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经2013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 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 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0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0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1 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与使用记录、餐具消毒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建立采购、进货台账,每日一记,全部食品一律入账,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蔬菜农药的检测及其他食品的相关检测,严把食品原料进入关。 五、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验收贮存制度。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设专人验收登记、设立台帐;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12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 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最 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七年七月 二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1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xx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 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 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 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仓库原材料出/入库、标识、现场等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管理职能 原材料仓库由采购部负责监督和指导,仓管员负责仓库具体事务管理。指定人员协导仓库数据库管理工作。 3、仓库电脑数据库管理 仓管员每天将出、入库数据输入电脑,在合适时机盘点核实库存数据与实物是否相符。月底拷贝复制当月整个月份库存数据,并将复制文件名称改为下月份库存数据”,同时将“月底结存数”作为“次月期初数”。 4、原材料入库 a、原材料入库分为二类,一类是采购;一类是外协。 b、任何入库物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c、入库物资一律由仓管员开(入库单),由仓管员或采购部人员负责签字。 d、对于急要采购或外协物资,到库后仓管员应第一时间反馈给使用部门。 e、物资入库后及时调整电脑数据库资料。 f、对于来不及检验入库物质,仓管员指导入库人员将物资拉到“待处理区”。 g、未入库物资临时堆放在“待处理区物资”,没办理入出库手续

不得领用。 5、原材料出库 a、为了提高原材料领用效率,使仓管工作更好服务于生产,原材料领料最多是装配车间,按目前操作规则:由仓管员根据“装配任务单”代装配工配料;其他车间由于领用原材料比较零星,由领料人根据仓管员指示自己领龋 b、原材料出库后,仓管员应及时更新库存数据库信息。 6、装配多配或领多,定期清退 a、领料时,对于标准件或整袋原材料,尽可能散领,不整袋领。以免仓库对物资库存数量监控不准; b、对于多配或多领物资,仓管员每个周末定期到装配车间各装配岗位做好清退工作,平时顺便上去时也可清退部份,尽可能避免多余物资堆在车间现象。 7、原材料质量及不合格品处理摆放管理 a、考虑到公司检验人手配置问题,仓管员应兼顾入库物资抽检工作,特别是关注电镀质量,托运原材料在运输途中有无碰坏问题。发现问题马上反馈相关领导,并做好不合格品返工及退货手续。 b、检查不合格品原材料,检验员或其他岗位人员发现退给仓管员,由仓管员在帐务上做退货记录,并指定堆放处,适时退给供应商。 8、仓管员中途有事离岗、请假及临时顶岗管理 a、为了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性,仓管员根据经验在领料高峰期,尽量不要离开仓库,以便领料人或外协单位找不到。 b、如果仓管员临时请假,采购部应安排好人员临时替代其工作。 9、盘库 每月底仓管员应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确保“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 10、安全库存及采购申请 仓管员每天监控库存物资数量情况,当库存数量低于设定“安全库存数量”时,应及时填写(采购申请单)向采购部申报,,特别做好采购及外协进度监控,供货周期长原材料更要早早申购。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

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 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转基因食用油管理办法

、 转基因原料管理办法 转基因原料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转基因原料的管理,避免转基因食品、以转基因为原料加工的食品造成的交叉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转基因原料和生产过程控制。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转基因原料的购买、资质及相关证照的收集、查验、更新。 3.2 质检部负责转基因原料的进厂验收、资质查验。 3.3 仓储配送部负责转基原料的储存管理及标识。 3.4研发部负责设计开发时对原料进行转基因识别。 3.5 工艺技术部负责提供含转基因原料的配方及工艺。 3.6 生产部负责含转基因原料的产品生产、转基因原料的日常规范使用、记录。 3.7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含转基因原料的产品进行包装标识的标注、审核,生产过程日常使用监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采购部在《批准供方名单》中采购转基因原料,索取、查验相应资质、证照等,传递至质检部,并要求供应商按照转基因标识要明确标注转基因信息。 4.2 质检部按照转基因原料相应标准,对转基因原料进行验收,并查验相关资质证明。经检验合格的转基因原料通知仓储管理员储存于指定并标识的区域或油罐。 4.3 工艺技术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产品特点,在生产配方、工艺注明转基因原料。 4.4 生产部计划员根据工艺技术部提供的需用转基因原料的产品配方、工艺,出具相应的转基因原料领料单,生产员工依照领料单于仓储管理员处领用转基因原料,用于指定的产品生产,

并于配料记录中做好相关记录。 4.5 质量管理部对含转基因原料的产品,按照转基因标识的相关规定进行标识;现场品控员对转基因原料的使用数量和使用过程以及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督。 5 相关文件 《批准供方名单》 6 相关记录 《产品配方》、《工艺规程》、《领料单》、《产品配料表》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能够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稳固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治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剔除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形;

库房食品管理制度

库房食品管理制度 库房食品管理制度1 一、入库食品及其原料必须查验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建立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无证单的食品一律不准入库。 二、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禁止摆放和使用药物型灭鼠、灭蟑螂、灭苍蝇等药品,应使用机械、物理、电子等其他非药物型装置或设施。 三、主副食品应分库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四、各类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码垛整齐,并有明显标识。 五、对库存食品应定期检查,掌握食品进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防鼠设施。 七、冷库内要保持清洁,及时除霜。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分库冷藏。 八、库房门口必须悬挂“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的警示标志。 九、库房的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武装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食品库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无损。 库房食品管理制度2

一、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 三、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保持食品仓库房分开设置; 六、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 七、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需低温存放的食品应置于冷藏设施存放; 八、入库食品应分类逐项登记,定期检查核对; 九、库房内的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房食品卫生,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予以销毁。 库房食品管理制度3 1、仓库收货前,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2、食品和原料出入库做好登记(台帐和电子帐)、检查,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对进库的各种食品

2015年新食品管理办法

CFDA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生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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