1和5.2的动物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和综合评价,内容同附录A中的条款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保健食品原料用酵母的致病性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酵母的致病性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酵母的致病性检验。

2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 恒温培养箱:28℃±1℃。

2.2 电子天平:感量为0.1 g。

2.3 锥形瓶:容量为500 mL。

2.4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

2.5 显微镜:10×~100×。

2.6 微量移液器及配套枪头: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7 血球计数板。

2.8 注射器:量程为100 μL~1000 μL。

2.9 小鼠灌胃针头。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 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1 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丝状真菌(子实体除外)和酵母的安全性评价中的致病性(毒力)检验与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包括保健食品配方用及原料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种和在我国无使用习惯的菌种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2.1 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产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 毒性,Toxicity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不良反应)。

3 对拟评价微生物菌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要求 在进行致病性评价试验前,菌种送检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供评价单位审核。 3.1 基本信息 拟评价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曾用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 菌种分类学资料 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的 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名称及株)资料。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分类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按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进行。 3.3 菌种鉴定资料 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及基因测序技术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作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活菌),还应提供鉴定到株水平的资料。 3.4 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申报与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要的辅料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的微生物产品。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食用安全,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株)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菌种(株)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菌种(株)除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支持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四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二)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三)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四)菌株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五)菌种鉴定报告(包括表型特征和基于基因分型的菌株水平的鉴定结果)。 (六)菌种(株)的致病性试验、耐药性试验等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菌种的保藏方法。 (八)对经过驯化菌种,应提供驯化的方法及驯化剂等资料。 (九)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上述材料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可由菌种生产商直接提供给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菌种鉴定、检测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

2020年益生菌的科学共识(完整版)

2020年益生菌的科学共识(完整版) 在国家“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工业健康转型及技术创新的多方驱动下,益生菌产业已成为我国食品工业中增长较快、创新密集的产业,同时,益生菌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也不断增多。 2019年,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益生菌分会汇集科技界与产业界专家智慧,于5 月23日发布了《益生菌的科学共识(2019 年版)》(以下简称“共识”),该共识对益生菌行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在此共识的基础上,2020年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益生菌分会再次组织科技界与产业界专家,根据益生菌的最新研究进展,对共识内容进行了更新,形成《益生菌的科学共识(2020年版)》。 益生菌的科学共识(2020年版) 01益生菌的安全性已得到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 根据国际上对益生菌菌株安全性评估的新进展和我国对益生菌安全性评价的需求,2018年国家卫健委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菌种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工作,标准的制定将参考国际安全性评价的原则,用于指导我国益生菌市场使用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已有文献显示,益生菌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其可引起的菌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健康风险,且

多发生于已有疾患的个别消费者,而这种风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尚未明确,通常认为正常人群食用益生菌是安全的。针对新属种的益生菌菌株的安全性评估,应基于全基因组测序生物信息分析,阐述待评价的益生菌菌株所携带的耐药基因、致病性基因和环境抗性基因的特征,结合体外微生物学检测和体内动物毒理学评价,以及人群和临床试验的安全评价等作为关键标准,判断菌株的安全性。目前国际上高度关注的是益生菌对抗生素的耐药性,对于益生菌耐药性的研究应基于菌株水平。现有研究表明,益生菌的耐药基因大部分位于染色体上,但至今尚无确切证据表明这些耐药基因可转移给其它肠道的致病菌。基于此,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了在食品中使用菌种的抗生素耐药标准。目前市场上的主流益生菌菌株主要分离自健康人体和具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的发酵食品,大多数菌株被认为无致病性的共生微生物。我国市场上使用的益生菌安全性已得到欧洲食品安全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权威机构的认可。益生菌产品应用于健康消费者是安全的,然而对于某些患病个体,如严重感染或有免疫缺陷的病人,应遵照医生的建议谨慎使用。 02完善益生菌标准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益生菌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益生菌产品的管理与相关标准法规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政府部门、相关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及大批科学家投入极大精力,国内外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1 依据 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 2 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 的检验与评价。 3 受试物 3.1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 资料要求 3.2.1 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 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 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 3.3.1 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 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越来越多用户日常生活中 的选择。保健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类型,其功效和安全性备受关注。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保障用户权益,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推动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的指导原则的更新与完善。本文将针对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用户对健康的关注,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逐 年扩大。然而,由于保健食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功效成分和功能表述 多样,检验与评价技术一直是该行业的难点与痛点。为了进一步规范 保健食品市场,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出保健食品功能检验 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至关重要。 二、主要内容 1. 保健食品功能成分分析技术 (1)对保健食品中的功能成分进行分析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提取物等。

(2)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方法,确保功能成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保健食品功能性能评价技术 (3)根据保健食品的功能性能特点,制定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功能性评价。 (4)通过临床试验证实、动物实验等手段,评价保健食品的功能性能。 3. 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技术 (5)开展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成分分析,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6)建立保健食品安全评价的技术指标和方法,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和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价。 4. 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技术 (7)对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中的功能表述和宣传内容进行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真实、准确、不误导用户。

(8)建立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技术规范和监管方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5. 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技术 (9)建立全面的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三、推动作用 1. 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发展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2. 保障用户权益 通过严格的技术指导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误导性宣传,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医药]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九)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十)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一)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从主种子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二)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

《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四部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特点和增修订内容

主要特点和增修订内容 2.1制剂通则论述框架和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 2.1.1系统修订制剂通则整体框架 0100制剂通则旨在通过对药物制剂的总体论述来指导医药工作者对不同剂型、亚剂型进行合理的应用。《中国药典》2015年版制剂通则是《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制剂通则的简单整合,缺少关键考察项的汇总和归纳。为进一步引导生产企业全面关注制剂生产质量控制和整体要求,对0100制剂通则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完善了叙述结构。从药物制剂制备的原则“安全、有效、可控、依从性”的角度出发,增加对剂量单位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与有效性、剂型与给药途径、包装与贮藏和标签与说明书等部分的分论述;强调中药制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属性,关注每个关键环节的量值传递规律。其次,完善了具体内容。提出剂量单位均匀性的要求,保障制剂生产质量的批间和批内药物含量等的一致性,体现制剂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在稳定性中提出复检期概念,促进生产企业根据产品自身的稳定性特性进行前瞻性的质量考察;在安全性与有效性中提出“通过人体临床试验证明药物的安全有效性后,药物才能最终获得上市与临床应用”,提示上市制剂的处方和工艺不得随意变更。 2.1.2系统修订各制剂通则的框架和表述

《中国药典》2020年版制剂通则统一了各剂型论述框架及主要制备技术的简单论述。除0110糊剂及0186膏剂外,其他36个剂型均不同程度修订了体例格式。为进一步统一目前各剂型的表述问题,规范统一“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项下内容,按照原辅料→工艺与技术→质量与控制→包装与使用→贮存与运输等五方面的技术要点,着重补充大多数剂型缺少的工艺与技术方面的阐述。增加特殊亚剂型临床使用关注点,如泡腾片不得直接吞服等,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1.3收载和整合临床成熟剂型和亚剂型 收载和整合临床成熟剂型和亚剂型,体现《中国药典》的先进性和对我国临床成熟新制剂技术的支持。0107栓剂中增加了阴道用膨胀栓亚剂型,根据阴道膨胀栓兼有传统栓也有自身可膨胀性的属性,增加膨胀值的检验方法。根据吸入制剂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相关剂型的定义和归属范围,对“s o f t m i s t”吸入制剂新类型,在0111吸入制剂中新增“吸入喷雾剂”一节。整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0112喷雾剂及0113气雾剂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将其从“供雾化器用的液体制剂”子分类中移出,归类于独立的子分类“吸入喷雾剂”,并将“供雾化器用的液体制剂”改为“吸入液体制剂”。 2.1.4增修订制剂安全性及有效性指标 注射剂直接通过注入人体发挥药效,是风险最高的剂型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注射剂的质量控制要求,《中国药典》2020年版注射液增加了配制后的质控要求,即“注射用无菌粉末配制成注射液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随着保健食品由传统的食品转变为新一代的营养领域,食品安全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围绕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以提高检测诊断的准确性,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使产品质量和安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为此,联合国食品与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提供世界各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的技术指导,以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指导原则》主要包括: 1、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指那些具有营养物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细胞和各种生物等特殊成分,被认为能够促进健康、调节机体功能,或修复受损功能的食品。” 2、确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的目标:包括确保食品安全性、质量保证等。 3、确定检验与评价的原则:检验与评价的目的应该确保食品的营养和安全性;检验与评价的原则应当符合健康安全的规定,并且使用与该品有关的技术规范,以及交叉检验和能够接受消费者的质量评价。 4、确定检验与评价的内容:包括诊断、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检测。 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

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行政法规,减少技术文件的负担,合理安排资源,建立检验与评价机制,确保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贯彻实施。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的标准,完善保健食品检测机构,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检测,以确保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贯彻实施。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的标准,让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生产合格的食品,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此外,食品安全机构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检验与评价,定期进行抽检,对公众投诉的事件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报告制度,实施技术检测,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全面提高保健食品质量的重要导向,也是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抓住主动,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加强检验与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的效率,确保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有效实施,以期真正使中国人民安居乐业,健康幸福。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3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基本原则。 2 本指导原则推荐用于保健食品的动物学功能评价和人体试食评价。

二、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 1 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1.2 受试样品应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1.3 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违禁物质检测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对于因试验周期无法使用同一批次样品的,应确保违禁物质检测样品同人体试食试验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并提供不同批次的相关说明及确保不同批次之间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相关证明。 1.4 应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1.5 如需提供受试样品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 2 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 2.1 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对某些推荐用量极大(如饮料等)的受试样品,还可去除部分无安全问题的功效成分(如糖等),以满足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需要。以非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详细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2.2 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如乙醇含量超过15%,允许将其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样品乙醇含量原则上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2.3 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一般可选择60-70℃减压、或常压蒸发浓缩、冷冻干燥等进行浓缩。浓缩的倍数依具体实验要求而定。 2.4 对于以冲泡形式饮用的受试样品(如袋泡剂),可使用其水提取物进行功能实验,提取的方式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式相同。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式,则采用下述提取条件:常压,温度80-90℃,时间30-60min,水量为受试样品体积的10倍以上,提取2次,将其合并后浓缩至所需浓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以新资源食品或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日渐增多,申请人对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用、申报要求和审评原则等存在疑问,为方便申请注册申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局发布新规定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原则审评: (一)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二)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五)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六)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内规定的物品。 (七)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之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的,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该物品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1、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版)》

附件2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版)

表述更加科学严谨,通俗易懂,能够被消费者正确理解认知,避免与药品的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混淆。 (二)取消“促进泌乳” “抑制肿瘤”等保健功能,不再纳入目录。现有27种保健功能中,促进泌乳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3种保健功能与现行的保健食品功能定位、消费者的健康需求不符,准予注册的产品数量极少,特别是促进泌乳涉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改善生长发育存在人为干预少年儿童生长发育的疑虑,因此不再纳入目录。另外,原卫生部批准的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等保健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神药",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功能定位,卫生部时期已不再受理审批,不再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2年版)》的定位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方法(2022年版)》)所列方法为目录配套的检验与评价方法,由强制性方法改为推荐性方法。为落实企业研发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提高功能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企业开展保健功能基础研究的积极性,提高保健功能目录制定质量和效率。依据《目录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或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审查、公开论证,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纳入或调整功能目录。 对于已纳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

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新的功能评价方法,参照功能目录的纳入程序,认可作为功能评价推荐性方法后,可供注册使用。 四、新旧保健功能声称与评价衔接管理 (一)保健功能声称的衔接 《功能目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功效自动对应调整。已纳入《功能目录》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的调整和衔接要求详见附表。其中,对于不需要重做或补做功能学试验项目的,已处于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产品,技术审评机构将直接调整保健功能声称及说明书相关内容,申请人无需补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包装、标签、说明书时按《功能目录》修改相关功能表述,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注册,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根据不同时期检验与评价方法在科学上的实质性异同,需要重做和补做功能试验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原有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原有年代号+4位顺序号。 (二)功能学评价方法的衔接 经过多轮专家论证,从保健功能评价原理、评价指标、适用范围等角度,充分研讨了《评价方法(2022年版)》与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07号,以下简称《2012 年版评价方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出台了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3)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4) 二、基本要求 (5) 第二部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 (7) 一、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的测定 (8) 二、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 (12) 三、保健食品中芦荟苷的测定 (15) 四、保健食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18) 五、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γ-亚麻酸的测定 (22) 六、保健食品中人参皂苷的测定 (26) 七、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测定 (31) 八、保健食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33) 九、保健食品中洛伐他汀的测定 (39) 十、保健食品中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的测定 (43) 十一、保健食品中茶氨酸的测定 (47) 十二、保健食品中五味子醇甲、五味子甲素和乙素的测定 (51) 十三、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 (55) 十四、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 (59) 十五、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 (64) 十六、保健食品中壳聚糖脱乙酰度的测定 (69) 十七、保健食品中总蒽醌的测定 (71) 十八、保健食品中10-羟基-2-癸烯酸的测定 (73) 十九、保健食品中绞股蓝皂苷XL IX的测定 (77) 二十、保健食品中总三萜的测定 (81) 二十一、保健食品中虫草素的测定 (83) 二十二、保健食品中D-甘露醇的测定 (86) 二十三、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89) 第三部分溶剂残留的测定 (90) 第四部分违禁成分的测定 (95)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辅料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溶剂残留和违禁成分的测定要求。 2.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检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5.20 •【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2005年5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九)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十)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一)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类似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在近年来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关注,然而,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质量良莠不齐,用户对于其安全和功能的质疑也日益增加。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1. 功能检验的重要性 保健食品的核心在于其功能,因此功能检验成为了考核其质量的关键环节。通过功能检验,可以直观了解保健食品是否具有宣传的功能,以及其功能的具体效果。通过科学的检验手段,可以客观地评价保健食品的实际功能,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参考。 2. 技术评价的必要性 保健食品功能依赖于其所含的活性成分,因此技术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保健食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客观地判断其功能的有效性,并寻找合理的改进方向。技术评价不仅可以为生产企业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以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指导原则 在进行保健食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以下是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的指导原则:

3.1. 遵循国家标准 在进行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包括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功能检验方法、技术评价标准等。国家标准是 对保健食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规范和要求,遵循国家标准可以确 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2. 科学选取样品 在进行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应当科学地选取样品,保证样品的代 表性和可比性。样品的选取应当考虑到产品的生产工艺、保存条件、 市场销售情况等因素,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合理选择检验方法 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需要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保健 食品,需要适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是保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关键。 3.4. 综合评价功能 在进行保健食品功能检验时,应当综合考虑样品的多种活性成分,多 方面地评价其功能。应当注意不同功能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整体效果, 综合评价功能的有效性。 3.5. 数据可靠性和实用性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4 《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及其实施条例(2016)、《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赫尔辛基宣言》(201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维护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际公认伦理原则的前提下,独立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国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特定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机构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于确实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机构,鼓励通过委托其他在保健食品伦理审查方面具有经验和资质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保健食品相关领域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以及独立于试验机构之外的人员,至少7人,且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不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所属机构有责任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职责、成员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遴选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程序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