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价格或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对方,所产生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实际控制自己的证券交易账户,所产生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方式。

2,其目的操纵证券市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投资和投机的股市是并存的市场,市民可以购买人的目的是投资于长期持有可以购买证券于联交所或证券,将出售其持有的证券,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然而,行为人必须是合法转让的经济利益或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手段获取操纵证券市场,或转移的风险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是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集成的基础上,“证券法”规定:“问题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监会“内幕交易,这种方式”和“发现方式操控市场”也已试图在该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但如何规范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资本,仍然需要的共同努力下,整个社会。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11-12-23T11:04:32.8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0月下期供稿作者:刘伟 [导读]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刘伟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金融会计系,四川成都 610068)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0-0073-02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快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创新,尤其是发展证券信用交易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合理设计与监管模式作初步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监管模式 一、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 信用交易的基本概念。 证券信用交易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其差额部分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广义的证券信用交易包括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台湾学者陈春山先生认为,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称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二) 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1.财务杠杆性。信用交易机制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2.对冲避险性。“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3.市场缓冲性。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证券公司“地下”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普遍。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通常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资金方为股民“透支”,主要是券商利用客户保证金为股民“透支”最为普通。近年来,不少大券商对客户保证金集中管理,大大降低了各营业网点“透支”行为的发生;另一种俗称“手拉手”的三方融资,即以营业部为中介、左右连接借贷双方,就像三人手拉手。具体而言,就是资金盈余者将资金借给需求者,后者以一定自有资产(主要为股票、基金等)作抵押,借款利率、期限由双方约定,并指定第三方(通常为证券营业部)按协议对借款操作账户和抵押账户进行监管。这里的营业部以中介和监管身份出现,对借款账户的风险系数进行监控,当市场出现大幅下挫时,依据不同风险系数,分别承担通知或在贷方委托下进行账户平仓等义务,并承担因操作失误或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营业部依靠收取客户交易费用获利。一些营业部甚至坦承这部分收入支撑着他们的主要业绩。 (二) 缺乏做空机制,导致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发展不平衡。 做空机制,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简单的做空机制,又称股票卖空,即投资者可以在其认可风险的价格上,从证券金融机构贷券卖空,待市场风险释放后,再以低价买进同等数量证券偿还给证券金融机构,以赚取利差的行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不仅要有做多机制,还应当有做空机制,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市场运作中是对称和互补的。一个没有做空机制的市场是一个残缺的市场。我国是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市场实际处于一种单行不平衡的发展状态。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制度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主要市场。 三、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合理设计 (一)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证券资质与抵押率。 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证明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 行为 班级: 姓名: 学号: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飞速发 展的阶段,而证券的发展对经济进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作为证券市场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证监会、交易所等也在努力构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为减少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股票条例》、《期货条例》、《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在法律法规方面也都在不断地完善着证券市场的市场行为。今天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这些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以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为主。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影响了市场环境建设,削弱一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能力;从市场效率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削弱了市场信心,加大了市场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崩溃。因此,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防范,并于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九大区的证管办成立了稽查局。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如果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划分,内幕交易的主体人以个人为主,并以基本内幕人为主; 2、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和利润分配为主。 3、其他违规事实与内幕交易相伴随发生。在发生了其他违规行为中,相同违规事实发生次数比较少。超比例持股多发生在既是内幕交易又是价格操纵的案例中,单纯内幕交易过程中的超比例持股行为相对较少。多种违规事实与内幕交易相伴随发生表明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初级阶段。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成熟的监管体制中,证券公司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内幕交易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此外还受到取消或暂停营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其他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机构、大户为了牟取暴利而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违背期货币场公开、公平、公正的

操纵市场案例

证监会查处三起操纵证券市场案 近期,证监会先后对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武秀操纵市场案做出行政处罚。 一、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2月,证监会对王某某账户涉嫌操纵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波导”)股票价格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元上涨至收盘价元,最高时达到元(涨停价),涨幅为%,振幅达%,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以图获利。王国斌操纵“ST波导”股票亏损41,元。 证监会认定,王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国斌处以30万元罚款。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月,证监会对“徐某某”等账户涉嫌操纵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股价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唐建平通过控制“徐某某”等19个证券账户在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操纵“航天动力”股票价格,至12月23日,合计买卖股票亿余股,违法所得亿余元。 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共72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70个交易日交易“航天动力”股票,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占52个交易日,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6月24日,其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 2010年6月11日至7月28日共25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1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航天动力”股票,总量达657万余股,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题库(手打题目,可搜索)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正确 2、无论是不是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正确 3、“证券持有人名称” 正确 4、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 正确 5、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罚金

D 6、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ABCD 7、以下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 ABCD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正确 9、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交易,下列各项中,属内幕信息的有 ABCD 10、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11、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BCD

12、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ABCD 13、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CD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正确 15、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刑事责任 1、立案追诉标准 2、处罚标准 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 4、影响量刑的情节 5、缓刑 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 7、案例 六、民事责任 七、结语 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完善政府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管对象的监督。 二、发挥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仅依靠一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以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我国的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职责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处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监管的范围更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灵活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这样就可能将某些违规案件的发生结束在初始阶段。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实体,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资者全面和准确,其所参与的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内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和银行等金融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较为悲观和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将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自营业务风险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更为重要。 四、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道德风险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或从事不道德行为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证券领域从业人员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证券从业人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C12002证 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答案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采用flash形式介绍了《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条文,并通过四个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具体分析了内幕交易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确定内幕信息的开始形成日期”、“如何认定涉案账户所有人”等焦点问题。通过学习,学员应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学员应重点学习《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定,通过案例理解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概念的法律定义,了解内幕信息形成点的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市场的违规案例分析

课题: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学校:天津农学院 年级:2010 级 班级:物流一班 导师:邹涛涛 成员学号 朱小丹1005134117 赵雨1005134101 郭水民1005134106 评分 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

“抢帽子”操纵案的分析 一、操纵类型:“抢帽子” 二、操作过程 (一)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三)行为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 (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三、案例 案例一 2009年4月,证监会对来自哈尔滨的两家公司: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监会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证监会调查组人员表示,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例如:2009年3月23日,“600086东方金钰” 开盘涨幅为1.00%,收盘涨幅9.56%,当日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387.67%;当日上证综指的开盘涨幅为0.23%,收盘涨幅为1.95%,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123.59%。 案例二 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A股市场纪录。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研究(7)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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