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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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在证券市场上,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具有权威性的价格。而操作市场的行为却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律必须加以禁止。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知识。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是人为地变动或者固定证券行情,以引诱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市场,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欺骗广大投资者从而使自己从中获益或转嫁风险。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一)《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

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具体包括如下手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

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市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入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来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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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证明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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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课后测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课后测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通常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具 有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优势,通过执行职务或其他途径知悉基金 投资信息,抢先在低位建仓,待基金买入拉升个股股价后,个人再 卖出股票获利的行为。 A. “老鼠仓” B. 内幕交易 C. 市场操纵 D. 违规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B. “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C. “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 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 或影响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 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B. 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

C. 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 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只有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B. 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不同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D.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从案发数量上看,互联网已成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源头和主要载体

浅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浅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正是这种对市场自由性加以破坏的证券交易中的禁止性行为。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司法都严厉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我国最早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法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不久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也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加以禁止。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加以禁止。同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做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在总结上述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的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责任。修正后的1997年的刑法,针对证券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上述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我国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体系框架。一般说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可分为虚伪交易、实际交易、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 1、虚伪交易包括洗售、相对委托。洗售是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它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的操纵形式。洗售手法有多种,最早的手法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第二种手法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的做手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好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给做手,取回价款。洗售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证券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就象东西从一个人的左手换到右手,右手换到左手。相对委托,也称为相互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据事先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价格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归为操纵市场行为之列的“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其中通过“合谋”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就是指相对委托。 2、实际交易可以分为扎空、连续交易操纵、安定操作、联合操纵。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218658313.html,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在证券市场上,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具有权威性的价格。而操作市场的行为却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律必须加以禁止。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知识。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是人为地变动或者固定证券行情,以引诱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市场,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欺骗广大投资者从而使自己从中获益或转嫁风险。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一)《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表现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②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股份,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别人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优势,共同买人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人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②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卖各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③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人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②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巾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人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罪之一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机构类) 蔡奕 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 (一)机构概况 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 我国自从建立证券市场之后,关于证券立法就一直在摸索中前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在运行之中会暴露出很多问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证券价格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其内在的价值。我国目前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学术着作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并不多,无法满足立法的迫切需要,而且关于操纵市场学术界和立法机关往往是以欺诈作为出发点,因此就无法从本质上揭示操纵行为的性质。 而且,我国目前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类型等问题研究也略显模糊,因而在研究此类行为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盲点,无法更好的适应新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相应的法律问题。首先,笔者从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入手,明确了操纵行为的实质,整理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做详细的分析。其次,笔者通过分析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规制操纵行为的立法例同时结合国内当前对于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现状,针对在我国如何有效的防止和遏制操纵市场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建立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构想和必要性论证。 本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

第一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该章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出发,对操纵行为进行了一个科学的阐述和定义,主要依据的是国外的四种学说。笔者通过对四种学说进行比较,结合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对操纵行为的法律定义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概念时应当将价格作为操纵的出发点,因而给出了一个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影响市场价格的手段,诱使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以谋求非法的利益或者转嫁投资风险的行为。而后阐述了操纵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研究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注意主体中的机构投资者,在主观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的“推定原则”,在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中如何区分投资者的理性和非理性行为。 第二部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和法律分析,由于操纵行为的技术性较强,而我国目前对于操纵行为的手法把控力度不强,类型分析模糊,因而法律界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需要从操纵者不同类型的操纵手法入手进行研究。笔者对操纵行为分为资金型操纵行为和信息型操纵行为,前者的出发点在于通过资金来在市场上进行布局和操作,后者则强调行为人运用虚假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心理从而达到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三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笔者总结列举了各国法律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加以分析,而后对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说明。最后笔者从监管层面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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