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提要:在财产法领域中,两大法系遵循各自特有的路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财产法概念和体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财产法以所有权为起点展开的逻辑演绎,英美财产法中存在着一个特有的核心概念—产权(title),具有相对性,即在具体个案中比较各方权利的优先性并给予保护。

关键词:财产;产权;相对性

一、Title之概念

按照英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Title即“那些能构成控制或处分财产的法律权利的所有元素(如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的集合,人们与为其所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①各学者对其的翻译也存在差异,如冉昊将其翻译为“产权”,而李进之等在《美国财产法》中则将其翻译为“所有权资格”。

Title是一个英美财产法特有的概念,“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时,对它们(estate)的使用其实较多的是在没有争议时,而一旦,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需要更精确时,法律人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另一个不同的术语:“title”。②如上文所述,本文将其翻译为产权,通常宽泛地指某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但是绝不仅限与此,它还可以表示一种权利资格(entitlement),是使权利人依据该权利资格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享有某种财产权益的身份。正如Goode教授在《Commercial Law》中解释说:“title衡量的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与他人对抗过程时的强度(strength)。”③英国著名财产法学家F·H·劳森关于产权的定义为:用于界定一种事实,该事实能够使被告获得一种占有权,或者使原告回复对物的此种占有权。

④也有西方学者认为,title是权利人保护其财产免受追索或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赋予其占有的法定权利和评估其权利优先性的法定证据。

因而要给title下定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其一,title一般适用于权益或权利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其二,title一般表示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利益;其三,title衡量的是两个产权人之间权利的优先程度;最后,title表示所有人获得的只是一个在个案中对抗相对人的权益资格,而非对世的绝对所有权,这也是title 概念最核心的特征,即title具有相对性。

二、Title之主要特征——相对性

大陆法系物权法预设了权利的优劣次序,并按照这种预设的顺序提供救济。例如,当同一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因为法律预设了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保护物权。英美法中,这种情形则不存在,因为在某一物或者土地上,各权利人享有的均为title,预设权利优劣次序的做法就行不通了。

在英美法中,各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具体的个案中比较各权利的具体内容,各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所拥有的Title比诉讼中的相对方更优即可,而无需

法律英语阅读理解:The Law of Property财产法

法律英语阅读理解:The Law of Property财 产法 The old common law1 was preeminently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al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3” was a crucial one. Generally speaking, real property means real estate -1and and buildings ---- but it also includes such things as growing crops. Everything else ---- money, stocks and bonds, jewelry, cars, carloads of lumber, IOUs, bank deposits- is personal property. We all have a stake in real estate, since we all live somewhere; and we work, study, and travel somewhere, too. Everyone is a renter or an owner, or lives with renters or owners. But for most of us, that as far as the law is concerned the word property means primarily real property; personal property is of minor importance.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比较表

第一课至第八课补充材料 相同点: 1、革命爆发的根本原因相同:都是因为资本主义发展受到阻碍而爆发。 2、革命的任务(或目的)相同:(都是通过建立或完善资产阶级统治,)扫除资本主义发展障碍。 3、领导阶级和革命主力大致相同:都是以资产阶级为领导阶级,人民群众是主力。 4、革命的进和程和结果大致相同:革命过程都经历了反复曲折,结果都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 不同点: 1.根本原因不完全相同:英、法都是为了推翻本国的封建专制统治;美是为了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

2.领导阶级不完全相同:除资产阶级外,英国还有新贵族;美国还有种植园奴隶主阶级;法国则有自由派贵族。 3.特点不同:英国是建立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共同执政的君主立宪制度;美国独立战争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也是一次民族解放战争。法国革命则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规模最大、最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4.意义不完全相同:英国揭开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开辟了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美国摧毁了英国殖民枷锁,蠃得了国家独立;法国扫荡了国内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其他国家封建制度的基础。 一、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启示: 1.革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式之一。 2.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曲折性。 3.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终将取代落后的封建制度,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4.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 5.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在推动本国乃至世界历史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6.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法律文献有开创性、进步性。 二、资产阶级法律文献给我们哪些启示: 英国《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王权,开创了君主立宪制;美国《独立宣言》意在谋求独立,赢得了美国独立;法国《人权宣言》侧重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倡导自由、平等;《法典》是拿破仑时期通过的法律;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美国成为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共和国。 (1)优秀法律文献是人类民主、法治进程加强的表现,是精神财富的结晶,对后世有借鉴性。 (2)应广泛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合理使用。(3)应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三、文艺复兴促进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启蒙思想是文艺复兴的继续和发展,二者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对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日本明治维新、中国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等起了促进作用。 四、工业革命对中国产生的影响? 1.军事上:英国为抢占市场和掠夺原料对中国发动两次鸦片战争; 2.政治上: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3.经济上:①中国卷入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走向解体;②洋务运动兴起,近代民族资本主义产生,中国近代化起步; 4.思想文化上:开始出现学习西方的新思潮(如魏源等)。 五、工业革命带来的启示:刻苦专研、勇于创新是成功的必要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发展经济时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财产法律实施的系统比较--个人意思与整体关系(冉 昊)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财产法律实施的系统比较 --个人意思与整体关系 冉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7-6-30 关键词: 调整对象/法律载体/法律适用方法/个人意思/整体关系 内容提要: 两大法系法律的实施各自形成了自身完整的系统性,对此可以财产法律为例,总结出调整对象——法律载体——法律适用方法——核心出发点这样的一条运行宏线,按此进行解读,大陆法系表现为:权利类型——抽象规范——法典(既定条文)——请求权基础——个人意思;英美法系则表现为:具体对象——裁判规则——法官(正义直觉)——关系类推——整体关系。比较“整体关系”的思想于“个人意思”,前者在现代社会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因此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从历史的整体而言,二者固有自身特性,并无高下之别,只是为不同的时代需要所需要,而不断发生着历史的优劣转化。 法律是特定民族社会文化的价值、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从历史的观点看,它是民族关于冲突和忧患的规范性表达,也是特定希冀和愿望以及该国经验的反映;从普通公民来说,它则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1] 所以在研究外国法时,我们很难摆脱由自己所受教育培养出来的思想方法,自然地会把对本国法律的印象投影到外国法上。如大陆法系财产法以物权/债权,完全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层层分类,形成了一个权利演绎的认知框架,而我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视这种体系化的权利知识为正统,强调法的合理性、逻辑性而指斥作为对立面的普通法系财产法没有内核、缺乏体系;而英美法学家则从他们的历史角度出发,坚持认为“普通法的创造是一场堪与其他国家的包罗万象的法典编纂相匹敌的革命”。[2] 在双方的这种坚持中,其法律的实施从调整对象到法律载体再到适用方法逐渐具备了自身的系统性,使得“现代罗马法的力量在于抽象概念的逻辑发展”,而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正义的解决”。[3] 本文就拟着眼于此,以英美财产法为例展开递进式剖析,借以理解普通法系的逻辑和运作,促进两大法系之间“同情的理解”[4]和良好的对接。 一、英美财产法的突出特征——以对象事实而非权利类型为中心 (一)英美(财产)法形成时期的历史特性 笔者以为,两大法系传统开始于不同时期,即不同时期的人们的思维能力,是二者之差别形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们的法律成熟时有双重机制,法律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始于严格法时代……欧洲大陆吸收罗马法后,严格法时代法律发展的独有特征几乎全被涤除,因此,大陆法传统始于衡平的或自然法阶段”。[5] 相对于在17世纪的历史条件下开始、用权利概念作为核心表达工具、抽象推理演绎而成法典秩序的大陆财产法,英美财产法发端较早,1066年发生的诺曼征服使英国从那时就开始了统一中央司法管理的进程,而“直到12世纪为止,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缓慢等原因,法都被视为对公众道德标准的宣布或表达,而不是对实际或潜在的各相互竞争的主张或利益的解决工具,与这样的观念相适应,法律的出现就只能是在解决特定具体争论的过程中”。 [6]不仅如此,英格兰远离波隆纳(Balogna)以来为罗马法浸润的欧洲大陆的特别地理位置,也使它受罗马法复兴的影响较小,相对缺乏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样一种“对一个高度发

财产法(中英文对照)

财产法(中英文对照) The Law of Property财产法 The old common law1 was preeminently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al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3” was a crucial one. Generally speaking, real property means real estate -1and and buildings ---- but it also includes such things as growing crops. Everything else ---- money, stocks and bonds, jewelry, cars, carloads of lumber, IOUs, bank deposits- is personal property. We all have a stake in real estate, since we all live somewhere; and we work, study, and travel somewhere, too. Everyone is a renter or an owner, or lives with renters or owners. But for most of us, that as far as the law is concerned the word property means primarily real property; personal property is of minor importance.

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论英美财产法上的“Title” 提要:在财产法领域中,两大法系遵循各自特有的路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财产法概念和体系。相对于大陆法系财产法以所有权为起点展开的逻辑演绎,英美财产法中存在着一个特有的核心概念—产权(title),具有相对性,即在具体个案中比较各方权利的优先性并给予保护。 关键词:财产;产权;相对性 一、Title之概念 按照英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Title即“那些能构成控制或处分财产的法律权利的所有元素(如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的集合,人们与为其所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①各学者对其的翻译也存在差异,如冉昊将其翻译为“产权”,而李进之等在《美国财产法》中则将其翻译为“所有权资格”。 Title是一个英美财产法特有的概念,“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时,对它们(estate)的使用其实较多的是在没有争议时,而一旦,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需要更精确时,法律人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另一个不同的术语:“title”。②如上文所述,本文将其翻译为产权,通常宽泛地指某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但是绝不仅限与此,它还可以表示一种权利资格(entitlement),是使权利人依据该权利资格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享有某种财产权益的身份。正如Goode教授在《Commercial Law》中解释说:“title衡量的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与他人对抗过程时的强度(strength)。”③英国著名财产法学家F·H·劳森关于产权的定义为:用于界定一种事实,该事实能够使被告获得一种占有权,或者使原告回复对物的此种占有权。 ④也有西方学者认为,title是权利人保护其财产免受追索或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赋予其占有的法定权利和评估其权利优先性的法定证据。 因而要给title下定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其一,title一般适用于权益或权利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其二,title一般表示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利益;其三,title衡量的是两个产权人之间权利的优先程度;最后,title表示所有人获得的只是一个在个案中对抗相对人的权益资格,而非对世的绝对所有权,这也是title 概念最核心的特征,即title具有相对性。 二、Title之主要特征——相对性 大陆法系物权法预设了权利的优劣次序,并按照这种预设的顺序提供救济。例如,当同一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因为法律预设了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保护物权。英美法中,这种情形则不存在,因为在某一物或者土地上,各权利人享有的均为title,预设权利优劣次序的做法就行不通了。 在英美法中,各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具体的个案中比较各权利的具体内容,各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所拥有的Title比诉讼中的相对方更优即可,而无需

引言从一个著名案例看英美财产法的特色_徐炳

主题研讨 英美财产法研究 主持人:徐炳* 引言 从一个著名案例看英美财产法的特色 我们从美国一桩有名的案例可见英美财产法特色之一斑。这个案例涉及美国历史上的两位特别著名的人物:一位是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另一位是南北战争中的南方联盟叛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案发地点是人所熟知的阿灵顿国家公墓。 李将军实际是华盛顿的曾外孙女婿。华盛顿的孙子名为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Geor ge W ash i n gton Par ke Custis),他承袭了华盛顿这个令他骄傲的名字,但他与华盛顿并无血缘关系。他的父亲是约翰#派克#卡斯迪斯(John Par ke Custis),他的血亲爷爷是丹尼尔#派克#卡斯迪斯(Dan iel Par ke Custis),一个大庄园主,死于1757年。两年后,尼尔#派克#卡斯迪斯的未亡人带着卡斯迪斯的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嫁给了华盛顿。因华盛顿终身无自己的血亲子女,他把这两个孩子视同己出。约翰#派克#卡斯迪斯在独立战争中曾是华盛顿的助手,1781年病逝。之后,他年幼的儿子,即华盛顿总统的孙子)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一直由华盛顿夫妇养大。 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聪明能干,多才多艺。他在弗吉尼亚的风水宝地阿灵顿购地,请名人设计,用了15年的时间建造了阿灵顿庄园。建此庄园的目的之一是收藏他尊敬的祖父华盛顿总统的物品。卡斯迪斯从此在庄园生活直至去世,并在这里养育了他唯一的女儿玛丽#卡斯迪斯。1831年毕业于西点军校的李将军与玛丽#卡斯迪斯在庄园成婚,共同养育了6个子女,与岳父母祖孙三代在此愉快地度过了30年的好日子。卡斯迪斯喜欢玛丽和李将军,更喜欢李将军的长子。他于1857年去世前留下了一份特具英美财产法特色的遗嘱:他的夫人为阿灵顿庄园继承人,同时规定夫人身后此房产归李将军长子乔治#华盛顿#卡斯迪斯#李(GeorgeW ashington Custis Lee, *徐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物权法与财产法(中)

李云亮说文解字(十四): 题记: ——英美普通法财产法来自于中世纪土地分封的契约关系,如果物权法想对财产法进行借鉴,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物权法与财产法(中) 文/李云亮 物权法与财产法两个框架的概念全异,这种差异一般人无法想象。英国财产法中seisin汉译占有,dominium、ownership汉译所有权,use汉译用益或者用益权,这些概念物权法也有。这些财产法汉译概念与我们很熟悉的物权法概念汉语相同,难道这些相同的基本概念不能成为财产法与物权法相连的节点或者相通的隧道吗? 物权制度思想年代久远,在当代显露其逻辑局限,如何改进,被学者关注。比如2002年,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著书《物权二元结构论》,批判传统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的君臣关系,提出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物权平等”,构建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元结构物权理论。2005年,我网评“该物权二元结构隐含了并不成熟的普通法思维。”(《法学家的孤独(3)》)2006年,孟教授有答:“有一个学者在网上批评我说:‘他的逻辑思维里面有一个永远不会成熟的英美法的思维’,我说我当然不会成熟,因为我从来没想过要让英美法的思维来主导我们的立法模式,我只是想把一些东西融合进来。”(《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 确有学者介绍:“普通法中用来取代‘所有权’的是‘地产权’这一术语。……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所有权高居于其他权利之上。在普通法的地产权制度中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其中的每一种具体权利都是‘平等’的”。(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2003) 看到别家的权利“平等”,孟教授提出自家也应该“物权平等”无疑能感动当今许多政治敏感的人。……可是,有学者谈到别家权利“平等”时带引号必有缘故。要了解那种“平等”就要理解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保有制度和地产权制度。那种“平

物权法与财产法(上)

李云亮说文解字(十三): 物权法与财产法(上) 李云亮/文 据说,几年前意大利蒙札市议会禁止宠物主人残酷地把金鱼养在弯曲的鱼缸里。理由是金鱼向外看,景观是变形的——我们看一个物体直线运动,金鱼看是曲线运动。从物理学的角度,如果金鱼可以从其变形的参考系中推出物体运动定律,只要金鱼推出的定律可以计算和预测鱼缸外物体运动的未来,我们只好承认金鱼的物体运动定律也是正确的。差别在于金鱼的参照系与我们的参照系不同。金鱼推出的物体运动定律比我们推出的物体运动定律复杂。只要从两个参照系分别推出的理论都正确,那么简单和复杂只是口味不同罢了。不同理论可以通过全异的概念框架成功地描述同样的现象。(取自吴忠超选译霍金《大设计》,载《南方周末》) 人类脱离原始社会以后,世界各地,人们生存同样都出现财产和财产权问题(现象)。生存地域相对独立的民族,历史机遇不同,思维的参照系不同,形成的财产概念框架不同,就此生成的财产权理论也不同。典型如源自英格兰岛的财产法和源自欧洲大陆的物权法。物权法出自罗马法学者著述的逻辑框架。财产法出自英格兰封建土地制度的习惯框架。比较而言,物权法看财产法错综复杂。物权法与财产法两个框架的概念全异,起码英语property law(财产法)不能当汉语“物权法”的英译使用。有物权法教授问其博士生:“(英美法的)title怎么译?”学生答:“所有权。”教授曰:“错。”学生问:“不翻成所有权?”教授答:“也错。”学生问:“那怎么办?”教授答:“我也不知道。”(孟勤国)还有学者说:“大陆法物权法的知识积累在进入(英美财产法)这一领域的过程中毫无用武之地,在很多时候,甚至连猜测都因缺乏基础而成为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高富平、吴一鸣)。

(完整版)英美契约法笔记

英美契约法笔记 一、合同法的渊源 (一)英国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演变。 14至15世纪,普通法新设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弥补了侵害诉讼令状最初只适用于暴力性的、直接的侵害行为的明显缺陷,但它最初只是作为侵害诉讼的一个分支出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侵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契约法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契约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口号下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后,契约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加强,缔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另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由于社会发展状况瞬息万变,如果出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无法预料的事实,从而使契约目的落空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解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按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的渊源 (1)《美国合同法重述》: 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的。然而,判例法的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的核心环节,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美国法学会从各州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第一版完成于1932年,第二版则于1979年完成。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根据目前多数州使用的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可见,法典内容主要是涉及商品买卖和与之相关的担保、票据等,不包括属于大陆法系商法范畴的破产、公司、海商法。而且,有关买卖的规定显然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与《合同法重述》相比,《统一商法典》涉及到各种有关商事交易合同法,而不是一般性的合同法。对于采纳了该法典的各个州来说,该《法典》的规定是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因此,《统一商法典》也是美国合同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另外,各州还通过了有关土地转让合同、雇佣合同、建筑合同、借贷合同、保险各同等的制定法,从而构成了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特征。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概述 1、合同定义

英美财产法之契据交付制度研究

主题研讨:英美财产法研究 英美财产法之契据交付制度研究3 吴一鸣 内容提要:契据交付是英美不动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它从古老的采邑授予演变而来,并成为不动产权利移转的工具,契据交付是对合同的履行。在英国,只有经过契据交付和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普通法产权才会发生移转。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契据交付本身就能实现普通法产权的移转,契据登记主要使该产权发生对抗效力。 关键词:契据交付 采邑授予 不动产登记 英美财产法 吴一鸣,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英美不动产交易制度中,“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和移转产权分别是不动产交易中最初和最终的两个正式步骤”。〔1〕在合同签订和产权移转之间,买卖双方要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最核心的是产权检索)。当这些工作就绪以后,买卖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最终完成交易。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出卖人要向买受人交付一份正确签署的契据,买受人要向出卖人支付剩余的价款。其中,契据的交付将产生普通法地产权移转的效力。作为同一个交易中的两份书面文件,契据与合同在签订主体的行为能力与内容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诸多不同。那么,契据为何具有迥异于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它们两者在形式和内容上究竟有什么区别?既然契据交付具有移转产权的效力,那么它与不动产登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 从采邑授予到契据交付 “在普通法中,契据被定义为一份盖印的文据。”〔2〕从表面上看,契据与合同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书面文件、都包含了当事人的身份及财产的特征、大多载明了对价等。但为什么这个与合同非常相似的书面文件却可以成为移转产权的工具呢?〔3〕这与英美法 3 〔1〕〔2〕〔3〕 本文系2007-2008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研究”(项目号07SHHZ001)的阶段性成果。 RobertMegarry,H.W.R.W ade,The L aw of Real Property,5th Editi on,Stevens&Sons L i m ited,1984,p.567. 参见Jesse Duke m inier&Ja mes E.Krier,Porperty,5th Editi on,A s pen Publishers,I nc.,2002,p.614。 英国1989年《财产法》(杂项规定)第1条和第2条对契据和合同的形式要件分别做出规定,由此可见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

第五课.英美财产法简介

第五课.英美财产法简介 英美财产法导论第一章,第十四章 财产法:案例与材料PP. 77 - 81 第一部分,Background of English Law 英国法律的背景一。Introduction 提示: 注意四个区别Being aware of the four differences 1.文化与历史Differences in culture and history 2.法律制度与原则Differences in legal principles and system 3.英国法律概念与中国法律概念Difference between English legal concepts and that of Chinese, 4.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D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 English and daily English. 英国法律简史与特点(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ourth Edition,Keith Eddey) Anglo-Saxon laws: laws of tribal areas, customs of the settlers in question 盎格鲁。撒克逊的部落习惯法 The Norman conquest(1066)诺曼底人的侵占,将分散的部

落国家建成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 William 将土地全部变成王室的,然后再分赐给他的臣属。其臣属再将土地租给租客。形成了阶梯式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Monarch – followers (lord)– tenants – subtenants …. Feudal courts 封建领地的法庭 Royal courts王室法庭1224年– The Court of Exchequer财政部法院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国王法庭 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上诉法院 1400年起-- Court of Chancery 衡平法院 1873 –1875 合并为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Judicature Acts 1873-75) Origin of Common law 普通法起源:local law and customas were moved over by a unified legal system, therefore called common law, 这里在当时有共同、共通的法律的意思。在整理和总结地方习惯的过程中,法官是主要的决定者,判例是英国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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