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美国最高法院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410U.S.113

罗伊诉韦德,达拉斯县地区检察官呼吁美国北部

德州地区地方法院

第70-18 。

1971年12月13日讨论 1972年10月11日再次讨论

1973年1月22日决定

法官布莱克先生提交给法院的意见。

得克萨斯州联邦上诉和它的格鲁吉亚同伴,多伊诉博尔顿后,post, p. 179,现在

对宪法的挑战声称应对堕胎进行刑事立法。饱受攻击德州的法规是典型的那些法规之一大约一个世纪里已经在影响许多州。格鲁吉亚法规,相反,是一个现代化的产物,是立法的产物,至少在一定程度是,显然反映出最近观念上的改变的影响,其推进医学知识和技术发展,以及对老问题的新的思考。

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我们敏感地认识到自然感情和堕胎有冲突,其有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甚至在医生间,这一主题刺激着深度的、看似绝对的信念。一个人的哲学,一个人的经验,一个触及到人类的生存原始状态,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和家庭和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一个建立和寻找去遵守,所有都可能影响和改变一个人关于堕胎的思维和结论。

此外,人口增长,污染,贫困,种族歧视趋于复杂化,而不是使问题简单化。

我们的任务,当然是通过宪法衡量解决问题,自由的情感和偏好等方式。我们诚挚地寻求做到这一点,而且,由于我们这样做,我们[ 410 U.S.113,117 ]会调查,一些强调关于这种观点,我们也应牢记医疗和医疗法律史和历史所揭示的

人的在几世纪以来对于堕胎程序态度。法官霍姆斯先生,他告诫在洛克纳诉纽约案中现在受到责难的意见分歧,198U.S.45,76(1905):

“[宪法]被制定是由于人民的根本不同的看法,并偶然发现我们的某些观点是

自然和熟悉或新颖的,甚至是令人震惊的不应该结束时我们的判断关于此问题,法规是否体现了他们的冲突与美国宪法。”

I

德州法规这里被关注我们是一种文章上的。 1191-1194年和1196年该州的刑法典。1这些使 “进行堕胎”成为犯罪,如在[ 410U.S.113,118 ]的定义,或企图给一个,但关于“进行堕胎或通过医疗建议试图堕胎,目的是拯救生命的母亲。”类似的法规在大多数国家中存在。2 [ 410U.S.113,119]

得克萨斯州首次颁布了堕胎刑事法规于1854年。得克萨斯州1854年法律,c. 49, 1, set forth in 3 H,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第1502号(1898)。其尽快修改写成文字,仍然目前的时间里未做大的改变。见德克萨斯州1857年刑法典,c. 7, Arts. 531-536; G..得克萨斯州的法律,文在 2192-2197(1866)Texas Rev. Stat., c. 8, Arts. 536-541 (1879);Texas Rev. Crim. Stat., Arts. 10711076 (1911). 文章最后在每个汇编提供相同的例外,如文本第1196条,进行堕胎是“通过医疗建议,目的是拯救母亲的生命。”3 [ 410U.S.113,120]

II

简罗伊, 4住在达拉斯县的一个单身的女子,德州制定本联邦法律于1970年3

月防备县区检察长。她要求宣告在他们面前的得克萨斯州堕胎刑事法律是违反宪法,请求一个强制令制止被告强制执行此法规。

罗伊说,她是未婚怀孕; ,她希望通过堕胎终止妊娠“由一个有执照的医生执行,在安全的临床条件下”;她未能获得“合法的”在得克萨斯州堕胎,因为她的生

活似乎并未因继续怀孕受到威胁,并说,她不能负担得起前往其他司法管辖区,以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合法堕胎。她声称德州法规是模糊地违反宪法,他们削减她的被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通过一项修正案对她的控诉,罗伊声称要起诉“代表自己和所有其他妇女”,其有类似处境。

V

上诉人攻击的主要内容是得克萨斯州的法规,他们不恰当侵犯了一种权利,据说是孕妇所拥有的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上诉人会发现这一权利,在个人的“自

由”概念,其体现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或在个人,婚姻,家庭和性隐私,据说是被人权法案或其类似人权法案所保护,见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 381U.S.479(1965);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 405U.S.438(1972),在460 (怀特,J,学者,同意结果);或在这些权利中是被第九修正案所保护给予人民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 381U.S.,在486 (戈德堡,学者,

同意) 。在解决这一要求前,我们认为在一些方面其要合法地简单进行调查取证,堕胎的历史,通过这种洞悉,历史可能提供给我们,然后在堕胎犯罪法中检查州的目的和利益。

VI

这也许并不是在大多数国家普遍赞成的限制性的刑事堕胎法生效是近来的事。这些法律,一般禁止堕胎或这种企图在怀孕期间任何时候,除非在维护孕妇的生命必要时,不来源于古代或甚至习惯法。相反,他们来自法规变化的影响,在大

多数情况下,是在的19世纪下半页。 [ 410U.S.113,130 ]

1 . 古代的态度。这些都不是能够准确的做出决定。我们被告知,在当时的波斯帝国称为堕胎药,刑事堕胎是严厉的惩罚。8我们还得知,事实上,堕胎被实施早在希腊时代,以及在罗马时代, 9 “其被诉诸于是无任何顾忌的。”10以弗所

的, 索拉娜斯,经常被描述为最伟大的古代的妇科医生,其似乎反对罗马普遍通行自由堕胎的做法。他认为有必要首先考虑母亲的生命,他才采取堕胎,他认

为根据这一标准是最好的办法。 11希腊和罗马法没有提供给胎儿一点儿保护。

如果堕胎在一些地方被起诉,它似乎已经基于一个概念,侵犯了父亲的权利和

他的后代。古代宗教没有禁止流产。 12

2 .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那么著名的誓言是成为了这么久的医学界的伦理指导和承担伟大的希腊的名字(460(?)-377(?)B.C.),其被称为[ 410U.S.113,131]医学之父,“最明智的和最伟大的实践他的艺术”和“最重要和最完整的古代医疗品格,”其控制了医科学校的时间,其精典地总和了过去的医学知识?13誓言略有不同因不同的翻译,但在任何翻译中,内容是明确的:“我将不会给任何致命的药品,任何人如果问起来的,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我不会给一个女人子宫帽以其喜欢的方式来堕胎,”14或“我不会给一种致命药物,如果任何人要求的话,我也不会为这一影响作出评价。同样,我不会

给一个女人一个失败治疗措施。”15

在这案件中虽然誓言中没有提到任何主要因素,或在多伊诉博尔顿post,p.179,但它代表了在医药业最高的严格的道德观念水平,其影响力直到持续到现在。为什么希波克拉底权威没有劝阻堕胎的做法在罗马时期?已故的埃德尔斯坦博士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16誓言没有争议甚至在希波克拉底时期;只有毕达哥拉斯学派哲学家不满有关的自杀行为。另一方面,赞成堕胎,至少认为其可行。见柏拉图,理想国,五, 461 ;亚里士多德,政治篇,七, 1335b 25 。对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然而,这是一个教条的问题。对于他们来说,胚胎是生命从受孕的一刻起,堕胎意味着摧毁一个生命。誓言的堕胎条款,因此,“回声毕达哥拉斯学说”[ 410U.S.113,132 ]和“在希腊的其他任何阶层也持这种观点或建议本着同样的精神的不妥协的进行。”17

尔斯坦博士然后得出结论认为,誓言起源于一个组织,其只占希腊的一小部分人的观点,它肯定不是被所有古代的医生所接受。他指出,医学著作,至盖伦

(公元130-200)时代 “提供证据的几乎违反了每一个命令。”18但随着古代

的结束一个决定性的变化开始了。反抗自杀和反对堕胎成了司空见惯。誓言变得很受欢迎。新兴的基督教的教义是与毕达哥拉斯伦理一致的。誓言“成为所有医学伦理”的核心与“受欢迎的作为真理的体现。”因此,建议尔斯坦博士,它是

“一个毕达哥拉斯的宣言,而不是表达的一个医疗行为的绝对标准。”19

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和可以接受的解释,对于希波克拉底誓言明显的刻板来说。它使我们能够理解,在历史中,长期接受和尊敬的医德声明。

3 .普通法。这是无可争议的在普通法中,衡平法,堕胎应在“胎动初觉”前进行 -第一次辨认到胎儿在子宫内运动,通常出现在妊娠的第1 6至第1 8周2 0-不是一个可起诉时期。21 [ 410U.S.113 ,133 ]普通法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前期堕胎似

乎已经从发展成了早期哲学,神学,以及民间和生活开始时教会法的概念的汇合。这些学科不同地对待这问题,就这方面的观点,胚胎或胎儿成为“有形”或可识别的人,或者当一个“人”诞生时,也就是说,被注入了“灵魂”或“意识”。一个松散的协商一致的演变发生于早期英国法律,这些事件激发出一些观

点在思想和真的出生之间。22这是“调解对生命的认识。”虽然[ 410U.S.113,134 ]基督教神学和教会法确定生命的起点在男性妊娠40天和女性妊娠80天,这种意见持续到直到19世纪,这有极少的同意对于生命形成的

精确的时间。与这里有一个一致同意的协议,但是,在这一观点前,胎儿将被视为母亲的一部分,因此,将其毁灭,不是杀人。由于持续的不确定性对于确切时

间,当生命开始时,由于缺乏对40-80天的任何实验基础,也许对于阿奎那的

对运动定义的生命的两个首要原则来说,布拉克顿重点放在胎动初觉这个临界点。胎动初觉的重要性是被后来普通法学者所赞同和发现其已是进入普通法,在这个国家中。

对一个快速成长的胎儿的堕胎是否是一项重罪在普通法中,或者是一种较小的犯罪,仍然是有争议的。布拉克顿,早在13世纪都已写出,认为这是一宗凶杀案。 23,但后来的和主流的观点,下述的伟大的普通法学者,是它认为至多是较次进攻。在一个经常提到的[ 410U.S.113,135 ]文章,酷克赞成这样的立场,妇女的“迅速与干净”的堕胎是“一个伟大隐匿,并不是谋杀。”24布莱克接着说,虽然在胎动初觉后堕胎,曾经被认为是误杀(而不是谋杀),“现代国际法”较少的承认了如此严重的观点。25最近的一项普通法判例争论评论认为,然而,这些先例与酷克相矛盾,甚至胎动初觉后堕胎是从来没有被作为一个普通法的罪行。 26,这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虽然大多数美国法院的判决,持有或主张,即在胎动初觉前堕胎不是犯罪根据其理解的普通法,27其它追随酷克的

人指出,对于一个快速成长的胎儿堕胎[ 410U.S.113,136 ]是一个“隐匿” ,他们用一个专业术语转化为“轻罪”。28他们依赖于酷克,在这方面的法律是

不加批评的,显然是在所有案件中,声明(或许由于缺乏共同的法律起胎动初觉后的堕胎),这使得现在看来令人怀疑的,堕胎以往是牢固建立作为一个普通法犯罪甚至毁灭一个快速成长的胎儿。

4 .英文成文法。英格兰的第一个刑事堕胎法规,贵主艾伦伯度爵士的法案,43Geo. 3,c.58,came in 1803.它使一个快速成长的胎儿流产,1,资本主义的犯罪,但在2它提供较轻刑罚为重罪胎动初觉前堕胎,从而维护了“胎动初觉”的区别。这种反差是继续存在在全面修订的1828, 9Geo. 4,c.31,13。它消失了,然而,连同死刑一起消失了 ,在1837年, 7.Will.4 &1Vict.,c.85. 6,并没有再出现在对1861年的侵害人身法攻击,24&25Vict.,c.100,59,其形成了英国反堕胎法的核心,直到1967年的改革开放。 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 19&20Geo. ,5,c.34诞生。其重点是对毁灭“能够出生活着有生命的孩子。”它提出了任意性的法律关于最主要的意图重罪。其规定包括,一个并不会被[ 410U.S.113,137 ]被裁定犯罪“除非可以证明该行为导致儿童的死亡却没有这样做在善意的目的,而不仅是维护生活的母亲。“

看来似乎显著发展在英国法律的案件是雷克斯诉伯恩,1939. 1 K. B. 687.这起案件显然是肯定的答复是否堕胎,必须维护生命的孕妇除外要被1861年法案刑事所处罚。在他对陪审团的说明中,法官麦纳顿提到了1929年法案,并指出,该法有关“一名儿童被故意的行为杀害时它正在处于正常生长状态时的案件。”同上,在691 。他总结说, 1861年法案使用的“非法”这个词,被相同的含义所

表达的具体在1929年法案的规定,尽管没有提到维护母亲的生命在1861年法

案中。他接着解释“维护母亲的生命”这句话是广义的,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目的,”包括一个对母亲的健康严重的和永久的威胁,并建议陪审团无罪释放

的伯恩博士如果发现他是善意的信念时,即堕胎是必要的。同上,在693-694 。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释放。

最近,议会颁布了一项新的堕胎法。这是1967年的堕胎法,15 & 16 Eliz. 2, c.

87.该法允许有执照的医生进行堕胎当其他两个持牌医生同意(a)“继续妊娠会涉及孕妇生命风险,或伤害孕妇或任何现有儿童的家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如果其大于妊娠被终止”,或( b)“这有很大风险,如果孩子出生,将遭受到诸如身体或精神异常[ 410U.S.113 138 ]直致严重残疾。”该法还规定,在作出

这项决定时, “解释可能会考虑到孕妇的实际或合理可预见的环境。”它也允许一名医生,没有别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当他诚意的认为,堕胎“是立即必要的对于拯救生命或防止对孕妇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产生严重的永久性伤害。”

5.美国的法律。在这个国家,法律作用于所有地方,但在少数几个州直到19世纪中叶原有的是英国普通法。康涅狄格州,是第一个州颁布的堕胎法,在1821年通过了这一贵主艾伦伯度爵士法的有关一个女人“的迅速成长的胎儿的”29死刑不是被强加的。胎动初觉前堕胎是被视为犯罪在该州仅在1860年。 30在1828年,纽约颁布法规31,在两个方面,是作为早期反堕胎法的一种模式。首

先,禁止毁灭尚未胎动初觉的胎儿以及快速成长的胎儿,它的前者只是一个轻罪,但后者是二级过失杀人罪。第二,它包含治疗性堕胎的概念,通过规定堕胎可以原谅,如果它“应一直保持生命必要,例如母亲的,或应已通知两名医生

情况下有必要这样做。”到1840年,得克萨斯州时,接受了判例法, 32只有8

个州[ 410U.S.113,139 ]曾立法处理堕胎。33但到内战后,在各州间,开始普遍

立法以取代判例法。大多数这些最初的法规处理胎动初觉后堕胎,但变得宽松在胎动初觉前。大多数惩罚的企图与堕胎有关。虽然许多法规包括例外:堕胎被认为是由一个或多个医师认为必要的为挽救母亲的生命,这一规定很快消失,典型的法律要求程序实际上是必要的且须用于这一目的。

渐渐地在19世纪中期和后期,胎动初觉区别消失于大多数州的成文法中,被攻击的程度和处罚增加了。到了20世纪50年代,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禁止堕胎,在何时何地执行,除非这样做是为了保存或保全母亲的生命。 34例外,亚拉巴马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堕胎以维护母亲的健康。 35三个国家允许堕胎并非“非法”执行或没有“不合法的理由,”留下法院的这些标准的解释。 36 [ 410U.S.113 , 140 ]在过去几年里,但是,自由化趋势堕胎法规已导致约三分之一的州通过了不那么严格的法律,其中大部分是仿照的阿里模式刑法典, 230.3,37所规定的附录B的观点在多伊的诉博尔顿,post,p.205。

由此可见,在判例法中,在适用我们的宪法时,以及在整个19世纪大部分时间

中,堕胎被不赞成比起现在大多数美国目前生效的法规。用另一个措辞方式,就是一个女人享有广泛的权利终止妊娠比起她在今天大多数州里。至少对早期妊娠,

并很可能没有这样的限制,有可能[410U.S.113,141]作出这一选择是可行的在目前比起进入19世纪的这个国家。即使后来,该法继续一段时间在对待具有较少惩罚性堕胎,在早孕时。

...

VII

有三个原因已经被用来解释历史上于19世纪颁布的刑法堕胎法律,以证明他们的继续在存在。 [ 410U.S.113, 148 ]

偶尔有争论关于这些法律是维多利亚社会关注以阻止非法的性行为的产物。然而,在德州并不赞成这一理由在目前情况下,其似乎没有法院或评论员采取了这个

严肃的论点。 42申诉和法庭之争,而且,这不是一个恰当的州的目的并表明,如果它是,得克萨斯州法规过于保护它,因为,法律没有区分已婚和未婚母亲。

第二个原因是有关堕胎的医疗程序的关注。当大多数刑事堕胎法律是首次颁布,该程序对于女人是一个危险。43尤其如此在[ 410U.S.113 , 149 ]抗菌术发明之前。抗菌技术,当然,是基于李斯特,巴斯德的新发现,其首次公布给他人于1867年,但没有普遍接受和采用,直到世纪之交。堕胎死亡率很高。即使1900年以后,也许直至1940年抗生素发明,标准的现代技术,如扩张和刮宫术没有那

么安全,至到今天。因此,有人认为,一个州的真正关注颁布刑事堕胎法是为了保护孕妇,这就是,抑制她提交手续,放任她的生活,其存在严重的危险。

现代医疗技术已改变这一局面。上诉人和各法庭所指医疗数据表明,在早期妊娠堕胎,也就是说,在头三个月结束之前,虽然并非没有风险,但是现在是相对安全的。妇女进行早期堕胎的死亡率,其程序是合法的,似乎是很低或较低的比

率比起正常分娩。44因此,州在保护妇女的任何利益从本质上应无有害的程序,除非当是同样危险才可以要求她放弃它,其已基本上消失了。当然,重要的州的利益在保健和医疗标准方面,这样做依然存在。[ 410 U.S.113,150]州有合法的

权益注意它,堕胎,像其他任何医疗程序,执行在保证最大限度的安全的前提下。这种利益明显成至少扩展到在医生和他的工作人员执行时,涉及的设备,对后来照护的可用性,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紧急情况。患病死亡率高在非法的“堕胎工厂”增强而不是削弱,州的利益调整在堕胎执行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因为妇女怀孕风险增加仍在继续。因此,州保留了一定的利益旨在保护妇女的自身

健康和堕胎的安全时,建议在怀孕的后期阶段。

第三个原因是州的利益-这句话含有些责任-保护出生以前的生命。有些论点的理由是由于这个理论-新的生命开始从受孕起。45州的利益和一般责任,以保护生

命的延伸,有人争论出生以前的生命。只有当孕妇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时,她所带着新生命,胚胎或胎儿的利益不会占优势。从逻辑上讲,当然,一个合法的州利益在这方面没有必要的坚持或放弃接受这种信念,生命始于受孕或在其他一些产前存在生命观点。在评估州的利益时,承认可能是较少地严格的考虑其主张,只要至少是涉及的潜在的生命,州可主张超越利益旨在保护孕妇本身。

[ 410U.S.113 ,151 ]

当事人挑战州堕胎法有急剧的争议在一些法院中的观点中,即这些法律的目的,当其颁布时,是为了保护胎儿生命。 46指出,缺乏立法的历史支持这一论点,

他们声称,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妇女。由于医学的进步已缓解了这一问题,至少就早期堕胎而言,他们认为,对这种堕胎的法律可以不再是

有道理的对于任何州的利益。有一些学者支持这种初衷的看法。 47几个州法院要求解释本州的法律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侧重于国家的利益以保护妇女的健康状况,而不是在维护胚胎及胎儿。 48这种主张的支持者的观点指出,在许多州,包括得克萨斯州, 49通过法规或司法解释,孕妇本人不能因自己的堕胎或在堕胎方面与另一个人合作被起诉。 50他们声称,通过了采纳“胎动初觉”区别通过承认普通法[ 410U.S.113,152]和州的法律法规默许认识到对健康的固有的更大危害,在后期堕胎和隐含地否定的理论:生命始于受孕。

正是这些利益,以及连接到他们的严重性,这一案件被关注的。

VIII

宪法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隐私权。在这一条底线的判决,然而,回溯或许据亚太河联盟公司诉茨福德, 141U.S.250,251 (1891),法院已经认识到,个人隐

私权,或保护某些领域或范围的隐私,是存在宪法根据。在不同情况下,法院或个别法官事实上发现,至少在这一权利直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斯坦利诉乔治

亚州, 394U.S.557 ,564(1969);在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特里诉俄亥俄州, 392U.S.1, 8-9(1968),卡茨诉美国, 389U.S.347,350(1967),博伊德诉美国, 116U.S.616 (1886),见特德诉美国, 277U.S.438 , 478 ( 1928) (布兰代斯,美国,持反对意见) ;在人权法案范围内,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U.S.381,在484 -485 ;在第九修正案,在486 (戈德堡,学者,同意);或自由观念被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部分所保障,见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 262U.S.390,399 ( 1923)。这些决定清楚地表明,只有人权,可以被视为“基本”或“隐含的概念,有序的自由,”保克诉康涅狄格州, 302 U.S. 319 , 325 ( 1937) ,是包括保障个人隐私的。他们也明确指出,此权利有一些扩大,致有关婚姻,拉瓦诉弗吉尼亚州, 388U.S.1 , 12 ( 1967) ;生育,斯金纳诉俄克拉何马州, 316U.S.535 , 541-542 ( 1942 ) ;避孕,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 405U.S.,在453 -454 ;在460,463-465 [ 410U.S.113 , 153 ] (怀特J,学者,同意结果) ;家庭关系,王子诉马萨诸塞州, 321U.S.158 , 166 ( 1944) ;养育子女和教育,皮尔斯v.姐妹社会, 268U.S.510,535(1925),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同前。

隐私权,不管是建立于第十四修正案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观念,因为我们认为它是,或者是因区法院裁定,在第九修正案的保留人权,广泛涵盖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怀孕。州将强加于孕妇否认这种选择的损害完全是明显的。具体和直接伤害医疗诊断,其即使在可能参与早期妊娠。母性,或另外的后代,可能会迫使该女子承受生活和未来的苦难。心理伤害可能是迫在眉睫。身心健康因幼儿而下降。这也有压力,其为所有有关各方,联想到不想要孩子,但问题是在家庭中抚养一个孩子,其已经无法在心理上和其他方面的照顾他。在其他情况下,像这个一样,未婚母亲可能遭遇的额外的困难和持续的耻辱。所有这些因素,妇女和她负责的医生一定会考虑在谘询中。

在此基础上的这些因素,如这些,上诉人及一些法庭之认为,妇女的权利是绝

对的,她是在任何时间有权终止怀孕,以任何方式,并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其能独自选择。而这个我们不同意。上诉人的论点,即得克萨斯州没有任何正当的利益规制堕胎的决定,或没有利益,其强大到足以支持任何限制对于妇女的专

有的决定,是缺乏说服力。[ 410U.S.113,154 ]法院的裁决,承认隐私权,也承

认一些州规制这些被权利所保护领域是适当的。如上所述,一个州可以适当地坚持重要的利益在维护健康,保持医疗标准,并在保护潜在的生命方面。在某个对妊娠的观点,各自的利益,成为足以维持规制因素,其制约堕胎的决定。涉及隐私权,因此,不能说是绝对的。事实上,这不足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一些法庭之索赔申明,是一个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无限的权利,如具有密切的关系的隐私权,如以前法院的判决所阐明的一样。法院已经拒绝承认无限的权利,这种已

是过去。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 197 U.S.11(1905)(疫苗);巴克诉贝尔, 274U.S.200 ( 1927)(绝育)。

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隐私权包括堕胎的决定,但这一权利不是无条件的,必须予以考虑在规章中的重要的州利益。

...

IX

区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与他的负担相适应,德州法规侵犯了罗伊的必要的权利,以支持令人信服的州利益的名义,并指出,虽然被上诉人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对于几个州在该地区的存在堕胎”这些法规超过了这些理由和包括

”远远超过了任何领域的令人信服的州利益。”314F,在1222-1223。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双方争论坚持。上诉人,因为已经表明,声称是一项绝对的权利,禁止任何州在此领域实行刑事惩罚。被上诉人认为,该州的决定承认和保护在受孕后出生前生命,构成了引人注目的州利益。如上所述,我们也明确的表述不完全同意。

A.被上诉人和某些法庭之认为,胎儿是一个“人”的含义符合第十四修正案的

语义和内涵。为支持它,他们在广度方面扩张和在细节方面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胎儿在发育。如果这一人格建议成立,上诉人的案件,当然,是无理的,

[ 410U.S.113, 157 ]对于胎儿的生命权,其将得到修正案的具体保障。上诉人承

认了对其重新讨论。 51另一方面,对被上诉人承认重新讨论 52没有案件可以被引用,用来坚持,胎儿是一个人,是包含第十四修正案的意义之内的。

宪法没有用很多词语来界定“人”。第十四修正案第一部分三个地方提及“人 ”。第一,在界定“公民” ,说的是“出生在或拥有美国国籍的人。”这个词也出现在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中。“人”是用在宪法的其他地方:在众议

员和参议员参选资格,Art. I, 2, cl. 2, and 3, cl. 3; 在分配条款, Art. I, 2, cl. 3;53 在移民和迁徙规定上,Art. I, 9, cl. 1; 在薪酬条款,Art. I, 9, cl. 8;在选民的规定上,Art. II, 1, cl. 2,,取代 cl.3;在主席职务资格概述规定,Art. II, 1, cl. 5;在引渡条款中,Art. IV, 2, cl. 2,和在代替移交逃犯奴隶条款第3条和第五,第十二,和第二十二次修正案,以及在第十四修正案第2和第3部分。但是,几乎在所有案例子,使用这个词就是这样,它仅应用出生后。没有显示,也没有任何保证,它可能应用于产前。 54 [ 410U.S.113 , 158 ]

所有这一切,连同我们的观察,同前,在19世纪整个大部份里是通行的做法:有合法堕胎的自由,比起现在来,说服我们, “人”字 ,在第十四修正案所使用的,不包括胎儿。 55这是符合在这些少数案件中的取得的成果,这个问题已经正式地提出。麦加维诉马吉,女子医院,340 F. Supp. 751 (WD Pa. 1972); 布恩诉纽约市健康医院公司, 31N.Y.2d 194,286N.E.2d 887 (1972),上诉摘要,第72-434; 银白杨诉马克尔,351 F. Supp. 224 (Conn. 1972),上诉摘要 ,第72-730。比照。切尼诉国家,___产业,在___ ,285 N. E. 2d, at 270;蒙大拿诉罗杰斯278 F.2d 68, 72 (CA7 1960),蒙大拿州肯尼迪诉,366 U.S. 308 (1961);基勒诉高等法院,2 Cal. 3d 619, 470 P.2d 617 (1970);国家诉金森,28 [410 U.S. 113, 159] Ohio St. 2d 65, 275 N. E. 2d 599 (1971).事实上,我们的判决在美国诉瑞查得

402 U.S.62 (1971),可以推断出是相同的效果,因为我们就不会有容许法定

解释有利于堕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必然的后果是生命的终止,其被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

这一结论,但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的德州所提出的争论,我们继续其他方面的考虑。

B. 孕妇不能孤立地看待她的隐私。她有一个胚胎,后来,一个胎儿,如果一个人接受人类的生命在子宫成长的医疗定义。见多兰的插图医学词典478-479 ,547 ( 24版。 1965年) 。婚姻亲密关系情况因此从本质上是不同的,或卧室

里藏有的淫亵材料,或结婚,或生育,或教育,是艾森斯塔特和格里斯沃尔德,斯坦利,拉瓦,斯金纳,皮尔斯和迈耶的各自关注。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暗示,这是合理和适当地由一个州来决定在某个时候其它的利益,是母亲的健康,或潜在的人的生命,变得显著涉及。该名女子的隐私不再是唯一的,她所有的任何隐私权必须相应的被平衡。

得克萨斯州辩解说,除了第十四修正案,生命始于受孕,是目前正在怀孕的,因此,州有吸引力的利益对于保护从受孕后的生命。我们不需要解决生命开始的困难的问题。当经过训练的人在各自学科的医学,哲学,神学是无法达成任何共识,司法机关,在人的知识发展的这一点上,是不能够被猜测答案的。

[ 410U.S.113 , 160 ]

这应该能足够简要地说明较大的分歧思维在这个最敏感和困难的问题上。这里有强大的支持的观点,即生命并不是始于出生时是活的。这是斯多葛学派的信仰。

56这似乎是主要的,但并非一致,对信仰犹太教的态度。57它可能采取代表也

放置新教社会的大部分的态度,至于其能够确定;有组织团体已采取了正式的立

场对于堕胎问题对于个人和他的家人良心。 58正如我们已经指出,普通法对于

胎动初觉有更大的意义。医生和他们的科学同事们认为较少的利益的事件和往往集中要么是观念,要么是出生时活的,或在临时的胎儿变得“可自行生长的”

观点,即是,有可能能够生活在母亲的子宫,尽管可能会有人工援助。59生存

能力通常是置于约7个月( 28周),但可能会较早出现,即使是在24周。 60

亚里士多德的“调整生命”理论,这影响了整个中世纪和在欧洲的文艺复兴时

期,继续成为正式的罗马天主教教义,直到19世纪,尽管反对“赋予灵魂”理论从这些教会的理论,其承认生命的存在从[ 410U.S.113 , 161 ]受孕那一刻。 61后者就是现在的,当然,官方信仰天主教。作了一个简短的法庭披露,这是

一个得到强烈的支持被许多非天主教徒和许多医生认可的观点。关于这个观点的确切的定义的重大问题是被提出的,但是,通过新的胚胎数据,旨在表明,受孕是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一个事件,以及通过新的医疗技术

如月经过早的出现,“宿醉”丸,植入胚胎,人工受精,甚至人造子宫。 62

在这个领域除了犯罪的堕胎,法律一直不愿认可任何关于生命的理论,如我们承认它,出生之前的开始或给予的尚未出生的胎儿合法权利,除了在狭义的情况下,除当权利取决于生命出生。例如,侵权法的传统规则否认产前受伤的赔偿

即使孩子出生还活着。 63这条规则已经改变了,几乎在每一个管辖范围之内。

在大多数州,赔偿据说是允许的只是胎儿是能自行生长发育的,当损害是持续

的,但很少[ 410U.S.113,162 ]法院公开地举行。 64在最近的发展,普遍被评

论反对,有些州允许因不法地死亡保持死胎的父母的权利的法令,因为产前已

受伤。 65这样的法令,然而,似乎是一个维护父母的利益,因而是符合这种观

点:胎儿,最多只象征潜在的生命。同样的,未出生的孩子已被确认为获取权利

或利益通过继承权或者其他财产授权代理,并已被法定监护人代表。 66有关方

面的利益的再次完善,一般地取决于出生存活,简言之,未出生的胎儿从来没有被承认在法律作为人。

X

鉴于以上的观点,我们不同意,通过一个关于生命的理论,得克萨斯州可能推翻孕妇的权利,其是处于危险之中。我们重申,然而,该州也有一个重要的和合法利益在于维护和保护孕妇的健康,无论她是否是州的一个居民或非本地居民,其寻求医疗咨询和治疗,它仍是另一个保护潜在的人的生命重要的和合法利益。

这些利益是独立和独特的。每一个胎儿实质上生长,在女人的妊娠[ 410U.S.113 , 163 ]期间,并在怀孕期间的这一点,每一个变成“令人信服的。”

考虑州的重要和正当权益,在母亲的健康,“令人信服的”一点,鉴于目前的医学知识,是在大约在3个月结束时。这是因为现在已经既成事实,上文提到的149,即到前三个月结束时意味着堕胎死亡率可能低于正常分娩的死亡率。由此

可知,从这一点后,一州可规制堕胎程序过程,合理的规章涉及到孕妇健康的维护和保护。例如在这方面可能的州规制是有要求的,至于对人的限制,其要执

行堕胎;至于个人发给许可证;至于设施,其是要执行的程序,也就是说,是否它必须在医院或可能是一个诊所或其他一些低于医院级别的地位的地方;以及类似

的设施。

这意味着,另一方面,在怀孕期间在“令人信服的”这一点前,主治医生耐心与他的病人磋商,是自由的决定,没有州的规范,在他的医疗决定中,病人的怀孕应该终止。如果作出决定,该判决可能是因该州对堕胎自由的干扰。

对于州的重要和正当利益对潜在的生命,“令人信服的”是在可行性的。就是那样,因为胎儿大概是有意义的有生活的能力的在母亲的子宫内。州有保护有生命活力胎儿的规范,因此是既合乎逻辑的和生物学的。如果州有兴趣在保护胎儿的

生命在有生存能力后,它可能只要禁止堕胎[ 410U.S.113,164 ]在此期间,除非有必要维护生命或母亲的健康。

和这些标准相比, 1196年的德克萨斯州刑法典,在限制合法的堕胎对于“通过

医疗咨询而采取或试图,目的是拯救母亲的生命,”相对于也过广泛。规章没有做出区分在在怀孕早期堕胎和那以后,它限制为一个原因, “拯救”母亲的生命,法律理由的程序。章程,因此,当宪法的攻击时,无法存在。

这一结论使它没有了必要对于我们考虑更多的挑战,德州法规宣称了含糊不清的理由。见美国诉维持 , 402U.S.,在67 -72 。

XI

做总结和再重复一下:

1 .一个州的目前德州类型的刑事堕胎法规,即除了只有一个拯救生命的程序为

了母亲的利益例外,没有考虑到怀孕的阶段,不承认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是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a) 对于该阶段,在第一季度的结束之前,堕胎的决定及其实行必须让孕妇的主治医生作出医疗判断。

(b) 对于这阶段之后,大约第一季度结束时,州,其关照母亲的健康的利益,如果它选择,规范堕胎程序,是合理地照顾产妇保健。

(c) 对于阶段后的发育能力,州,在鼓励其利益其关注人的潜在生命[ 410U.S.113,165 ]如果它选择,规范堕胎程序,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它是必要的,经过适当的医疗判断,为保全母亲的生命或健康。

2 .州可界定“医生” ,因为它已经反映在本文的第十一部分的这一意见,仅指州目前有执照的医生,并可能禁止一个人任何堕胎,其不是由医生所界定的。

在多伊诉博尔顿 , post,p.179,程序上的要求包括一个现代的堕胎法规进行审议。那种观点和这种观点,当然,是同一的理解。67

这种坚持,我们感到,是与相对比重的各自所涉利益相一致,以医疗和法律的

历史的经验和例子,用普通法来处理,用现在的深层次问题来要求。这一决定让该州有权自由地越来越多地限制,对于堕胎在怀孕期间延长后,只要这些限制是根据公认的州利益调整。这决定证明医师有权决定医疗结果基于他的专业判断,

至于这一点,其是重要的[ 410U.S.113 , 166 ]州利益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正当地

理由。对于这些点,总之堕胎的决定是固定的,主要的一个医疗决定,其基本责任,其必须依赖于医生。如果个别医生滥用特权,则以适当地行使医疗判断,通常补救措施是司法内部的可用的处理。

XII

我们的结论是1196年法案,其是不符合宪法的手段,当然,得克萨斯州堕胎法,作为一个整体,都必须废除。除了1196法案,其不能单独地被否决,当时该州将让一个法规禁止所有的堕胎程序,无论多么紧急的医疗情况。

虽然区法院承认上诉人罗伊所声称的救济,它停止传出一个命令以反对得克萨斯州法规的禁令。法院已经认识到不同的意见参考一个联邦法院的决定,至于声

称的救济,一方面,命令减轻惩罚。兹维克诉库克 , 389U.S.241 , 252 -255 ( 1967); 达姆诉普菲斯特, 380U.S.479 ( 1965) 。我们不涉及法规,在其上,似乎压缩言论自由,一个地区的特别关注于达姆诉普菲斯特和完善年轻诉哈里斯, 401U.S.,at50 。

我们认为,认定地方法院是否弄错命令减轻刑罚是不必要的,因为我们采取得克萨斯州检察机关将充分相信这一决定,该州的目前的刑事堕胎法规是违宪的。

地方法院的判决,至于干预者霍尔是颠倒的,霍尔博士的抱怨被驳回。在所有其他方面,[ 410 U.S.113 , 167 ]地方法院判决是肯定的。代价是被上诉人所允许的。

这只是命令。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40?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一、导言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 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那么,笔者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司法机关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司法机关应该秉持何种准则来解释宪法,能否避免对宪法的误读与理解的分歧,公正、中立地运用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力。第二,违宪审查是否会造成司法权的膨胀,并对民主构成现时的威胁。本文将在以下部分结合Roe v. Wade案例,首先讨论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两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思考它们各自利弊;然后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讨论法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能够尽可能避免司法权膨胀,走出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体现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二、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 倘若我们希望将司法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其权力之手伸向立法分支,我们就必须要求法官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本着公正而中立的理解,不能够加入过多主观意志。这就使笔者最先想到了客观性理论和原意主义的合理性。在原意主义者看来,违反民主社会多数决策原则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其不是基于司法本身的选择,而是根据宪法在制定、批准和修正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主张,否则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于立宪者原初意图的探索能够通过限制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既避免大法官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又能够限制司法权对立法的干涉。然而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最初意图可以代表当今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诉求吗? 显然,立宪者并不是万能的,他们囿于自身和时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 ——从Roe v. 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高舒阳 (清华大学, 北京 100018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经典宪法案例Roe v. Wade案的分析,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考察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 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出发,着重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及其合理。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宪法解释;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违宪审查;司法权膨胀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 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解析罗伊判例 [摘要] 罗伊案是确认妇女堕胎权的先驱,否定了州反堕胎法案,并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引发了长久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反堕胎法案的形成开始,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关于宪法人和堕胎自由与限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 [关键字] 堕胎宪法人自由选择权不可抗拒的利益罗伊案

A Study on the Dispute of Abortion Right to See Rights to Life and Freedom ——ROE V. WADE [Abstract] Roe v. Wade case is a pioneer which confirm women’s right to abortion in law. It rejects states’ anti-abortion bills, and in society causes fierce disputes over a long time. This article begin with the formation of anti-abortion bills and the background of Roe case, and focus on analysing the key points which includes problems of person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freedom to abortion and its restriction. [key Words] Abortion Person on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pelling interests Roe case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V.Wade(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罗伊诉韦德案)(Roe ,410 ) In 1969,a 25-year-old pregnant single woman, Norma McCorvey under the pseudonym ('(p)sju:d?nim n. 匿名,)"Jane Roe", brought a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Texas('teks?s)criminal abortion laws, which proscribe procuring or attempting an abortion except on medical advic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the mother's life. Ms McCorvey first filed the case in 1969. She was pregnant with her third child and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raped. But the case was rejected and she was forced to give birth. However, in 1973 her appeal made it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where she was represented by Sarah Weddington, a Dallas attorney. 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不顾,无视)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Conclusion The court issued its decision on January 22, 1973, with a 7-to-2 majority vote in favor of McCorvey. Burger and Douglas' concurring opinion and White's dissenting opinion were issued separately, in the companion case of Doe v. Bolton. By a vote of seven to two, the court justices ruled that governments lacked the power to prohibit abortions. The court's judgement was based on the decision that a woman's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came under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choice in family matters as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of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法学院2014101095李淋玉 在本案中,德州女服务员因被实施强奸而怀孕,因其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选择了进行堕胎。此行为虽违反了所在州的禁止除保护妇女生命以外堕胎的法律,但又被宪法所授予的隐私权所保护。而对于此妇女的行为,在我看来,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她的堕胎行为,是基于受到身心伤害并且承担生活压力的无奈之举,非但不违反法律,更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来自正义,来自道德的支持。 此案的第一个争议点便是对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解释与堕胎自由是否相关。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他们基于严密的法律思想,道德考量,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对隐私权的涉及范围的概念设想和补充。法官有自由创造的权利,尤其是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之时,法官便可运用其智慧,赋予法律文字相应的含义,传递内在的法律精神。本案当事人无疑是作为一名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在身心皆损并且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其堕胎自由乃是人性赋予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相关规则缺失的禁止堕胎法条对其否定。当妇女最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时,人类的本性便会受到压制,会大大加深这些本就孤立无援的妇女的无力感,法律也便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一部分上会抹灭其对和谐社会的捍卫,社会也会相应地变得不安和无序。 从本案的争论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对堕胎的不同的

声音。在我看来,其症结点就是法律面对妇女和胎儿的权利的抉择。诚然,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于妇女的腹中,但相比于有意识的,能真切体会到痛苦喜乐,并且会被强奸的羞耻记忆不停折磨的当事人来说,到底谁的权利更重要呢?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两者的生存利益取舍之下,妇女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胎儿作为一个未有自我意识和面向未来的愿望的特殊生命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但确是一个潜在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捍卫,对道德的坚守,它的生命权都当受到保护,但并不能成为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权利能力,它的生命权是以母体的存在为依托的。在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堕胎对父母及社会带来的利弊,再做理性判别,万万不可拘泥于法条,而要以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去做出最公正的裁决。法律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但这往往也是把双刃剑,一旦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两则法条的适用性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来灵活应变了。而且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去判别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的,是考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再做好裁夺法律天平的准备。在本案中,若死守禁止堕胎的法条或者一味地将道德的砝码偏向胎儿的生命权,便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法条的畏惧,生下了胎儿,一方面,法律丧失了其正面价值,效力大打折扣,成为了她接下来苦难一生的枷锁。另一方面,她作为一个活生生存在的人,生下孩子遭受的苦难远远大于堕胎对无意识的胎儿造成的苦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绝密★启用前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一、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100分) 1、县人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 A普遍选举 B间接选举 C推荐 D直接选举 2、如今是()经济时代,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A商品 B知识 C市场 D计划 3、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也是一种(). A宪法解释 B宪法制定 C宪法修改 D宪法监督 4、下列哪个地方不是我国的自治区 () A宁夏 B广西 C新疆 D浙江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 A2004年 B1988年 C1999年 D2018年 6、我们捡到别人的东西后,应当()。 A蜗为己有

B日还给他人 C卖出去 D送给别人 7、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长沙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D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8、全国人大在正式通过议案前,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 A修改议案 B解释议案 C审议议案 D提出议案 9、下面哪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 A1999年 B2017年 C1998年 D1982年 10、合宪性审查中的事前审查模式采取的方式是 () A备案审查 B建议审查 C批准生效 D要求审直 1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 A根本制度 B基本政治制度 C基本经济制度 D基本管理制 12、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A民主党派 B国家机关 C著名人士 D中国共产党 13、以下哪些属于不动产 () A土地 B房屋 C商场 D以上全选

Roe-V.Wade英文及中文

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 Roe v. Wade Roe v. Wade - Then and Now By Janet Benshoof On January 22,197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tate of Texas's criminal abortion laws,finding that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have a child is a fundamental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7-2 decision in Roe v. Wade would have an immediate and profound effect on the lives of American women. Before Roe,it is estimated that "between 200,000 and 1.2 million illegally induced abortions occur[red] annu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1 As many as 5,000 to 10,000 women died per year following illegal abortions and many others suffered sever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injury.2 To prevent women from dying or injuring themselves from unsafe,illegal or self-induced abortions,women's advocates spearheaded campaigns to reverse century-old criminal abortion laws in the decades preceding Roe. During the 1960s and 1970s,a movement of medical,public health,legal,religious and women's organizations successfully urged one-third of state legislatures to liberalize their abortion statutes. Roe v. Wade is a landmark decision that recognized that the right to make childbearing choices is central to women's lives and their ability to participate fully and equally in society. Yet,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Roe was far

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

宪法隐私权的权利界限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不断更新的科技充斥着人们的生活,“隐私权”这一年轻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面是越来越高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之声,另一面是越来越宽的公共利益之手,究竟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何处是一个顺应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宪法意义的角度分析宪法隐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美国的“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及其借鉴意义,以及对中国未来隐私权宪法化道路的建议。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公共利益的触角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案件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 ②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一个困境,即隐私权的界限是什么,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活动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又在何时进入了公共利益的控制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现实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合理期待隐私权”来对隐私权的界限进行探讨。 一、宪法隐私权界限的模糊性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厘清一个关系,就是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虽然隐私权最早是在侵权法领域发展出来的,宪法隐私权是随后产生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两者是相同的。民法隐私权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隐私侵权纠纷,是隐私权价值在私人关系中的彰显。而宪法隐私权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干扰,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关系中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从宪法与民法的位阶关系也可以看出,宪法是根本法。一旦隐私权走进宪法之中,隐私权就会变成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影响着下位法立法及适用。本文旨在探讨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 在谈对宪法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宪法隐私权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在当代世界,第一个系统提出隐私权的系统理论的国家是美国。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e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③被视为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以这篇文章为发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普雷瑟(William L.Prosser)教授发表其经典论文《隐私》,④这一段时期是美国隐私权理论重要的成长时期。 但是,以上所说的理论研究是在隐私侵权领域。在宪法领域的隐私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其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Griswold案。⑤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了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之外

人生自由权

美国历史上的堕胎案与其影响 2012年07月09日16:38 来源:凤凰网读书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 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L.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罗伊诉韦德案论文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司法史和政治史上的重要案件,也是世界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件。它引发了民众关于美国政治立法与司法的讨论与思考和女性堕胎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声称他应被强奸而意外怀孕,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1973年,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罗伊的的上诉。 但这并不是罗伊案的尾声,它引发了美国关于妇女堕胎权,后期堕胎和胎儿人权的一系列争论,后来里根总统颁布的关于妇女后期堕胎法令还引发了行政法令与司法权的对抗。 罗伊诉韦德案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胎儿是否为生命的问题上,法院面临一个自己完全无能为力的道德和哲学问题,而法院回避这个问题又无法圆满的解释法律。一方面,罗伊判例声称,法院无从回答生命始于何时,另一方面,罗伊判例确认州政府具有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但是以另一种生命理论:胎儿并不是宪法所称的“人”;在胎儿具有存活性之前,孕妇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压倒保护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罗伊判例试图回避,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道德关注是:胎儿是什么?是母体的一个细胞、寄存在母体内的一个入侵者,还是一个生命?既然胎儿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存活性而为潜在生命,为什么妇女隐私权可以左右一个潜在生命? 在我看来,堕胎是应该被避免的,美国后来颁布的法律对胎儿人权的规定不尽如人意,胎儿发育的阶段并不应该机械的以以胎儿的月份规定,而应该按胎儿的发育程度而定,生命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0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0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0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0和此前的/布朗案0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0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0、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0 (Roe V.Wade)(以下简称/罗伊案0)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0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0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0(The penumbra theory)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0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0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0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0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0、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 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 t.2005Vol.17.No.5

罗伊诉韦德案

"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 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 L. 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根据某些统计数字,在1840 年到1870年也就是限制堕胎的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全面禁止堕胎的法律并没有导致堕胎现象的减少,甚至当时美国平均每降生5至6个婴儿中就有1个死于堕胎。当时的非法堕胎仍然迅速增长,如果需要这种违法的服务,几乎随时随处都可以得到,如此的行为扭曲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动荡之中,嬉皮士、反战、民权运动、性解放标记着当时文化的叛逆。1971年,在堕胎违法的情况下,当年的美国堕胎案例与1970年相比激增了149%。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年轻人的无畏尝试却带来了无法承担的后果。要是一个富裕家庭的妇女,或许还可以到个别自由州甚至是国外顺利解决问题,而穷人则不会那么幸运,她们只能求助于那些条件和技术都十分浅陋的地下诊所,手术失败常常危及生命。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禁止堕胎的法律推向了损害平等人权的另一面,众多女权组织极力活动游说,希望堕胎解禁。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美国最高法院 罗伊诉韦德案, 410U.S.113 ( 1973 ) 410U.S.113 罗伊诉韦德,达拉斯县地区检察官呼吁美国北部 德州地区地方法院 第70-18 。 1971年12月13日讨论 1972年10月11日再次讨论 1973年1月22日决定 法官布莱克先生提交给法院的意见。 得克萨斯州联邦上诉和它的格鲁吉亚同伴,多伊诉博尔顿后,post, p. 179,现在 对宪法的挑战声称应对堕胎进行刑事立法。饱受攻击德州的法规是典型的那些法规之一大约一个世纪里已经在影响许多州。格鲁吉亚法规,相反,是一个现代化的产物,是立法的产物,至少在一定程度是,显然反映出最近观念上的改变的影响,其推进医学知识和技术发展,以及对老问题的新的思考。 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我们敏感地认识到自然感情和堕胎有冲突,其有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甚至在医生间,这一主题刺激着深度的、看似绝对的信念。一个人的哲学,一个人的经验,一个触及到人类的生存原始状态,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和家庭和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一个建立和寻找去遵守,所有都可能影响和改变一个人关于堕胎的思维和结论。 此外,人口增长,污染,贫困,种族歧视趋于复杂化,而不是使问题简单化。 我们的任务,当然是通过宪法衡量解决问题,自由的情感和偏好等方式。我们诚挚地寻求做到这一点,而且,由于我们这样做,我们[ 410 U.S.113,117 ]会调查,一些强调关于这种观点,我们也应牢记医疗和医疗法律史和历史所揭示的

人的在几世纪以来对于堕胎程序态度。法官霍姆斯先生,他告诫在洛克纳诉纽约案中现在受到责难的意见分歧,198U.S.45,76(1905): “[宪法]被制定是由于人民的根本不同的看法,并偶然发现我们的某些观点是 自然和熟悉或新颖的,甚至是令人震惊的不应该结束时我们的判断关于此问题,法规是否体现了他们的冲突与美国宪法。” I 德州法规这里被关注我们是一种文章上的。 1191-1194年和1196年该州的刑法典。1这些使 “进行堕胎”成为犯罪,如在[ 410U.S.113,118 ]的定义,或企图给一个,但关于“进行堕胎或通过医疗建议试图堕胎,目的是拯救生命的母亲。”类似的法规在大多数国家中存在。2 [ 410U.S.113,119] 得克萨斯州首次颁布了堕胎刑事法规于1854年。得克萨斯州1854年法律,c. 49, 1, set forth in 3 H,德克萨斯州法律的第1502号(1898)。其尽快修改写成文字,仍然目前的时间里未做大的改变。见德克萨斯州1857年刑法典,c. 7, Arts. 531-536; G..得克萨斯州的法律,文在 2192-2197(1866)Texas Rev. Stat., c. 8, Arts. 536-541 (1879);Texas Rev. Crim. Stat., Arts. 10711076 (1911). 文章最后在每个汇编提供相同的例外,如文本第1196条,进行堕胎是“通过医疗建议,目的是拯救母亲的生命。”3 [ 410U.S.113,1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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