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最

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十八条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 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 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1 依据 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 2 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 的检验与评价。 3 受试物 3.1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 资料要求 3.2.1 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 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 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 3.3.1 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 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版】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一直是民众及媒体关注的问题,在食品冷库安全问题,尤其冷冻冷库食品的安全问题日益被关注。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26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版) 2017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五)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确保食品 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以及食品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 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并于2023年起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3. 企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若为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证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4. 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 权证明复印件。 5. 生产设备的清单: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 购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流程及要点

1. 申请材料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确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3. 检验检测: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食 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技术评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 法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审批决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 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6. 发证及公告: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 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加工操 作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性。 3. 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及辅料,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2021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xx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 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 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 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最新版 全文2022-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 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 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 名称;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 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

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 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和实质等同原则.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内容包括:申报资料审查和评价、生产现场审查和评价、人群食用后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安全性的再评价。 第五条新资源食品申报资料的审查和评价是对新资源食品的特征、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范围、使用量、推荐摄入量、适宜人群、卫生学、毒理学资料、国内外相关安全性文献资料及与类似食品原料比较分析资料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新资源食品特征的评价:动物和植物包括来源、食用部位、生物学特征、品种鉴定等资料,微生物包括来源、分类学地位、菌种鉴定、生物学特征等资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包括来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要求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来源、生物学特征清楚,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明确,且该结构不提示有毒性作用。 第七条食用历史的评价:食用历史资料是安全性评价最

有价值的人群资料,包括国内外人群食用历史(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和其他国家批准情况和市场应用情况。在新资源食品食用历史中应当无人类食用发生重大不良反应记录。 第八条生产工艺的评价:重点包括原料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消毒灭菌等工艺和各关键技术参数及加工条件资料,生产工艺应安全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质量标准的评价:重点包括感观指标、主要成分含量、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质量标准的制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相关规定。质量标准中应对原料、原料来源和品质作出规定,并附主要成分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 第十条成分组成及含量的评价:成分组成及含量清楚,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及可能有害成分,其各成分含量在预期摄入水平下对健康不应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评价:新资源食品用途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依据充足。 第十二条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的评价:人群推荐摄入量的依据充足,不适宜人群明确.对推荐摄入量是否合理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从膳食各途径总的摄入水平。 第十三条卫生学试验的评价:卫生学是评价新资源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卫生学试验应提供近期三批有代表性样品的卫生学检测报告,包括铅、砷、汞等卫生理化指标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 1. 总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4.2 组成审查组 4.3 制定审查计划 4.4 审核申请资料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4.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 食品和保 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 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 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 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 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1)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 新工艺与新技术)或者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包含: (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与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者代谢产物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者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者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含生产与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者完全改变,或者给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者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者完全改变,或者给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与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

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务必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者微生物代谢产物; (二)新合成或者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 第九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有关内容: (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公告内容包含:名称(对微生物要公告其种属、菌株号等)、特征(动物、植物与微生物需公告生物学特征,矿物需公告化学结构特征)、食用部位、使用量与使用范围; (二)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公告内容包含:名称、使用量、使用范围、提取工艺与质量规格标准; (三)食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用新工艺。公告内容包含:工艺名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 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及媒体关注的问题,在食品冷库安全问题,尤其冷冻冷库食品的安全问题日益被关注的今日。下面是整理的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

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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