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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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

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

我们不妨把它看成是美国宪政设计时的合意,并由

此产生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而非人

民选举及法官任期终身的宪法规定。在这个意义

上说(注意: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从属于

总统,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这种情况构成了“宪

法与民主”的张力关系,是对“多数暴政”,即对“大

民主”的制衡,被称为“审慎的民主”,也称“反多数

原则”。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司法部门被贴

上了“美国联邦政府中最不民主的部门”的标签。这种制度在保持了近200年时、在遭遇了1954年

“布朗案”和1973年的“罗伊案”后,出现了历史转

机,引发、激化了美国宪政史上关于“司法审查制

度”的争论。由于“布朗案”主要涉及种族问题,即

黑白同校教育问题,是上世纪很有影响的黑人民权

运动,非本文讨论的内容。但它涉及的种族问题,

激发了美国“司法复审制度”的争论。作为与种族

问题同样敏感的性别问题,“罗伊案”则进一步激

化、引申、延展了关于“司法复审制度”的争论,使

“司法复审制度”之争突破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狭

小圈子,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更广泛、更深刻地引起

人们的思索、探讨。并且理论分野也不单纯表现为

保守派为“司法复审制度”辩护、自由派反对“司法

复审”那么简单的程式化,而出现了交叉互动。有

趣的是,上述两个案件(“布朗案”和“罗伊案”)的

出现使得自由派在指责“司法复审”不民主的同时,

却认识到司法复审这一“最不民主”的制度,恰恰大大推动了自由派和激进派认同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保守派也在感到这个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衡激进民主的作用的同时,却恰恰成

了社会改革的利器,甚至是多数暴政的利器。以这

两个大案为代表的战后美国司法复审历史恰恰表

明,所谓“司法复审”不但没有成为制约民主的保守

手段,反而恰恰成了推动民主和激进社会改革的最

有力工具,而且表明法庭甚至可以走在总统和国会

之前甚至民众之前,成为社会改革的激进先锋。[1]这个争论还引发、波及了“司法有为与司法节制”、“解释与不解释”、“原旨主义”等延伸内涵的子问题争论。作为美国宪政机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复审制度,在美国学者眼里,是“把它作为我们宪政制度的一部分来承继的。”[2](P109)而“布朗案”和“罗伊案”作为“司法复审制度”的里程碑更加坚固了司法复审在美国宪政制度中的地位,乃至于“最高法院被认为是宪政、联邦制度、分权和个人权利的监控者。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校准者和调节者(Calibrater and adjuster ),使其18世纪的特色跟上时代之步伐。”[2](P115)透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在客观审视美国宪政发展的演进历程的同时,对我国在推行宪政的道路上如何推进司法改革也应有所启迪和裨益。二、在法理层面上,“罗伊案”促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度诠释当前,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随着工业化的凋零衰败,工业社会都将经历一场从物质价值到诸如归属感、自我实现之类的后工业价值的`文化转移'”。①至于后工业时代的景象,斯科特·费拉纳根则深刻地指出,新的社会裂痕会在以下两者之间产生,一边是新左派问题议程,包括堕胎自由,妇女解放运动,同性恋权利和其他的新道德问题;另一边是新右派问题议程,它包括生命的权利,反妇女解放运动,上帝造物论,

反色情以及对传统道德和宗教价值的支持。②1973

年的“罗伊案”不啻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激流中投入的一块巨石,其激起的浪头此起彼伏,此消彼长。其实考察堕胎问题的历史,我们和布莱克门大法官一样会惊奇地发现,按照罗马教会和天主教的教规,堕胎最初是不被视为罪过的。因此在整个19世纪和以前的美国历史上,对于怀孕头几个月的堕胎是没有全国性法律限制的。只是在1821年,康涅狄格州率先出台了关于胎动以后堕胎为非

①Ronald Inglenhart :《发达工业社会里的文化转移》(Culture shift in Advanced Industrial Socie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 -niversity Press ,(1990).转引自[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戴恩斯的《社会调节与道德冲突》(为《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一书的“引言”)。

②Scott C .Flanagan :《回顾工业社会的价值变化:一场价值争论的革命》(Changing Values in Industrial Societies Revisited :Towaeds a Revolution of the Values Debate ),《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第81期(1987),转引的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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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5年

法的法令,使堕胎开始在一些州受到限制,但在整

个19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堕胎仍是一种屡见不

鲜、经常实施的商业化活动。其实,在19世纪支持

和反对堕胎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中产阶级与下层阶

级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堕胎问题在美国政治中

画出了一条充满仇恨的、有时甚至是充满暴力性的

界线。在那些笃信宗教的妇女与较为世俗的妇女

之间、家庭妇女与家庭外工作的妇女之间,挑起了

一场恶战。”[3](P444)19世纪反堕胎者多为中产阶级妇女,她们主张妇女应把操持家务作为一种完全的

职业。而实施堕胎的多为未婚的下层妇女或移民

的妻子。到了当代,根据调查显示,持生命权利观

点的多为操持家务的妇女(占63%);而持选择权

利观点的则94%的人在家庭外有份工作。①20世纪

以来,堕胎之争在道德、伦理、法律、政治等层面上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意义。“罗伊案”后,生命权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美国兴起。而且在此后每年的1月22日(“罗伊案”判决日)举行周年纪念活动,发表演讲,使堕胎权之争在全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按照生命权利派的观点,一个婴儿的生命远在其降临人间之前就早已有之。在他们看来,堕胎就是屠杀,是对“基本的美国价值的一种威胁。”[4](P 30)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堕胎,将导致一个

失去了“家庭价值”的没有目标、没有信仰的社会。并且说,堕胎不但亵渎了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且还使反对堕胎的人们遭受“道德上的痛苦”。美国的“全国生命权利委员会”做的一个调查显示,

从1973年到1996年,有3500百万美国人被合法地

“谋杀”了。因此,一些激进分子把为堕胎妇女提供

帮助的医护人员称为屠夫、刽子手,并组织对他们

进行“情有可原的谋杀”。尽管美国当局对堕胎诊

所采取了保护措施,但仅20世纪90年代就有迈克

尔·格林芬等7名医生被杀。与生命权利相对立的

是,选择权利派认为堕胎是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私

事,妇女有权利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这是妇女的隐

私权。更有女权分子提出了“容器”的论点,拒绝承

认胚胎是人。她们认为如果把婴儿的权利凌驾于

孕育该胚胎的妇女之上,就把妇女放在二等公民的

地位,而忽视了胎儿对母亲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同生命权利派一样,选择权利派也有自己的组织,如“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就是美国全国性的一个选择权利派组织。对堕胎权的问题,美国民众围绕道德与法等问题,也出现了舆论分歧。自1965年以来,美国一些官方和民间组织就这一问题做了很多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对这一问题观点各异。②用保守派的眼光看,堕胎权“是自由主义政府牺牲道德价值,推动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和自私的个人主义的又一例

证。”[3](P 443-444)他们倾向于将自由理解为是在家庭单位内部才有的东西,因而反对同性恋、婚前性行为、宽松离婚法和避孕措施,也从根本上否定性革命。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坚持“自由的核心是(一个人)界定自己生存的概念的权利”和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最隐秘的和最个人性的决定的

权利。看来,堕胎权之争已由道德层面上升到自

由、权利等更为宽广的层面。

三、在政治层面上,“罗伊案”加剧了美国的政

治分野

自“罗伊案”出现后,堕胎之争就已经冲破医

学、法律的范畴,而成为美国政治领域中的一个棘

手的、任何一届美国总统(包括参加总统竞选的人)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多年来相互攻讦的焦点。总的说来,民主党倾向于选择权利派,而共和党倾向于生命权利派。回溯历史,我们知道,在“罗伊案”发生两年前的1971年,在位的尼克松总统对堕胎是持否定态度的,坚持“尚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权利”;而他的竞争对手、民主党候选人乔治·麦戈文则以堕胎为妇女与医生之间的个人私事相诘难。“罗伊案”后,关于堕胎问题则成为每一届美国总统候选人无法回避且必须回答的问题。有的候选人,如杰拉尔德·福特和吉米·卡特则表现出油滑政客的本色,采取一种首鼠两端、脚踏两只船的态度。如福特反对随心所欲堕胎,但也承认例外情况下有堕胎的需要;卡特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从心里反对堕胎,但他也反对以任何形式的宪法修正案来推翻“罗伊案”的判决。卡特上任后,也采取了对双方安抚的模棱两可的态度,他

①具体数据见(美)鲁思·安·斯特克兰德《堕胎:选择权利与生命权利之争》(《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第31页)。②具体数据见(美)鲁思·安·斯特克兰德《堕胎:选择权利与生命权利之争》(《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第19—21页)。

57第5期 桑东辉: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既没有对推翻“罗伊案”的判决予以支持,也反对使用联邦基金资助堕胎。里根总统作为一个强硬的生命权利派,一直设法为“罗伊案”判决翻案而未果。有趣的是他的继任者乔治·布什最早是个选择权利派,但在1988年竞选时继承了里根的衣钵,要求把堕胎定为犯罪。克林顿则是个温和的“新民主党”。他主张选择权利的观点,在他谋求连任时,竞选对手多尔由于总在堕胎问题上摇摆不定、见异思迁而落选。

应该说,堕胎的争论由于里根(支持生命权利)和克林顿(支持选择权利)先后出任总统而使局面出现了新变化。他们在支持和反对堕胎自由方面倾注了更多的政治热情,使两派的观点更加清晰,同时也促使在他们之后,生命权利派和选择权利派开始由争论向对话转变,开始向问题原旨回归,由针锋相对的争斗,开始出现试图寻找共同基点的端倪。因为美国最大的两个政党都看到,美国民意调查显示,民众已不再像20世纪后期那样热衷于争论孰是孰非,而希望争论向着对话的方向走下去。

四、在社会层面上,“罗伊案”赋予了美国妇女运动新的时代课题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运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妇女在争取平等权利方面,连续赢得了或大或小的进展和胜利。“罗伊案”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回顾美国妇女运动史,通常应追溯到1848年的塞涅克妇女大会。从17世纪初北美殖民地开发到20世纪初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通过的300年时间里,美国妇女由于没有选举权,一直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国公民,没有资格和机会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1848年7月19—20日,约100名代表云集纽约的塞涅克·福尔斯特村,召开了美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一份虽然在文风、措辞上都带有明显地对《独立宣言》模仿的痕迹,但在美国妇女解放运动史上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权利和意见宣言》,开始主张“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掀开妇女运动的重要一页。此后妇女运动不断推进,并在1920年通过了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争取到了选举权。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的妇女运动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妇女运动。真正现代意义的妇女运动是以《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提出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的“罗伊案”(1973年)和教育修正案禁止在大学搞性别歧视(1972年)、国会规定美国军事学院招收女学员(1975年)、国家航空和宇航局培训女宇航员(1978年)等事件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其间及以后出现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女州长(1974年埃拉·格拉索当选为康涅狄格州州长)、第一位女大法官(1981年桑德拉·戴·奥康纳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第一位美国驻联合国女大使(1981年,珍妮·柯克帕特里克被派驻联合国)……直到1997年奥尔布赖特任美国历史上第一位移民来的女国务卿,妇女运动才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而“罗伊案”则成为美国现代意义妇女运动的重要突破口。“罗伊案”是在美国妇女运动再度兴起(以《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提出为标志)的大背景下适时出现的。当时美国受欧洲存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性观念和性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通常我们所说的“性解放”(也称“性革命”)开始在美利坚合众国蔓延。随着“性解放”的勃兴,带之而来的是堕胎问题,“罗伊案”引发的堕胎之争成为当代美国妇女运动中的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与在美国宪政史上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朗案”不同,“布朗案”随着社会进步对种族歧视的共弃而在民众中达成共识,其判决已经成为铁案,而“罗伊案”因堕胎之争已超出医学、法学、伦理学上的争论,而上升到政治、社会等层面上,且堕胎权在世人眼中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也是见仁见智。随着竞选政党的更迭,“罗伊案”存在反复翻案的可能。事实证明,在“罗伊案”后,1989年的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部门案(裁决以生命权利派为多数的5票对4票维持了对堕胎的限制)、1994年的马德森诉妇女健康中心案(以选择权利派为多数的5票对4票对反堕胎的示威、抗议作出了限制)等案件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包括1983年的阿克隆案、1986年的索恩伯格案也都表现出双方力量的均衡和争执的不相上下。

自“罗伊案”以来,堕胎之争在美国已经争论了整整31年,却仍没有圆满解决。赞同者和反对者的意见不相伯仲。一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堕胎权是妇女的个人权利,是妇女自主选择权。但一旦妇女拥有了自由堕胎权,社会上未婚先孕、少女妈妈、两性关系的随便、家庭观念的淡薄将更为严重。一方面是限制堕胎则限制妇女自由,违背男女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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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5年

等人权;另一方面,则是放纵堕胎则非生育目的的

怀孕增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客观上造成损害。此外,与妇女的健康同样重要的是妇女身体的完整

性。主张堕胎合法化的人士指出,与其他医疗情况

不同的是,怀孕是对妇女身体的侵入。如要求妇女

继续妊娠,就是强迫妇女拿自己的健康去冒重大危险,是对妇女身体完整性的侵犯,也是远远更严重于最高法院例行要求有极充分理由的其他侵犯。因此玛格丽特·桑格50年前的名言现已成真:“无

法拥有和控制自己身体的女人,不能说自己是自由

人;直到女人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是否成为一个母

亲,否则她也不能说自己是自由人。”看来,堕胎是亚当、夏娃偷食禁果后上帝对人类的惩罚。不过由于“容器”在妇女身上,所以这个惩罚对妇女来说更

为残酷和不公平,也为当代妇女运动提出了一大课题,成为妇女解放和平等独立的一个必须要解决的

问题。综观美国的堕胎权之争,虽肇始于美国医学、法律专业人士,而且他们在提出堕胎问题的初衷也仅仅是让医生在决定什么情况下有必要做人工流产手术方面有更大的发言权。但在“罗伊案”后,女权主义者和政治、司法等领域的全面介入,乃至全美民众的积极参与,已经改变了争论的性质,由一个医学技术性问题或一般的道德性问题,上升为关乎妇女基本权利和婴儿基本权利,甚至延伸到人的生命形式界定等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社会问题,同时渗入到美国的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经过30年的争论,今天及今后一个时期将进入到一个对话、提升、共识的新境界。让我们冷眼向洋看美国,拭目以待新变化。[参考文献]

[1]甘 阳.

与友人论美国宪法书[A ].现代政治与自然[C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路易斯·亨金.

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 ].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3]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M ].王希译.北京:商

务印书馆,2002.[4](美)鲁思·安·斯特克兰德.堕胎:选择权利与生命权利之争[A ].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C ].重庆:重庆出

版社,2001.

O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and Society from

the Debate of Right of Abortion

———Demonstrating from a Case of Roe V .Wade

SANG Donghui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Harbin Development Zone ,Har bin 150090,China )

A bstract :The case of Roe V .Wade has had a tremendous influence on the politics of the US .The debating on the right of abortion aroused by it has caused great distur bance not only in American politics and judicial field ,but also in the whole society .Together with the earlier case of Bro wn V .Education Dept ,it has sp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rehearing system of the US .The debate has also resulted in the antagonism between the two wings of view -points :right of option and right of life ,which have further stimulated the political splitting at the end of last centu -ry .With the case of Roe V .Wade ,American women 's movement aims at higher and broader targets ,far beyond the demands for the freedom of sex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

Key words :judicial rehearing ;abortion ;right of option ;right of life

责任编辑:张艳玲59第5期 桑东辉: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40?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一、导言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 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那么,笔者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司法机关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司法机关应该秉持何种准则来解释宪法,能否避免对宪法的误读与理解的分歧,公正、中立地运用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力。第二,违宪审查是否会造成司法权的膨胀,并对民主构成现时的威胁。本文将在以下部分结合Roe v. Wade案例,首先讨论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两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思考它们各自利弊;然后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讨论法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能够尽可能避免司法权膨胀,走出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体现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二、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 倘若我们希望将司法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其权力之手伸向立法分支,我们就必须要求法官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本着公正而中立的理解,不能够加入过多主观意志。这就使笔者最先想到了客观性理论和原意主义的合理性。在原意主义者看来,违反民主社会多数决策原则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其不是基于司法本身的选择,而是根据宪法在制定、批准和修正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主张,否则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于立宪者原初意图的探索能够通过限制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既避免大法官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又能够限制司法权对立法的干涉。然而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最初意图可以代表当今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诉求吗? 显然,立宪者并不是万能的,他们囿于自身和时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 ——从Roe v. 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高舒阳 (清华大学, 北京 100018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经典宪法案例Roe v. Wade案的分析,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考察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 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出发,着重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及其合理。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宪法解释;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违宪审查;司法权膨胀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 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临床伦理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2月第32卷第12期总第442期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Humanistic &Social Medicine Edition),Dec 2012,Vol.32,No.12,Total No.442 2 1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权麟春① 摘要: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的生命与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问题。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实施一个小手术,而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对生命权的否定,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体,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从“亲生命派”层面审视我国的堕胎政策,应制定有关的法律加以限制,禁止堕胎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关键词:堕胎,尊严,道德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1)12-0021-03 My View on Abortion and Dignity  of Life QUAN Lin-chun.Zengcheng College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 zhou511363,ChinaAbstract: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the human life and the dignity are the most basic problems.Abortion is not simply tak-ing off a germ cell,a zygote,or performing a small operation,but a moral question,which means denying  the right of lifeand the dignity of life.Killing an innocent organism is completely wrong  from the angle of morality.From“pro-life”carefully examines the policy of abortion in China,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should make the related law toforbid the abortion,because it is illegal.Banning abortion an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of China is not contradictory.Key  Words:abortion,dignity,morality1 “ 堕胎”之争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节育措施,是孕妇经过审慎考虑之后,自动请求医生使用人工方法去掉子宫内的胎儿。但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zygote)、一个微小的细胞球,而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目前,堕胎备受争论,各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亲生命派(Pro-Life)即禁止堕胎、亲选择派(Pro-Choice)即支持堕胎、尊重差异派(Respecting  Differences)即走中间路线, 旨在找到一个能够兼顾社会、孕妇及未出生婴儿三者权利的解决方案,可是最终还是落在孕妇的自主选择权上,倒向了亲选择派。亲生命派强调的是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 亲选择派强调的是孕妇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亲选择派认为,堕胎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手术, 是从孕妇身上去除一块组织,完全是个人的隐私。胎儿不是人,不具有人的权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特勒(Michael Tooley)是这个观点的维护者,他认为堕胎没有侵犯胎儿的生存权,不涉及道德问题。沃伦(Mary Anne Warren)也认为,一个胎儿即使在它发育的最后阶段也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人的资格。堕胎与反堕胎之争持续至今,孰赢孰输,难分伯仲。 2 胎儿是人 堕胎争论的焦点是“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在生命伦理学中,“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就是本体论的问题,意味着人的标准的确立,胎儿要么是人,要么不是人。按照彼德·辛格的观点,可以分为“人类物种的成员(member of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只要属于“ 人”这一物种的都是人,胎儿具有了“人”这个物种的特质。简单地说“‘命主’就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1] 然而,胎儿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也就不是人。人被分割成生物性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生物性的存在可以任意处置,不需要道德①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广州 5 11363的理由,堕胎也就不需要理由。生命的完整性被切割成了生物性和理性的碎片。任丑认为, 生命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是以研究人的脆弱性、 坚韧性为基点,人是集脆弱性与坚韧性于一体的人。祛弱权是指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在脆弱性状态,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 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作为人权的祛弱权[ 2] 。确立祛弱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从祛弱权的视角反思、审视、研究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人权冲突问题,将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堕胎基于孕妇和胎儿之间的冲突,具有脆弱性的胎儿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其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特别是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对于极度脆弱的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 孕妇必须保障胎儿的祛弱权,不能私自堕胎。陈慧珍认为,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3] 概念, “完整性(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 );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 不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 ——人之大脑和身体的连续存在。它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 以及对象的连续性不被侵害。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一个人类生命有机体经历着出生、成长、成熟到死亡这样的线性生命过程。所以,胎儿作为具有完整性的“人”的过去,是整个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连续性不容断裂,胎儿不能受到“虐待”,否则,完整性会遭到破坏。从这个层面来说,胎儿是人,是无辜的人,杀死胎儿当然是错误的。许志伟用宗教的概念“位格”诠释胎儿的权利,他对“胎儿只具有生物学意义的生命,可以发育成拥有一切特性的位格人,但不是现实的位格”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对“潜在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关于堕胎问题的演讲(复旦 刘天一)

好的,今天和大家讲一下关于堕胎的几个问题,很遗憾,本人没有过这方面的亲身经历,因此,报告中如有争议问题,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本来报告想做三节课的,现在缩成了20分钟,压力比较大,因此我只能尽量把无关紧要的东西省略了。 首先,给堕胎下一个定义,大家都知道堕胎什么意思吧,好的,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 堕胎又称人工流产, 是指在妊娠24 周以前,采用人工医疗器械或者药物方法, 使已经发育但还没有成熟的胚胎和胎盘从子宫里脱离出来, 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 之所以强调一下,是因为今天的重点,并不在夫妻,或者什么其他人生育权的对立,而更多的定位在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相关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关权利的不协调所产生的问题。 在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或多或少的会在道德,传统,宗教,立法上对堕胎这一问题进行规制。比如,中国古代认为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是伤天害理的,会遭报应的。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宋朝人写的。中世纪西方也是,在宗教的外衣下,严禁堕胎,甚至一直到近代,18几几年的时候吧,英国还是在刑法里面规制堕胎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等同而论。 当然,我们今天更多的则是从法理的角度,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而不单纯的把它作为一种道德准则,辅以迷信,或者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训和社会控制的权力行使的路径来考量。 在这里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罗伊诉韦德案,很著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女人怀孕了,想堕胎,法律不准,就一直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可以堕胎,并且说各个州,禁止堕胎的法案,都是违宪的。 具体过程不重要,我们主要看联邦最高法院是怎么判的。 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法律应该更多的保护正在承受肉体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 第二,宪法对自由权利的保护足以促成妇女是否终止其怀孕的决定,承认终止或继续怀孕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妇女在怀孕的第一个三月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而在第二个三月期堕胎的决定要受一定的限制,在第三个三月期,堕胎则可能完全被禁止。 神奇吧。 这三点,我认为第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我们留到后面单独论述。 先来看第二个,认为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种自由,并且是被宪法赋予的自由,很明显,其实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这么一条,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怀特也曾说过,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官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但实际上,我认为,这种对于自由解释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美国的宪法也定了这么多年了,这期间整个社会对于自由的定义其实已经远远不仅仅局限于宪法订立时的限定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那么,作为其基础框架的自由原则,也理应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和解释。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解析罗伊判例 [摘要] 罗伊案是确认妇女堕胎权的先驱,否定了州反堕胎法案,并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引发了长久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反堕胎法案的形成开始,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关于宪法人和堕胎自由与限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 [关键字] 堕胎宪法人自由选择权不可抗拒的利益罗伊案

A Study on the Dispute of Abortion Right to See Rights to Life and Freedom ——ROE V. WADE [Abstract] Roe v. Wade case is a pioneer which confirm women’s right to abortion in law. It rejects states’ anti-abortion bills, and in society causes fierce disputes over a long time. This article begin with the formation of anti-abortion bills and the background of Roe case, and focus on analysing the key points which includes problems of person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freedom to abortion and its restriction. [key Words] Abortion Person on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pelling interests Roe case

关于堕胎的一些资料(来自腾讯网)

海南出台新规定: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详细] 实际上,地方政府出台法规“禁止堕胎”已经不是第一例,但民众在看到这类新闻时的观点对立依然鲜明,从腾讯网友对新闻的评论中也清晰可见——排在第一的网友表示“海南这是一刀切的偏激作法”,而紧随其后的网友则说“堕胎就是杀亲生子女,是极大的犯罪”。 究竟应当如何评价这条“新”规定?还是从“禁止堕胎”背后的中美区别说起吧。 美国堕胎之争中的以人为本 反对堕胎论者:尊重胎儿生存权 堕胎,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公众人物都会被要求在这问题上进行清晰的表态。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主要是宗教右翼和保守主义者。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随意堕胎就是随意杀人,让妇女拥有堕胎自由无疑破坏了上帝的安排;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会毁坏婚姻和宗教等正统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详细] “亲生命派”反映的是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原则,顺应了美国大众面对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观念淡漠、性随意、未婚先孕等等,也反映出一些民众束手无策并转而希望回归传统的愿望。 支持堕胎论者:尊重女性抉择权 由于法律明令禁止堕胎,宗教教义也严厉反对,堕胎只能私下非法进行。恶劣的条件与野蛮的方式常常造成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 伴随着6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的问题。女权主义者提出废除禁止堕胎的法律,并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游说活动。随着妇女平等权利观念的传播,公众逐渐改变了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 支持堕胎的“亲选择派”主要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胎儿还不是完整的人;妇女理应拥有自由堕胎的选择权,因为它是包含在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之中的,是妇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且退一步讲,法律禁止堕胎,并不可能消除堕胎行为,只能使妇女寻求非法的、危险的堕胎方式,允许堕胎才能有利于妇女的健康与安全。 “亲选择派”体现的是追求个人主义的人权思想。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人权”则是美国政治理想的灵魂。况且美国妇女经多年斗争才从最高法院争回的权利,也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详细]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以人为本” 反对者说: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天赋人权”,“上帝给你什么你就该拿什么”。 支持者说:在美国禁止堕胎的年代里,人工流产一般用铁丝晾衣架改成的简易刮宫器操作,死亡率极高。难道要孩子的命就不要妇女的命? 反对者说: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 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不是肉体的堕胎,而是灵魂的堕落。 支持者说:自从堕胎合法化后,直接导致了二十多年后犯罪率的下降。因为堕胎的人多数是无法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才出此下策的……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V.Wade(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罗伊诉韦德案)(Roe ,410 ) In 1969,a 25-year-old pregnant single woman, Norma McCorvey under the pseudonym ('(p)sju:d?nim n. 匿名,)"Jane Roe", brought a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Texas('teks?s)criminal abortion laws, which proscribe procuring or attempting an abortion except on medical advic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the mother's life. Ms McCorvey first filed the case in 1969. She was pregnant with her third child and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raped. But the case was rejected and she was forced to give birth. However, in 1973 her appeal made it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where she was represented by Sarah Weddington, a Dallas attorney. 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不顾,无视)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Conclusion The court issued its decision on January 22, 1973, with a 7-to-2 majority vote in favor of McCorvey. Burger and Douglas' concurring opinion and White's dissenting opinion were issued separately, in the companion case of Doe v. Bolton. By a vote of seven to two, the court justices ruled that governments lacked the power to prohibit abortions. The court's judgement was based on the decision that a woman's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came under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choice in family matters as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of

一定要信因果堕胎,全家果报实例

一定要信因果,不要意淫,邪淫,堕胎,全家果报实例 发布:薇薇悔 我的文笔不是很好,请各位见谅,但请大家一定要耐心的看完这篇文章,引以为戒,深信佛法,因果! 先说我的父亲,打我记事起,母亲就跟父亲感情一直不是很和睦,虽然我年幼不懂是为什么,但是也是很好奇,为什么自己的家庭没有温暖,只有争吵不断,严重到每次吵架都要大打出手,对幼小的我造成了心灵的创伤,在我12岁小学毕业后,偶然的机会我知道了,一直以来父母不睦的原因,是因为我父亲长期看黄色电影,没有节制。但是当时我还小,只是随母亲信佛,并未学习佛法,所以也不懂得父亲这样的行为会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现在认真学习后,明白了父亲的邪淫是罪孽的根源。自打我很小,我父亲就看黄色电影,那会还是录像机,后来改为VCD,在我上高中的时候,父亲已经肆无忌惮的直接就把黄盘扔到VCD上了,根本也不遮掩,我母亲很厌倦父亲的行为,所以两人感情一直是争吵不断!而我父亲的果报就是,因为小人的暗害进监狱,一辈子都在遇小人,从未结过善缘,尽管他真心的去掏心挖肺的跟人交朋友,人家也照样算计他,狐朋狗友一大堆,没有一个贵人相助,运势几十年来就没好过,直至接近晚年的岁数了都依然一事无成!这就是邪淫的果报!要声明一点就是:父亲就是邪淫重,但是本性很善良,从未有坏心眼,或者占便宜,算是个热心肠的好人,但是就是因为有邪淫这个根,他就种下了恶果!所以大家不要单纯的以为,看黄色电影只是满足我的生活的视觉享受,我又没去干过激的事情就等于没对不起我的家庭,不算种下恶因,事实证明,这就是恶因。我的父亲就是个实例,你善是善,但是善恶是不能相抵的,你还是会得到恶报的果,因为是自己中的因。 现在说我的母亲,在我父亲这么邪淫的驱使下,母亲在我出生前后先后为父亲堕胎两次,我母亲很善良,是个很好的女人,但是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的,有那样的恶因,我母亲必将没有婚姻的幸福,要知道对于女人来说,婚姻和家庭的幸福是多么的重要,我母亲也一样受到了同等的恶报,几十年的运势低迷,工作异常的辛苦,工资是最低的标准,没有人缘,无贵人相助!我现在明白为什么母亲会带着我信佛,可是母亲确多年未能让我的父亲改掉邪淫的恶习,母亲而后信奉了其他的宗教,一心想教化我的父亲,最终我的母亲,在晚年的时候,患上了抑郁症,她的晚年生涯中都不能断药了!这就是很严重的恶报,学佛法的人都知道,堕胎就是杀人,所以婴灵会在你适时的时候报复你,这也应证了有恶因必有恶果。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法学院2014101095李淋玉 在本案中,德州女服务员因被实施强奸而怀孕,因其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选择了进行堕胎。此行为虽违反了所在州的禁止除保护妇女生命以外堕胎的法律,但又被宪法所授予的隐私权所保护。而对于此妇女的行为,在我看来,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她的堕胎行为,是基于受到身心伤害并且承担生活压力的无奈之举,非但不违反法律,更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来自正义,来自道德的支持。 此案的第一个争议点便是对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解释与堕胎自由是否相关。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他们基于严密的法律思想,道德考量,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对隐私权的涉及范围的概念设想和补充。法官有自由创造的权利,尤其是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之时,法官便可运用其智慧,赋予法律文字相应的含义,传递内在的法律精神。本案当事人无疑是作为一名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在身心皆损并且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其堕胎自由乃是人性赋予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相关规则缺失的禁止堕胎法条对其否定。当妇女最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时,人类的本性便会受到压制,会大大加深这些本就孤立无援的妇女的无力感,法律也便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一部分上会抹灭其对和谐社会的捍卫,社会也会相应地变得不安和无序。 从本案的争论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对堕胎的不同的

声音。在我看来,其症结点就是法律面对妇女和胎儿的权利的抉择。诚然,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于妇女的腹中,但相比于有意识的,能真切体会到痛苦喜乐,并且会被强奸的羞耻记忆不停折磨的当事人来说,到底谁的权利更重要呢?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两者的生存利益取舍之下,妇女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胎儿作为一个未有自我意识和面向未来的愿望的特殊生命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但确是一个潜在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捍卫,对道德的坚守,它的生命权都当受到保护,但并不能成为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权利能力,它的生命权是以母体的存在为依托的。在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堕胎对父母及社会带来的利弊,再做理性判别,万万不可拘泥于法条,而要以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去做出最公正的裁决。法律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但这往往也是把双刃剑,一旦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两则法条的适用性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来灵活应变了。而且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去判别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的,是考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再做好裁夺法律天平的准备。在本案中,若死守禁止堕胎的法条或者一味地将道德的砝码偏向胎儿的生命权,便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法条的畏惧,生下了胎儿,一方面,法律丧失了其正面价值,效力大打折扣,成为了她接下来苦难一生的枷锁。另一方面,她作为一个活生生存在的人,生下孩子遭受的苦难远远大于堕胎对无意识的胎儿造成的苦

多个真实事例告诉你 女人堕胎竟会遭到如此神秘惩罚! 图

多个真实事例告诉你女人堕胎竟会遭到如此神秘惩罚!图 堕胎在佛法中讲是有罪的,因为胎儿无辜被杀枉死,只有等他(她)在人间应有的寿数时间到了,才能转生,在另外空间等待的几十年里,饥寒交迫,非常惨苦,所以堕胎的报应立竿见影,破财,身体不好,灾祸等等。 中国大陆的女性是最拿堕胎不当回事的女性,竟然有许多女孩用堕胎来减肥,这简直是寻死行径。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堕胎的害处以及后遗症知之甚少,不要说没有结婚或者是那些未成年的,就是很多长辈也未必知道多少! 以下是医生朋友写出的真实案例: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堕胎一次,对身体的危害影响极大,以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怀孕随便乱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高雄市小港医院近来就接到3例因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胚胎骨头或组织而造成不孕。医师表示,随着性观念的开放,有越来越多不预期的怀孕案例,甚至还有所谓〝九月堕胎潮〞,不过人工流产会造成出血、发炎、子宫腔黏粘等不孕后遗症,严重时还会死亡。台湾高雄市立小港医院近来更发现3个罕见的人工流产后骨头残留造成不孕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一名24岁的林姓妇

人,婚后一直不孕,医师进行超音波检查发现她的子宫内有类似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但是林姓妇人并没有装置子宫避孕器。医师进一步以子宫镜检查发现子宫腔内有一块残留的胎儿骨头,询问之后发现,原来是病患6年前未婚怀孕,在怀孕4个月时接受人工流产,医师推断应该是当时流产所造成的后遗症。 第二个案例是一名26岁的李姓妇人,4年前因为胎死腹中接受人工流产,之后出现异常出血和痛经,但是李姓妇人并没有注意,近日是因为怀疑自己不孕而到医院接受超音波检查,同样被医师在腹中发现有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经过子宫镜检查,医师从李姓妇人的腹中取出7块胎儿的骨头。手术后异常出血和痛经的情况也就此消失。 第三个案例则是一名20多岁的妇人,同样因为不孕接受检查,结果发现子宫内有已经钙化的胚胎组织,医师询问发现她在7年多前还是青少年时,曾经一度怀孕8、9周,然后接受人工流产。 妇科医生说,子宫腔内骨头的存留,通常会造成妇女子宫异常出血、月经量多、痛经和不孕,曾经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如果出现上述症状,就应该特别注意;接受人工流产的患者如果在手术后第一次月经有异常出血或痛经的情况,最好就要接受检查。 如果女人堕胎超过三次,你可以去问问那些经验丰富的妇科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绝密★启用前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一、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100分) 1、县人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 A普遍选举 B间接选举 C推荐 D直接选举 2、如今是()经济时代,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A商品 B知识 C市场 D计划 3、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也是一种(). A宪法解释 B宪法制定 C宪法修改 D宪法监督 4、下列哪个地方不是我国的自治区 () A宁夏 B广西 C新疆 D浙江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 A2004年 B1988年 C1999年 D2018年 6、我们捡到别人的东西后,应当()。 A蜗为己有

B日还给他人 C卖出去 D送给别人 7、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长沙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D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8、全国人大在正式通过议案前,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 A修改议案 B解释议案 C审议议案 D提出议案 9、下面哪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 A1999年 B2017年 C1998年 D1982年 10、合宪性审查中的事前审查模式采取的方式是 () A备案审查 B建议审查 C批准生效 D要求审直 1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 A根本制度 B基本政治制度 C基本经济制度 D基本管理制 12、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A民主党派 B国家机关 C著名人士 D中国共产党 13、以下哪些属于不动产 () A土地 B房屋 C商场 D以上全选

珍惜生命请勿杀子堕胎

珍惜生命请勿杀子堕胎 发布:心源[文章空间留言]日期:2012/5/9 12:00:00 收藏微信分享护持学佛网 序文 第一章为什么不能堕胎? 第二章悲惨世界——婴灵的非人境遇实录 第三章堕胎百害:作不善降之百殃 第四章反省堕胎因忏悔得安乐 第五章堕胎医生及护士的果报 第六章正本清源在圣贤教育

附录 序文---净空老和尚 据世界卫生组织保守评估,全世界每年堕胎人数达五千万例。历史上伤亡最惨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打了六年,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一千万。换言之,堕胎每年死亡人数,就是二战五倍之多! 堕胎即是杀人。父母与子女缘分至深,总不外乎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四种缘。子女来报恩者,若杀害之,则恩变为怨,日后必恩将仇报;报怨者,若杀害之,则怨上加怨,日后报复必惨痛无比;讨债者,若杀害之,债务又加仇杀;还债者,若杀害之,则又加一命债,冤冤相报没完没了,苦不堪言。戕残至亲骨肉,世之惨痛至极者无过此也!而造业受报,沉沦于六道苦海之中,又何有穷极? 婴灵于母腹之中孕育之时,即遭受凌迟处死,其苦难以言喻,其心怨恨至极,是故凝结成至深之怨气,使得世间天空中时常出现阴沉沉、灰蒙蒙之景象。古人云:「万恶淫为首。」由邪淫而导致堕胎,为纵欲而杀害儿女,此更是当今世间天灾人祸日趋频仍最首要之因素。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挽救之道,唯有宣扬伦理、道德、因果、宗教之教育,使人们明了「父子有亲」的伦常之理、因果报应丝毫不爽的宇宙真谛,发扬圣哲仁慈博爱之宗教教育,以教育化导人心,方能真正匡正世风,长善救失! 香港佛陀教育协会诸仁者悲心恳切,为挽世风,夙兴夜寐、不殚劬劳;广征博引,半载汇集成书,劝勉世人切勿杀子堕胎。其内容确凿详实、图文并茂,彰显善恶因果报应,以真诚忏悔改过化解冤仇,诚劝世救世之大善书也! 老衲阅而善之。今此书出版在即,即以鸿爪词组以随喜赞叹此殊胜功德。奉劝诸君仁者,切勿纵一时之欲,而犯下杀子堕胎弥天之大恶!果能节而不犯,即是救己救人救世之大德,胡不为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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