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 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 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第十八条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许可开采的;

(二)对违法采砂(石)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普兰店市林水局自集中开展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实施联动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职尽责,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行动快、措施强、效果好,使全区(市)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道路。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涉河非法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管理部门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和支持,是难以凑效的。我区(市)自开展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先后18次召开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较好的协调了各执法部门的行动。成立了以区(市)政法委王继晓书记为组长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综治、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交通、路政、林业、土地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与相关单位和乡镇签订了非法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责任人、任务目标、管理主体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林水

局每周组织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利治安派出所、土地、交通等部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专题研究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情报信息,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奠定了基础。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书记姜周、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张乙明亲自过问,明确方向,亲自批示将罚没款全额返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车辆燃修、参战人员的伙食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奖励执法人员和举报线索的群众,极大的激发了参战人员的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精确打击 自我区(市)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市林水局会同国土、林业、矿产等部门对全区(市)的涉河、涉地、涉林等非法砂场及占河违章建筑开展了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登记表,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共核实登记80多家砂场,其中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占河违法养殖圈11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经过工作彻底清除非法采砂场38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市)还先后成立了“六组、一办、一协会。”一是成立了道路交通秩序和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了砂石综合治理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行性报告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

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发展定位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发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基地主要建设项目为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孵化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国际书画家之家、文艺广场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我国文化创意研发企业的集聚区,文化创意成果的展示窗口,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企业的孵化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最具创新氛围、最具投资吸引力、最具企业发展空间、最具人文活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成为新兴文化旅游中心和人们消费、休闲娱乐天堂。 二、基地投资计划 基地计划占地15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10万平方米,中国文化创意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SWOT及发展思路

江苏商论2011.1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 SWOT 分析及发展思路探讨 ●张玉蓉,郑 涛 (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重庆400074) [关键词]文化创意旅游产品;SWOT 分析;发展思路[摘 要]21世纪是充满创意的时代,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迅速成为了 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新动力。本文首先阐明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然后对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优势、劣势、机遇及威胁进行了深入的 SWOT 分析。最后,从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培育研发基地、培养优秀人才等方面提 出了发展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具体战略。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1-0147-03 [基金项目](1)重庆市科委软科学项目(CSTC ,2010CE0131);(2)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SKH09);(3)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4)重庆交通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张玉蓉(1975-),女,汉族,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创意旅游、旅游经济。郑涛(1976-),男,汉族,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旅游文化、旅游交通。 当今时代,文化创意产业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两大产业之间的融合度和集成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资源紧张、传统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日益成为了全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也成为了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重要动力。 一、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 在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业日益融合的大背景下,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由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融合而来,是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吸引物和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相结合而形成的产品。 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化旅游产品,产品具有新颖、独特、互动、渗透力强的特点,其核心特征是具有浓厚的文化艺术底蕴和独特的创意旅游价值。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高度的互动性,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旅游品牌及文化品牌的根本要求。 二、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SWOT 分析(一)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优势 1、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与 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息息相关。重庆人文历史资源丰富,传统文化底蕴深厚。三千年悠久的历史创造了重庆兼容并蓄、融会贯通、多样性、开放性的人文精神,为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依托深厚的巴渝文化底蕴,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不断发展。近年来,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园、创意设计工作室和民俗文化体验区的发展取得一定突破,一批以展示巴渝建筑风貌、传达巴渝文化内涵为特色的民俗文化体验区也逐步发展起来,如:磁器口、洪崖洞和巴国城等。 2、经济基础坚实。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属于第三 产业中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 超过3000美元时,第三产业特别是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会得到蓬勃发展。2009年,重庆市主城九区GDP 达57098亿元,人均GDP 达2986美元,经济发展正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为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迅速发展。 3、产业基础雄厚。重庆是传统的重工业城市, 第二、第三产业占全市GDP 的84.9%,以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等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基础雄厚、 147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贺政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贺政发〔201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畅通及堤防、大坝、桥梁等水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事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区之间有争议的河段采砂管辖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依照规划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项目策划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章项目差不多情况 第四章要紧建设工程 第五章基地招商范围 第六章基地功能 第七章基地经营治理 第八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经济效益预算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章结论和建议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造财宝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制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不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进展定位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进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 基地要紧建设项目为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孵化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国际书画家之家、文艺广场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我国文化创意研发企业的集聚区,文化创意成果的展示窗口,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企业的孵化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最具创新氛围、最具投资吸引力、最具企业进展空间、最具人文活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成为新兴文化旅游中心和人们消费、休闲娱乐天堂。 二、基地投资打算 基地打算占地15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10万平方米,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20万平方米,文化创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10万平方米,相关配套服务区20万平方米。 资金投入上,首期投入5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并按照现代企业治理规则,成立专业项目公司,负责基地建设、治理和运行。同时依照项目需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助、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渠道,组织建设资金;在条件同意时,汲取部分社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筹集建设基金,确保项目按时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考核、问责,健全和完善河道

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创意产业的项目策划建议书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 目 建 议 书 北京都市进展研究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章项目差不多情况 第四章要紧建设工程 第五章基地招商范围 第六章基地功能 第七章基地经营治理 第八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经济效益预算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章结论和建议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造财宝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制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不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进展定位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进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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