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②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股份,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别人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优势,共同买人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人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②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卖各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③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人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②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巾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人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罪之一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约定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据悉,《办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罪之三自买自卖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对此,《办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罪之四蛊惑交易操纵

相信会有一些投资者有过疑惑,为什么自己听信了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股票,不仅不涨,反而暴跌。殊不知,这些消息也许正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编造的“诱多”谎言,这部分投资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堕入了“蛊惑交易”的陷阱。

“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由于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操纵者手段也是千变万化,很难通过立法全部归纳总结,所以《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这一概况性规定。事实上,此前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散布虚假消息,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当然,在打击“蛊惑交易”过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么是“重大虚假信息”?诚然,具体案例纷繁复杂,但应该说,那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能够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属于。

而具体哪些情形才够得上“蛊惑交易”操纵?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当然要归入: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抢先交易操纵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支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

严格来讲,抢先交易应该是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现行市场环境中,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各类电子网络媒介上,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对公众、会员或特定客户,对股票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但显然,事实上的公开评价行为并不止这些,所以监管部门执法时也不会限于这些情形。

至于“抢先交易”操纵如何认定?应该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而事实上,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以构成“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人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虚假申报操纵

许多投资者都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了巨量卖单,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的无影无踪。事实上,这种“主力”惯用的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的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当然,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罪之七特定价格操纵

曾经见过这样一只股票:其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当天的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而它的分时走势在四个小时内就如同一跟水平线,更为玄妙的是,股价虽然怪异,但当天的交易却创出“天量”。

专家分析,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后,这种手法极可能被《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列为特定价格操纵,从而受到惩罚。

何谓特定价格操纵?这是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理解此种操纵手段,要首先明确两组术语,一是特定价格,二是拉抬、打压或者锁定。

根据权威的解释,特定价格是指以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内的价格作为交易结算价格,某些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以及证券或资产定价的参考价格。具体操作中,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认定。

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致使价格下跌,或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

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到底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投资者都深知,二级市场上股票每天的价格走势中,开盘价和收盘价最为关键,然而在以往市场,经常存在操纵开盘价和收盘价的现象,从而制造假象,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决策。

为打击这种行为,《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列明了“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行为,其又分为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

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交易发生在收市阶段;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券收市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收市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开盘交易价格操纵:交易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行为人具有抬高、压低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开盘价格异常的主要原因;行为人能从开盘价变动中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证券市场是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相比其他市场而言,证券市场对价格信号及供求关系的反应更加敏感,因此,以不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扭曲价格信号和供求关系,会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动摇市场运行的最基础制度。”业内专家认为,《办法》的运行,对监管机构的调查、认定工作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对市场上的不法分子也会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对一些惯于依据非正常渠道消息进行炒作的投资者,“也是极为及时的提醒和关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势下,投资者越应该对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资,分享经济成长的收益。”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11-12-23T11:04:32.8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0月下期供稿作者:刘伟 [导读]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刘伟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金融会计系,四川成都 610068)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0-0073-02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快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创新,尤其是发展证券信用交易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合理设计与监管模式作初步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监管模式 一、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 信用交易的基本概念。 证券信用交易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其差额部分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广义的证券信用交易包括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台湾学者陈春山先生认为,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称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二) 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1.财务杠杆性。信用交易机制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2.对冲避险性。“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3.市场缓冲性。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证券公司“地下”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普遍。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通常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资金方为股民“透支”,主要是券商利用客户保证金为股民“透支”最为普通。近年来,不少大券商对客户保证金集中管理,大大降低了各营业网点“透支”行为的发生;另一种俗称“手拉手”的三方融资,即以营业部为中介、左右连接借贷双方,就像三人手拉手。具体而言,就是资金盈余者将资金借给需求者,后者以一定自有资产(主要为股票、基金等)作抵押,借款利率、期限由双方约定,并指定第三方(通常为证券营业部)按协议对借款操作账户和抵押账户进行监管。这里的营业部以中介和监管身份出现,对借款账户的风险系数进行监控,当市场出现大幅下挫时,依据不同风险系数,分别承担通知或在贷方委托下进行账户平仓等义务,并承担因操作失误或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营业部依靠收取客户交易费用获利。一些营业部甚至坦承这部分收入支撑着他们的主要业绩。 (二) 缺乏做空机制,导致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发展不平衡。 做空机制,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简单的做空机制,又称股票卖空,即投资者可以在其认可风险的价格上,从证券金融机构贷券卖空,待市场风险释放后,再以低价买进同等数量证券偿还给证券金融机构,以赚取利差的行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不仅要有做多机制,还应当有做空机制,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市场运作中是对称和互补的。一个没有做空机制的市场是一个残缺的市场。我国是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市场实际处于一种单行不平衡的发展状态。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制度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主要市场。 三、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合理设计 (一)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证券资质与抵押率。 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证明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

操纵市场案例

证监会查处三起操纵证券市场案 近期,证监会先后对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武秀操纵市场案做出行政处罚。 一、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2月,证监会对王某某账户涉嫌操纵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波导”)股票价格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元上涨至收盘价元,最高时达到元(涨停价),涨幅为%,振幅达%,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以图获利。王国斌操纵“ST波导”股票亏损41,元。 证监会认定,王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国斌处以30万元罚款。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月,证监会对“徐某某”等账户涉嫌操纵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股价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唐建平通过控制“徐某某”等19个证券账户在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操纵“航天动力”股票价格,至12月23日,合计买卖股票亿余股,违法所得亿余元。 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共72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70个交易日交易“航天动力”股票,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占52个交易日,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6月24日,其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 2010年6月11日至7月28日共25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1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航天动力”股票,总量达657万余股,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完善政府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管对象的监督。 二、发挥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仅依靠一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以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我国的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职责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处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监管的范围更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灵活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这样就可能将某些违规案件的发生结束在初始阶段。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实体,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资者全面和准确,其所参与的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内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和银行等金融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较为悲观和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将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自营业务风险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更为重要。 四、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道德风险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或从事不道德行为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证券领域从业人员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证券从业人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交易市场的违规案例分析

课题: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学校:天津农学院 年级:2010 级 班级:物流一班 导师:邹涛涛 成员学号 朱小丹1005134117 赵雨1005134101 郭水民1005134106 评分 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

“抢帽子”操纵案的分析 一、操纵类型:“抢帽子” 二、操作过程 (一)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三)行为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 (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三、案例 案例一 2009年4月,证监会对来自哈尔滨的两家公司: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监会调查发现,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证监会调查组人员表示,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例如:2009年3月23日,“600086东方金钰” 开盘涨幅为1.00%,收盘涨幅9.56%,当日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387.67%;当日上证综指的开盘涨幅为0.23%,收盘涨幅为1.95%,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123.59%。 案例二 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A股市场纪录。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研究(7)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课后测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课后测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通常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具 有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优势,通过执行职务或其他途径知悉基金 投资信息,抢先在低位建仓,待基金买入拉升个股股价后,个人再 卖出股票获利的行为。 A. “老鼠仓” B. 内幕交易 C. 市场操纵 D. 违规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B. “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C. “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 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 或影响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 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B. 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

C. 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 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只有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B. 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不同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D.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从案发数量上看,互联网已成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源头和主要载体

浅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浅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正是这种对市场自由性加以破坏的证券交易中的禁止性行为。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司法都严厉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我国最早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法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不久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也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加以禁止。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加以禁止。同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做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在总结上述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的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责任。修正后的1997年的刑法,针对证券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上述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我国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体系框架。一般说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可分为虚伪交易、实际交易、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 1、虚伪交易包括洗售、相对委托。洗售是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它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的操纵形式。洗售手法有多种,最早的手法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第二种手法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的做手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好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给做手,取回价款。洗售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证券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就象东西从一个人的左手换到右手,右手换到左手。相对委托,也称为相互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据事先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价格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归为操纵市场行为之列的“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其中通过“合谋”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就是指相对委托。 2、实际交易可以分为扎空、连续交易操纵、安定操作、联合操纵。

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种种不讲诚信的市场参与者让普通投资者失去了判断力,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信任,仿佛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坑蒙拐骗的场所,受害者总是对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怀着良好愿望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1.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的诚信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中不仅充当了“裁判”的角色,也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在证券市场的定位上过多考虑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功能,这与政府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构成了较大的冲突,也让政府承担了失信的风险。其表现为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状况。我国证券市场上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股东同股不同权,为以后我国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运作和发展留下顽疾和隐患。经营者可能作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再次,政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并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满意。监管部门对于虚假违规行为没有用法规给予有效制止,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不振和波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为政府所主导或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获违法乱纪收益之权利,但没有承担其处罚之责任。面对着一些上市公司恶性亏损现象,证券市场的管理层的监管与处罚并没有到位,对在此事件上利益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没有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 2.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 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虽然它们所起的作用不一,但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都有重要的影响。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桥梁的地位,他们是市场公正、公平的象征。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恰恰许多中介机构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现得不够突出。作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券商,对于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这些证券公司协助将一大批不合格的企业“包装”并推荐上市;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执业水准不高,往往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在审计、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改或不愿意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另外,由于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赔偿制度和处罚规定,使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遏止。 3.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 (1)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虚构利润现象十分普遍,且性质严重,已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目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二是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公告义务,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司的举债、担保、抵押、诉讼事项披露不全面;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缺失:一是经济担保中的信用缺失。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上市公司的不合规的资金欲太强。披露的“承诺”朝令夕改,没有公信力。一些上市公司经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了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做起了委托理财或者自我投资。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股独大”的问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一些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通过占用资金等形式获取大量资金,而将包袱留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量失血从而陷入困境。 4.机构投资者的诚信问题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及风险控制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及风险控制 证券信用交易主要以信用经济作为交易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和交易,根据特殊的运行理念,使得资本市场之间形成相互连接的关系,并且保证证券价格的平衡稳定。证券信用交易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是证券市场上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法律对证券信用交易明令禁止,但受到证券市场的需求影响,证券信用交易依然以特殊的形式进行着。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制度,研究这一课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概念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主要以信用为基础进行交易,在不同的国家,对证券信用交易的定义也不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证券信用交易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证券信用交易指的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相互给予的信用,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则指的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贷款或贷券业务。本文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论述主要以狭义的定义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的交易形式进行说明。 (二)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运作 从法律的运作过程而言,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契约书的签订,签订对象为证券商和投资人,并在签订完契约书后对证券信用账户的账户进行开设;第二个步骤是缴纳保证金,缴纳人为投资人,缴纳的对象为证券商。在缴纳完保证金后,由投资人指定想要购入的证券,再由证券商垫付剩余资金买入该证券。

在这整个过程中,证券商都具有控制投资人证券的权力。如果投资人选择买入的证券下跌,投资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补交保证金;第三个步骤是融资期间内,投资人可以对选择买入的证券进行卖出,并且通过卖出获得的资金对购入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在上述步骤中,如果投资人没有进行及时的资金补充,证券商可以选择平仓了事。 (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关系 (一)证券信用交易中的风险 风险是证券市场的常态,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其所要承担的风险 更加显著。对于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而言,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分别是前提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前提条件指的是在证券信用交易中,交易的存在是发生风险的基础;而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这是交易的必要条件;由于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买入证券的盈亏也具有风险性,这是充分条件。根据现阶段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风险主要于以下几方面内容,分别是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体制风险是一种宏观角度的风险,具有系统性的特征,主要指的是由于大环境的规制而产生的交易风险,例如银行信用规模扩大带来的供求风险;信用风险具有传统性特征,指的是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背约定的情况,就会引发交易的风险,例如不按时付款。市场风险主要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当证券市场的价格出现波动时,就会引发整个证券市场交易的风险,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证券信用交易产生风险的原因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10

一. 单选题(共60题,共30分) 1. 按现行规定,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0.5分) A.实业 B.未上市企业股权 C.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 D.商品期货 2. 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防范经营风险和()。(0.5分) A.资金风险 B.道德风险 C.财务风险 D.人的风险 3. 优先股是指()优先。(0.5分) A.股东地位 B.股东权利 C.分配顺序 D.分配标准 4.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0.5分) A.人民币2000万元 B.人民币5000万元 C.人民币10000万元 D.人民币15000万元 5. 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说法错误的是()(0.5分) A.是法人 B.以营利为目的 C.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6.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持的原则是()。(0.5分) A.合法合规,审慎经营 B.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C.小心谨慎,控制风险 D.节约研发成本

7. 股票价格与经济周期变动的关系是()(0.5分) A.股票价格先于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变动 B.股票价格与经济周期同步变动 C.股票价格落后于经济周期变动 D.股票价格变动与经济周期变动无关 8. 股东大会是股东公司的()。(0.5分) A.权力机构 B.法人代表 C.监督机构 D.决策机构 9. 股分有限公司向股东派送股票股利会导致公司()。(0.5分) A.资产总额增加 B.资产总额不变 C.资产总额减少 D.净资产减少 10. 欧洲债券也被称为()。(0.5分) A.外国债券 B.国际债券 C.扬基债券 D.无国藉债券 11.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0.5分) A.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 B.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 C.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D.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12. 资本市场可以分为()。(0.5分)

真题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包括答案.docx

2018 年 9 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2018 年 9 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 月 1 日、 2 日,考后根据考生们回忆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真题及答案,以下答案仅供参考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原则上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 A.50% B.25% C.30% D.5% 参考答案: C 2、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 A.美国 B.美国 C.荷兰 D.中国 参考答案: C

3、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和管理交易的,应当()。 A.事先取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B.事先取得资产托管机构同意 C.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D.事后取得客户同意 参考答案: C 4、股份公司上市条件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 A、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参考答案: C 5、客户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范围内,选择拟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 A.证券公司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

B.银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 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 D.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 参考答案: A 6、下列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 B.内幕信息知情人过失泄露内幕信息 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 券价格或者交易量 D.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从事交易 参考答案: A 7、客户本人应持有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范围内,选择拟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 A.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 B.银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 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 D.证券公司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f9581483.html,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在证券市场上,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具有权威性的价格。而操作市场的行为却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律必须加以禁止。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知识。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是人为地变动或者固定证券行情,以引诱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市场,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欺骗广大投资者从而使自己从中获益或转嫁风险。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一)《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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