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后感

海商法课后感
海商法课后感

海商法课后感

时间匆匆,从10月到11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是我们17级法律硕士与海商法结缘的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我们在海事大学开始了一段全新的旅程。我相信我们这几十位同学,在本科能够接触到海商法的机会是非常少的,第一次接触海商法的相关内容,大家都是陌生又新奇的。而作为海大的王牌专业,海商法课程的质量不言而喻。能够参与到这次课程学习的我们可以说是在老师的带领下触摸到了海商法学术的前沿,拓宽了知识领域。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这次学习的感想:

一、学习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由于还是上运输也与船舶有关,所以海上运输关系不能与船舶关系并列,正确而言,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使用船舶而发生的船舶物权关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2 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关系等。3 因海上损害而发生的侵权关系,包括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关系。4 因分担海上风险而发生的特殊法律关系,难看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关系。5 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船舶登记,船长的特殊法律地位,船员资格和管理,航海安全,沿海航行权等关系。

因此整个海商法的特点就是1、涉外性强,由于海上运输更多是涉外运输,因此整个海商法表现形式除了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而从效力范围的角度看,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本国海域的国外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是外国船舶。2、技术性强,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涉及大量的船务的理论知识和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相关经验是其他法律从业者所不能轻易取代的。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由于是调整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形成里许多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包括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等,正是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让海商法这一法律门类的学习门槛变得更高。

通过学习相关内容,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海商法的内容,触摸到了一个小众但是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法律门类,虽然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我们很难使用到海商法,但是正是因为学习这门课程,我加深了对海洋的认识,加深了对物流对航运行业的了解,激发了我对法律学习的思考,那就是——脚踏实地。

脱离实际的法律不可能长久存在,即是是如海商法这样的所谓的小众法律也是如此,而且正是由于海商法的门类较小,在立法时可能具备相关知识的学者较少,导致我国海商法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观念较我国其他“大法”来说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未来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更应当注视到海商法对于未来时代的重要性,不要偷一时的懒,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上货物运输和经济贸易的现实和发展对法律的需要出发,基于国际海事的立法趋势,重新修改海商法,趁着一带一路的东风,加速我国海上贸易、航运行业的发展。

二、思维体系的完善

在学习海商法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学习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在于思维方式的升级,从第一节课老师要求我们所有人准备好海商法的法条,到立足法条追溯实践,再到批判性学习批判性思考。我对于法律这门学科有了更新的认知。

法律学科的意义在于什么?对于一个不从事法务工作的普通人而言,他是一个远在天边的知识领域,即是遇见了法律纠纷可能更多是希望求助于律师求助于公检法机构。但是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意识到对于法律学习的意义,不在于背诵了多少法条不在于学习过什么样的知识点,而是更深入的培养一个学科的思维逻辑。

而又有哪一个学科在讲求逻辑这个点上,比的过法律专业呢?法律专业是企图通过人为的约定,去处理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专业,在这一点上,法律学科天然就是追求严谨但是永远受制于时代局限无法做到绝对严谨的学科,因此每一个法律人天然对任何事物都具有强烈的批评思维,这个法条在制定之初是为什么这样制定的,但是由于什么原因这个制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无法跟上时代脚步,这些立足法律又不迷信法律的精神,是这个学科所独有的魅力。

在当前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高素质。而法律中所追求的,求真,慎独,务实等等精神,不是当前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品质。也是我们学习这门课程所收获的最宝贵的财富。我记得张老师在最后一节课上说过,做一名研究生最重要的是学习到研究方法,最后毕业的时候才能真正以一个研究生的身份毕业,如果仅仅只是拿到一个学历而自身能力毫无提升的话,总有一天会被证明你的名不副实。

从这个角度说,在海大读研究生的这一年里,我确实在学术方法和对学术的认识上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这是思维体系完善带给我的更隐形的利好,它使我在工作和生活中能以全新的观点和态度看待问题,能以更严格更理性的视角审视自我。

三、学习海商法的意义

我在最后一节课上问张老师一个问题,我说:“老师,您是怎样看待航运或是海事这个航业的前景的”,作为一个银行从业人员,我对眼下诸多实体经济实际上是持有相当悲观态度的,而老师给予我的答案是,航运尤其是海运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有着陆上运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低廉的成本、巨大的运量,这些都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因素,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海上运输将不仅仅是作为货运,高端邮轮将成为新的增长点。

而从事海商法的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学术门槛,需要从业者一方面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需要了解航运知识,因此在全国高校中具备完善的海商法教学体系的高校屈指可数,同时在执法和从业者群体中,多数人都是受训于相同的学习、相同的老师,这使得海商法整个从业人员相对稳定,不可能迅速增加,而随着行业的发展缺口必将扩大,机遇也毕竟大量出现。

我震惊于老师时代发展的乐观,却也信服于老师的答案,选择对经济状态怀疑,其实是否认开放和包容的意义,面对风险和危机我们下意识在封闭自己选择保守的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而真正开放乐观的人是更愿意面对风险迎难而上。

在这个问题中实际反映出来的是,我们究竟以怎样的视角看待文明。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内陆的人,我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下意识是采用大陆视角,大陆视角在另一个角度说就是更接受稳定,支持保守拒绝开放和交流。想要真正学好海商法,关键在于选择一种开放交流的视角,不畏惧冲突和争端,不畏惧新事物的转变。

面对当前贸易战,全球经济危机复苏速度放缓的全球形式,在更多人面对冲突产生恐惧的时刻,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阴云在无数人头顶笼罩的时刻,在种族歧视抬头恐怖主义频繁发作的时刻,坚持开放和包容,坚持开放的态度是整个时代向好的关键。

而时代只要向着开放包容,繁荣共享的方向发展,海商法的对象必将更加广泛。作为时代的一份子,只有对时代的发展怀有积极的使命感,才能真正推动时代向着积极的方向转变。而学习海商法,正是学习开放包容的海洋文明的良好路径,可能真正在未来能够有幸成为海商法或者航运行业相关从业者的学生寥寥,但是在这一节课中所学到的思维,所培养的情怀是一生受益的。

在写下这篇课后感的时候,这一个月的时间一篇篇的在脑海中划过,很多人很多故事都不断浮现,在这个月里有着无数航运公司的传说故事,有着无数法言法语,有着红楼梦西游记,有着对这宏观世界的微观认识,更有着思想交锋与争鸣。

什么是自我,自我是你看过的书,走过的路,遇到过的人,自我是在你心底燃起的光芒在和庞大世界碰撞而照亮的边界,自我是对自己、对世界的理解。追求更高级自我的过程是痛苦的,是深夜写过无数遍的论文,是在大雨滂沱的夜晚赶上的某一班火车,是背着沉甸甸的书包走过的灯火通明的夜上海,更是凌晨7点的东明路校区。可追求更高级自我的过程更是幸福的,是一个脱离琐碎的点钱看账的贫乏日常的瞬间,是又一次拓宽知识边界线的痛并幸福着,是身处改革开放的最前线意识同步于五大洲四大洋的共振。

一直追求更高级的自我的我,曾经在辩论中遇见过初级的逻辑大厦的美感,曾经在会计的框架体系下了解过学术的基本方法,也曾经在永远潮湿火热的山城遇见过很美的人文风情。可是途经这些初级的阶段后,是法律学科给予了我更严谨缜密的思维体系,是研究生阶段更先进更个体的学习方式赋予了我更科学的学术体系,是海事大学提供了辽阔的知识沃土和优越的地理环境。而海商法的课程这是这一路走来的分水岭,这之前还在求索,这之后已然直取。

在最后感谢老师,感谢上课的同学,感谢海大,在一路寻找自我更新自我的过程中,是你们的陪伴使我虽有迷茫但仍有方向,感恩,致谢。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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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1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海商法历年真题答案

2000 年真题答案 1、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 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 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2、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为货物 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3、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 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4、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5、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险之一,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 的损失和费用。 四、 1 、 jointIy and severaIIy 连带 2、 termination 解除 3、 customary 习惯的 geographicaIIy 地理上的 4、 the party claiming in general average 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五、I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它可能带来的法 律问题主要有: 1)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在电子提单的实际业务中,考虑到时间和费用的问题,电讯 即被视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这种处理的效力有待法律予以确认。 (2)电子提单的法律 适用。电子提单是否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者受国内法的制约, 未得以确 定。 (3)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提单情况下,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只需证 明其身份, 因其法律地位不明, 因此会涉及到收货人可否依据电子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 问题。(4)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运输合同具有书面的形式, 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它自身是否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2、在该公约下,能够享受责任限制的为船航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救助人和 责任保险人。 以及,当诉讼是针对船舶本身或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应对之负责的人提起时. 任主体也可以限制责任。 公约规定, 如经证明, 损害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却 而支出的必要的合 1——5:XVWx 6 ——10:xVxW 1—— 5: DDABF 6—— 10: CDCAB 中一般不会涉及传统提单背面的所有条款, 而只提及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与条件, 这些条款 这一问题目前还 电子提单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概念 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 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 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 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 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 3、“水域”的范围 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 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 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 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 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 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 3、近代海商法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

货代考试真题及答案货代业务

2014年货代考试真题及答案——货代业务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政府对货运代理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已经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备案制,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方便了企业。目前,我国仅对在中国境内由(A)实行注册备案制度。 A.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B.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C.国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D.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分支机构 2. 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仓储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作为存货人的货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是(B )。A.货运代理合同 B.仓储合同 C.运输合同 D.租船合同 3.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D )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中大网校论坛 4. 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以海运方式运输,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每公吨USD30,折扣2%,以下对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表述正确的是(B )。 A.USD30/MT CIFD2%SHANGHAI B.USD30/MTCIFD2%SINGAPORE C.USD30/MT CIFC2%SHANGHAI D.USD30/MT CIFC2% SINGAPORE 5. 我国对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执法部门是(D )。 A.海关总署 B.商务部 C.卫生部 D.质检总局 6. 物流信息系统包括GIS, POS,TPS, RFID等系统,其中“RFID”货代业务员实习周记系统指的是(D )。 A.事务处理系统 B.销售时点信息系统 C.地理信息系统 D.射频识别系统 7.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指示提单,且提单中收货人(consignee)记载为“TO ORDER”的情况下,当该提单背书转让时,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考试试卷题

海商法考试试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

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____组: A、13 B、12 C、4 D、5 2、下列贸易术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 A、CIP B、DDU C、DDP D、FOB 3、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是: A、从事海上货运的退役军舰 B、科学考察船 C、被军队征用的商船 D、文化娱乐船 4、定期租船运输中,淡水供应由______承担。 A、托运人 B、船舶所有人 C、收货人 D、承租人 5、船舶遭遇海难,船长未经船东和货主的同意便签订救助合同,该合同: A、无效 B、对船东和货主都有效 C、只对船东有效 D、只对货主有效 6、根据中国海商法,在下述______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 A、与托运人达成协议 B、符合航运惯例 C、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D、以上均是 7、承运人凭托运人保函签发预借提单,则该保函的效力为______。 A、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 B、如果是善意的,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 C、不得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8.某船航行途中机器故障,为方便修理人员进出,船长打开货舱舱盖,结果因下雨,淋湿货物使之受损。有关承运人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为______。 A、因为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B、承运人不能免责,但能够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C、承运人要赔偿且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D、以上均不正确 9、程租合同中的受载期订为“5TH-15TH/JULY”,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在_____备好货物。 A、5TH/JULY之前 B、15TH/JULY C、5TH-15TH/JULY D、10TH/JULY 10、甲乙丙遭遇海难,抛弃甲货后使乙丙获得安全,那么, A、只有乙是受益人 B、只有丙是受益人 C、只有乙丙是受益人 D、甲乙丙都是受益人 11、下列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船舶是不动产,因此船舶抵押权须登记 B、因被抵押船舶灭失取得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C、建造中的船舶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 D、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12、某船于4月1日装货完毕,但于该日签发了3月29日的提单,则该提单为______提单。 A、预借提单 B、倒签提单 C、收货待运提单 D、不清洁提单 13、在定期租船合同下,一般情况下,船长可以拒绝执行承租人的下述指令: A、装载危险品 B、使用廉价低质燃油 C、接受托运人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D、将船舶转租他人用于班轮运输 14、托运人据以向装港承运人代理换取正本提单的单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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