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律师维权惩戒制度,健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机制,提升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水平,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18?6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维权惩戒工作

做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切实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推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简称“两个中心”),探索创新维权惩戒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促进了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培树了律师行业清风正气,弘扬了律师队伍正能量。但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还存在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问责制度不够落实等问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履职责任制,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对失职失责人员追效问责,切实把对律师群体的“严管厚爱”体现到具体工作中。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责任分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应当立足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各有侧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涉及需要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或者对重大复杂维权案事件以及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要发挥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和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做好维权案事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对外发声等工作。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做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市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查实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职责开展行政处罚或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予以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二)明确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与“两个中心”的责任分工。律师协会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维权

惩戒相关规则,研究解决维权惩戒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具体维权案事件进行研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对具体惩戒案事件做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两个中心”是律师协会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机构。“两个中心”具体负责维权惩戒案事件的接待、受理、立案,参与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处置、反馈工作。

(三)明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责任分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本所律师负有正面引导和教育之责,对重大复杂问题和重大维权投诉案事件的处置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将本所处置不了的律师维权申请和投诉人投诉报送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权投诉工作,对维权投诉案事件进行初查初审,先行妥善处置。原则上,维权案事件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对处置不了的投诉案事件,除了报送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外,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开展调查。

(四)明确省律师协会和市律师协会的分工。在具体维权案事件处置上,省律师协会负责较大维权案事件的处置、协调由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的维权案事件以及省司法厅督办、交办的案事件和全国律师协会转办、交办、督办的维权案事件的处置。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维权案事件的处置以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办、交办和省律师协会转办、交办、督办的维权案事件的处置。在具体投诉案事件处置上,省律师

协会负责自办投诉案事件的办理、指导市律师协会有效开展惩戒工作以及对受理的投诉案事件及时转办、交办、督办。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就具体投诉案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五)明确所属的律师协会和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的分工。对于省内跨地区维权案事件,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接到所属的律师协会协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请求后,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所属的市律师协会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要省级以上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书面申请省律师协会协调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对于省内跨地区投诉案事件,行为发生地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所属的市律师协会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所属的市律师协会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市律师协会。行为发生地市律师协会不同意处分意见的,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审查,省律师协会应当对两地律师协会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做出的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执行。对于跨省维权案事件,我省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外省行为发生地的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所属律师协会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需要省司法厅和省

律师协会依法处理的,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书面申请省律师协会协调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对于我省行为发生地的律师协会接到外省所属律师协会协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请求后,应当给予协助。对于跨省投诉案事件,我省行为发生地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外省所属的律师协会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我省行为发生地市律师协会不同意外省所属律师协会的处分意见,应当通过省律师协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查。外省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发现我省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并向我省所属律师协会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的,我省所属律师协会应当立案调查。

三、建立工作台帐制度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权惩戒案事件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维权投诉有登记、处置过程有追踪、处置结果有反馈,全程实施履责留痕。坚持线上线下共同建帐、统一管理的原则,线上台帐制度应当与信息化建设有效衔接,做到维权惩戒案事件网上可受理、进展可查询。线下应当制作维权惩戒案事件工作台帐,对维权惩戒案事件进行建档、编号,动态更新并逐月进行对帐销号,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落实。要认真落实维权惩戒工作月报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久拖未决的案事件,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并说明原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及时协调、督促、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做到解决一起、核销一起。

四、强化监督问责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维权惩戒工作开展追效问责。重点对有投诉不受理、有案不查、违法不究、该维权不维权、该惩戒不惩戒等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失职失责人员是党员的,依据党纪要求和问责条例进行处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秘书处在编人员的,依据组织原则进行处理;是律师或者社会聘用人员的,依规依纪及时进行改选更换或辞退。对有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仍旧不予纠正错误的,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维权惩戒工作流程、工作节点,以工作台帐为基础,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定期对本地区维权惩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有效促进维权惩戒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进行以及个案及时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将维权惩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各级司法局(办)主要领导是维权惩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律师协会会长

是行业维权惩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维权惩戒工作的副会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律师协会秘书长和分管维权惩戒工作的副秘书长承担维权惩戒具体工作。要建立健全维权惩戒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优秀人员,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行专项表彰,对在维权惩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对维权惩戒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者网站、杂志、公众号等媒体形式进行重点宣传报道,营造律师行业良好舆论氛围。

消费维权论文(冯贺律师)

下面,我就制定消法配套法规、规章讲一下我的想法,为了尽量少占用大家的宝贵时间,只讲三个大致的原则,不再具体展开。 一、以消费者为本,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逻辑起点。 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要真正实现消法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平等、公平原则,必须树立消费者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需要有两个基本制度做支撑,一个是补强消费者的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消费者处于弱势核心问题。为了弥补消费者信息不足,围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比较试验、行业评议等工作,做这些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消费者弱势之处给补强起来。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这些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化。第二个是交易中的保护制度。交易制度要从经营宣传到订约履约全程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就如成人与儿童打拳击比赛一样,我们制定比赛规则将从小孩一上场就要保护起来,不能让他有影响成长发育的致命伤,还要让他输赢的概率和成人大致相当,这样的规则才是真正的平等公平。从消费交易的全部过程看,消法规定了消费合同冷静期,后悔权,惩罚性赔偿,但从交易的全部过程看,还有很多内容能够进一步丰富,比如,要约邀请、要约、合同履行、合同后义务每个环节都可以创设一些新规定。

二、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方面。 经营者做为商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因此不少人认为上缴利税就是经营者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但随着社会发展我们认为企业不能实施垄断行为,但现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举个例子,经济危机以来,发改委先后约谈洗涤产品企业,饮料企业,希望他们不要涨价,因为发改委约谈没有强制性,被媒体戏称“约谈不约价”。那么需要我们思考的是,经济危机来临后,是不是企业该怎么挣钱,还怎么挣钱,而经济危机恶果最终全部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硬扛。而国家只能是对最困难群众给予补贴,那么对拿不到补贴消费者是不是公平?对所有纳税人是不是公平?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企业挣钱是国家机器保障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给予的,简单说,企业挣钱是人民让你挣的,现在经济危机来了,企业和消费者是不是应当与消费者报团取暖,一起过冬?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社会主义优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那么是不是企业应当就这种情况出现时,站出来分担一部分困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国家干预。近三十年,西方主要国家实行新自由经济市场范式,中国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年轻学者是在美国、英国学习的,但他们学到也多是自由经济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一、程序性事项 1、原告 2、被告 3、管辖法院 4、诉讼时效 二、实体性事项 1、诉讼请求 2、证据 3、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失证据 四、程序类证据 第三阶段:诉前准备 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 1、诉前停止侵害 2、诉前财产保全 二、设计和解方案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 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

企业关停六讲-06吴少博律师分享多种方式并用关停企业及维权

吴少博律师:第五种其实就是前面这四种方式交叉使用,或者说一并使用。很多这类比如讲既拿着内部文件又把电力断掉了,对不对?甚至又跟你说,你环保不达标,排污不达标给你进行处罚,都有。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都想规避决定性问题,为什么?因为决定性关停往往可以直接引导到补偿上,没有障碍,没有法律障碍,但往往都愿意采取后边这些行为,后边这些行为就为了减少补偿不予补偿,减少他的法律后果,就这个意思,所以交叉使用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在实际当中你去看,不管是哪一类的行业,哪个地方的行业,哪个地方的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把他这些手段总结开,真正的按照目录总结开,其实无非就是无非就这五个。 正规的,你说他这么做,那么如果不正规的时候,他就开始选择其他方式。那么第五个叫多种方式的交叉的这种关键性的问题。我想有几个原则,有几个原则,因为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套路,我想说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个叫先摘帽后申补。如果说已经给你扣了一顶违法经营的帽子,或者违法生产的帽子,一定要先把帽子摘掉。如果你帽子摘不掉,处罚性关停成了既定性事实了,你的错误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了,你去申请补偿是申请不了的,对不对?你只是因为你的错误经营导致了经济处罚,你再申请行政补偿是没有的,0。这也就是你比如讲我们做了很多案子,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咬住你企业违法了,我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涉及到任何的公共利益性的关停,政策性的关停并不涉及,所以说先摘帽后申补,一定这是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补偿协议不随意,不放弃。我看有些人就是说为了缓解一下眼前的压力,可能是资金压力,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行,我先给你签个协议,管他多少钱,你先给我点钱,给我了资金,随便就签了,但是他没有细看那协议当中,包括了所有的补偿,他可能就太随意把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给放弃了,所以说这个千万不能做,如果一旦确认了这个事实,你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好。 第三叫政策安置资金不等于全部补偿。这就我刚才所谈到的,有些在进行上传下达的时候,他就说你看上面只就给我拨付100万,那么我就给你100万的得了,他也不论你的规模、产能、面积大小、营收什么也不论,反正每个企业就拨了100万,我就给你100万,而且我只能给你100万。有些人就错误认为,政策性按照资金就等于全部补偿,不等于!有些你比如讲根据你的产能,每1万吨补偿你120万,有的焦化企业河北这一带的,焦化企业1万吨产能,我补偿你120万,你是60万吨,我可能就给你补偿五六千万,但是他整个的企业的造价可能都达到了十几个亿的标的,他就会产生一个恍惚。那么我就拿这点补偿,就拿这种产能指标的象征性补偿吗?不等于的。就政策性安置资金绝对不等于全部补偿。在这个之外是可以继续要补偿。 第四个叫诉讼目的正确看待,不回避,不滥诉。比如说你在诉之前,一定要先确定你的目

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

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 字号:小大2014-07-29 19:41我要评论(0) 貌似前途一片光明的律师路上,其实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的无奈。本文总结了律师路上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以作警示。 第1坑:取证 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里的“同意”就是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陷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当今中国人的普通人文哲学。法律如此规定,等于给律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收集证据有点象石缝里种庄稼——有种无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法律降格为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等同了。在如此规定之下,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与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阻力巨大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就实质得多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律师的取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律师的取证同公、检、法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有人会说,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但是,事实是律师连调查普通证人都得经过“同意”。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又有几个人能得到“同意”呢?

拆迁维权,找什么样的拆迁律师才靠谱

导读: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有了这样的经验:通过旁听与自己面临的案件相类似案件的庭审,观察双方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而为自己在选择代理律师时提供标准和参考。甚至有时,优秀的律师在一场庭审结束后立刻就会被几位参与旁听的当事人围上,或是咨询有关专业问题,或是干脆洽谈委托代理事宜。那么,当事人究竟该如何通过旁听庭审来选择律师或确定自己选择律师的标准呢?这里面,的确有不少门道儿…… 观察点一:律师庭前准备是否充分 所谓“庭前准备”,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庭律师在庭审开始前的种种行为、表现如何,二是律师对庭审内容的事先准备是否足够充分。实践中,个别律师有开庭迟到的毛病,甚至法官和对方律师都已各就各位了,他还迟迟没有露面。这样的律师无疑容易招致合议庭成员的不满,对接下来的庭审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对庭审内容是否有充分准备,则可以从很多细节上进行观察。比如律师在做诉讼请求的陈述时语言是否通顺流利,如果连这个都要含糊、磕巴,那么往往只能说明律师对案情并不十分了解。 此外,有的律师在开庭前准备了条理清晰的证据目录,这是要加分的。也有的律师在庭上明显表现出慌乱来,法官在问到相关证据材料时是一通翻找,甚至还有边庭审边用手机查法条的,这都是庭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表现。 观察点二:举证质证环节是否严谨、灵活

无论我们把一次庭审人为的划分为哪些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质证环节的表现直接关乎一起官司的输赢胜败,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后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有些经验欠缺的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过于“老实”,对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过于随意,轻易的表态“没有意见”。那么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再有意见也来不及了,争议焦点的确定就会明显对总“没意见”的那一方不利起来。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表示,在这一环节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有些法官只允许律师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而不允许律师谈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律师谈了,法官会予以打断,告知律师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说。对于这种情况的应对,十分考验律师的经验和能力。有实力的律师会通过各个回合的陈述来不断“打动”“说服”法官,在举证质证环节对涉案的关键细节结合证据问题进行“辩论”,从而为己方争夺话语权和更多的主导权。 观察点三:应对突发状况是否有理有节 对于律师而言,庭审中的“突发状况”,主要指来自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是法官的种种刻意的抹黑、攻击和刁难。譬如在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涉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法官就容易有意无意的倾向于被告方,而有意限制原告律师的发言或提问。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细节,法官可能会要求律师“不要纠结于此”,或者“好心”建议相关问题留待稍后的庭审中再进行调查辩论。此时,对律师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便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验,如果不能及时、果断的在几秒钟之内作出回应,那么回应的机会很可能就会错过了。而这个细节有可能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现在社会发展迅速,大型基建和城区改造会造成很多征地拆迁问题。往往地方政府的补偿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个时候被拆迁者往往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找一个比较靠谱的拆迁律师来帮助维权就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了。那么怎么找一个比较靠谱的拆迁律师呢? 第一、如果有熟人推荐则优先选择。 这里的熟人推荐指得是类似于这种情况:同社区或者同村庄的请过某个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得到了合理的补偿,那么被拆迁人也可以请这个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进行代理维权,这样找律师的成本会降低很多,省的到处咨询,舟车劳顿。如果没有熟人推荐,那么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供参考。 第二、选择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 想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团队必须是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术业有专攻,律师的专业可以分为很多方向,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在办案中自然更为专业,而征地拆迁维权过程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自然需要团队配合,这时,选择一个专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团队就显得比较重要了。如果要寻找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则北京肯定是一个首选。一方面,拆迁需要和地方政府打交道,北京的律师不受地方约束,在和政府对抗的时候不用考虑人情关系,可以一心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北京的拆迁律师团队是全国最多的,比如比较有名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内设有多个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第三、选择胜诉率高的拆迁律师团队。 笔者在搜索引擎上用“胜诉率高的拆迁律师团队”或者“北京拆迁律师团队、胜诉率高”的方式来进行检索,并且参考专业数据库的文献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数据检索、调研,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胜诉率排名比较靠前,而征地拆迁团队是该所内部对胜诉率贡献最高的一个团队之一。

杨在明律师: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

杨在明律师: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 导读: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然而出于对律师执业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征收人产生了“大撒手”的不当心态:反正我花钱请了律师帮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喝茶看报等着胜诉的消息了。本文,在明律师通过维权中被征收人必须亲力亲为的两件事,来告诉广大委托人,请了律师,您也决不能就此喝茶看报坐等维权成功! 事件一:必要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比如跑腿办事 需要指出的是,被征收人与维权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绝非律师“卖苦力”赚钱的协议。律师的执业价值,在于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知识、技能、策略方向上的服务。至于其中涉及“出力”的体力活儿,则需要委托人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圆满完成。譬如,有的委托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要求其赴不动产登记机构“排队领号”,待排到后再联系律师前去办理相关手续。结果委托人一去,发现人很多,排队很辛苦,便产生了畏难情绪,转而要求律师前去为自己排号,甚至认为“我花钱了律师凭什么不办事?这律师也太不靠谱了吧?”无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交流,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仔细解释清楚。一言以蔽之,任何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中都会约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是需要被征收人协助、配合律师,按律师的指导完成的。譬如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去法院立案,去有关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等等,都需要被征收人身体力行去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了大量外地的案件,如果每件事情都需要律师亲自出马办理,那么律师就无法发挥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能,转而沦为跑腿的小时工了。 事件二:收集逼迁、强拆等征收方违法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在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尤其对于诉强拆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被征收人必须能够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一重要的举证工作,是维权律师无论如何都无法替代完成的,除非律师就住在被征收人家中不动窝了。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表示,个别被征收人对这一问题存在“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征收方实施强拆、逼迁是明摆着的事儿,“我认为就是XXX的人强拆的”。但问题在于,难道到了法庭上,当法官问原告这个问题时,原告也要如此回答么?显然,没有强拆、逼迁现场的录音、视频、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等实实在在的证据,被征收人是难以让法官确信是征收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法院采取“推定”方式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定征收方担责的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地区的判例在其他地区并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积极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完成的工作。维权律师会为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但具体落实,只能靠被征收人自己的力量。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委托人的是,委托律师并不等于自己就什么事儿也没有了,就实际来看,甚至很可能是为自己“找”了更多的事儿。大家只需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今日的努力、付出是为了明日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必要的吃苦耐劳,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征收维权,只有委托人与律师通力合作,才能获取最终的成功,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

律师涉嫌违法后被代理人该怎么办

律师涉嫌违法后被代理人该怎么办 由知名维权律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引发了我的思考,律师涉嫌违法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1.搞清律师是否“犯法” 律师被公安机关带走,不代表他就是“犯人”。刑事诉讼的办案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强制羁押、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以上阶段内,他随时可能被无罪释放。 2.搞清律师能否继续为你代理 刑拘阶段,律师的人身自由会被限制,在此期间自然无法为当事人服务,但代理关系仍可保留。此状况下,一般人会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可以暂时解除羁押,时限为一个月。但“取保候审”仍是一个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此阶段律师仍无法继续代理你的案子。 3.是否坚持“等”你的律师 在被定罪前,他不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如果当事人坚持指定他作为律师,理论上可以选择“等”。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是当事人自己被代理案件具有时间期限,也就是是否“等得起”。 以刑事案件每个阶段最长的办案期限来算,从拘留到“定罪”的时间是: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370天(两级审判)=812天。当然,这是最长期限,一般案件不至于重大复杂到这个地步。 4.如果律师被“定罪” 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失去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终身不得再考取律师资格证,意即他再也不具备“律师”身份了。因为代理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和律所签订,此时当事人应该与律所商讨,律所有义务为当事人更换另一位律师。如果代理人只坚持指定这一位律师,可以选择终止代理合同。 5.他还可以继续做律师吗? 有一种“公民代理”的方式,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人或辩护人,要符合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受过刑事处罚被取消资质的律师理论上仍有机会成为代理人,不过条件非常受限。 (胡益华律师)

律师支招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股东 如何起诉维权

律师支招: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股东,如何起诉维权? 公司法运行和工商管理的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部分投资者因各种原因不便或不愿被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备案行为中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使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不幸丢失身份证原件的公民来说,可能就会遭此不幸,被他人冒用姓名注册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不幸的公民,往往都在收到工商局或税务部门下达的某种整改通知书,抑或法院发来开庭传票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拿去冒用了。被冒用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面临各种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百害无一益。面对这样的问题,受害人往往有理说不清楚哭诉无门,找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均不会有什么结果,必然需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公司法的问题,在法学理论上本身就存在公私法交汇的问题,有投资者、股东、法人、工商代理机构、会计事务所、工商、税务部门以及案外人中有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民商主体。冒用一事虽简单,然后受害人要维权选择司法诉讼就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涉及到行政诉讼、股权诉讼和人格权诉讼等案由选择的问题,使其不知先后轻重、无从下手。作为专业律师,这个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情和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出经济合理有效的诉讼方案,使得其遇到的困难能有效的解决。以下案件就是本律师代理的广州天河法院一单实务中的诉讼案件,以期待能有同行或受害人进行交流类似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女,19**年**月**日生,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号211号,身份证号441284******75228,电话话:020-****-1533。 代理人:谌磊,系专职律师,联系电话: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 一、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 市场经济其实是就法治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化、城镇化的推进,利益冲突和权力冲突现象必然加剧。城镇一拆迁,钉子户站起来了;企业一改制,员工下岗问题出来了;地方一引资,工厂环境污染出事了;工地一开工,农民工安全起火了;看病虽然不贵了,人命和健康涨价了。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上行,老虎也多起来了,跑路的也多了。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经济的发展,崇尚的是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体价值,维权自然就多起来了;经济的建设,崇尚的是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不长瘤,经济可持续,维稳就开始了。所以,维权和维稳是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也是目前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是社会矛盾的累积渠道。 之所以说,维权和维稳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是因为当下社会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的现象特别突出,致使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结果是全民上火,愤青增多,不信毒不死同学,灭不了他全家。 以上现象,归根而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曾一度停滞,公民普遍缺少法律意识,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和普法的展开,公民开始有了法律意识,懂得维权了,但又缺少法律常识,不尊重法律规则,以个人利益为大,胡搅蛮缠,盲目维权。

这种重私权的现象,必然导致公权的平衡,即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平衡。维稳,就是维持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于是,政府出手了,“维稳办”、“法制办”、“综治办”“突发事件处置办”“信访办”就设立了。机构虽新,但思路仍老,延续着旧有的“左”的思维,把整体社会的“稳定压倒一切”,理解为集团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稳定压倒一切”,以稳为功,扬汤止沸,打、压、骗、买,平安了事,实在不行就去半路抓回来。结果培养了“会哭的娃有奶吃”公民的思维,哭的娃越来越多了,奶水不够了,却想不起办法,于是感叹:这个爹不好当啊。 三、尊重纠纷规律,社会矛盾的调剂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政府是爹妈,吃住全仰他。哭的娃一多,爹妈确实难当,根本原因是爹妈没有尊重规律,不明就里地想用奶解决哭声,也就是没有尊重纠纷规律。什么是纠纷规律呢?考究文字,不难发现,纠纷是丝线的两种存在方式,纠就是拧弄,纷就是分开。尊重纠纷规律,就是要考量关联利益,捆绑全局,同时也要考虑个体利益,分开考量各方诉求。这么一说,尊重纠纷规律,其实就是引入诉讼。诉讼并不只是打官司。言之以斥即为诉,言之以公即为讼,只要符合这种特征,就是诉讼。 对诉讼最熟悉的自然是律师,对法理的深刻理解,自然知道公言在哪,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是黄线,否则就是闯黄灯,弄不好会出安全事故;对法律规章的熟悉,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可以有效维权,斑马线才是生命线,斥言诉请能够

律师点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律师点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作为普通的,你对自己反拥有的权益了解多少呢?你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吗?你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吗?现精选十个典型案例进行点评,真诚希望帮助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损害后能够有理有据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05年2月26日晚,李某等3人来到某酒吧喝酒,深夜12点多到卡拉OK房唱歌,刚半个多小时,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怀疑是李某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李某等人认为不是他们弄坏的,双方遂发生争吵,李某等人在卡拉OK房内被人扇耳光、殴打。最后李某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3月31日李某将酒吧老板告到法院,7月25日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在线:本案中酒吧方面殴打李某已构成对的,并且殴打、扇耳光等是带有侮辱性的行为,足以构成对权的侵犯。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后,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判决酒吧给予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案例二 2003年9月章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次日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冰箱不制冷。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同意退货,但认为章先生把外包装遗弃了,要求其必须支付近300元的包装费,并给一张费用证明:纸包装用150元、泡沫材料50元,加上人工费等合计289元。章先生认为店方的做法不妥,愤而投诉。 律师在线:本案中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 案例三 2003年8月12日晚,李某到某酒吧消费,李某认识的酒吧服务员与邻座客人发生矛盾,邻座客人离开后十余分钟,李某被进入酒吧的人员用刀砍伤,因治疗及误工损失万余元。此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酒吧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人们维权维护的是什么

人们维权维护的是什么-法律 人们维权维护的是什么 3·15晚会后的第二天清早,小萧就迫不及待地前往律师楼,因昨晚的晚会上曝光了一家企业——北口义齿加工厂,而她的义齿就是那家企业的产品。她一夜思量,觉得气愤难当,她要维权。 其实,决定要维权时小萧也很忐忑,这颗牙齿才花了她1500块钱,她不知道这样的小事情律师会不会管。没想到,小陈律师听完小萧的讲述后,立刻决定接手这个案子。 小陈律师的朋友小刘得知此事后,调侃他道:“看来又有企业犯了错,你们律师啊,有人做错事,你们才有生意可以做啊!” 小陈律师笑了笑说:“说得我们好像都是盯着别人的错误生活一样的。” 小刘反问:“难道不是吗?没有人犯错,就没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就不会有人找你们打官司。” 小陈律师说:“你认为律师就只是帮人打官司吗?” 小刘说:“难道不是吗?世界相安无事,还需要律师做什么?” 小陈律师说:“你说得对。可是,世界会这样温顺地发展着吗?我们律师不是盯着别人的错误而生活,我们盯着的是那些要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糟糕的企图。” 小刘说:“可是,难道你们不因此而收费吗?” 小陈律师说:“这是我们的职业。即使是超人,也得有钱生活啊!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他把这个事情委托给我的时候,他也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也节省了自己掌握这种技能的成本。”

小刘说:“可有的案子也太小了吧。如客户小萧装的牙才1500块钱,这个能赔多少钱呢?这样小的事情都要找律师,这不是浪费资源吗?” 小陈律师说:“再小的案子也是案子,客户再微小的权益受到损害,都值得我们珍视。你知道,当人们要去维权的时候,他们是在维护什么吗?” 小刘不解:“不就是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吗?” 小陈律师说:“人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有义务让世界更加美好。可是,世界上并没有超人,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人们发现了这个世界的残缺与漏洞。律师是在为人们尽义务。假如不是他们站出来,那些黑心的商家怎么会害怕呢?” 小刘说:“消费者可以自己去闹啊,可以找电视台曝光啊,也不一定非找你们律师啊!” 小陈律师说:“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对抗别人的错误,不一定会得到美好的结局。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去对抗这些错误与阴谋。一条让世界糟糕的裂缝,本来可以靠一条海绵就可以塞住,为什么要用一个炸药去销毁呢?不理性的维权方式,有时对世界也是一种伤害。别人的错误并不构成自己犯错的理由啊!” 小刘感叹道:“看来,律师也是人们美好生活的卫士啊!” 在人们眼中,似乎有些缺陷与错误无足轻重,有些维权是小题大做,有些参与维权的律师是在借题发挥。可是,人们应该警惕每一个细微的缺陷与错误,因为每一个错误都可能是一场破坏我们美好生活的企图。律师所做的,只不过是帮助那些权利受损害的人们,通过正常而理性的手段,让那些傲慢的企业打消恶企图,使其从此变得谦逊而谨慎,兢兢业业地致力于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人们在维权的时候,也是在捍卫自己的生活。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本是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在企业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企业最关心的事莫过于拆迁补偿的方案,并且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与拆迁方展开谈判,但是在实践中这场谈判的双方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拆迁方常常在谈判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迫使企业接受其方案,停水停电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浙江某造纸厂的拆迁案件,企业在与拆迁方三次谈判没有达成一致之后,收到了当地镇政府的“最后通牒”,限企业十日内搬迁,到期不搬迁将对企业断水断电。企业主顿时无计可施,连夜赶往北京找到了吴少博律师请求帮助。 为什么拆迁方这么喜欢用停水停电来威胁企业呢? 吴少博律师指出,企业是通过生产经营来盈利的单位,通过盈利来维持自身的运转,一旦拆迁方停止了水电的供应,就直接掐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营业,自然就谈不上盈利了。没有了利润,企业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活力。,所以拆迁方一旦祭出停水停电的大招,企业就只能一直承受着亏损或者是接受拆迁方的条件。 拆迁方对企业停水停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吴少博律师认为,企业首先要明确的认识到,不管拆迁方是什么部门,下达停水停电命令的是什么部门,其行为都是违反了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今后,此类问题也可以参考本条规定加以救济。”吴律师指出,拆迁方对企业进行的停水停电,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企业遇到停水停电是不是就毫无招架之力,想要还手该从何做起? 当拆迁方已经无所顾忌的拿出停水停电的手段时,双方的谈判已经是走向了破裂,除非是企业接受拆迁方的补偿方案,否则是不存在转圜余地的,一般的协商方式已经难以奏效了。至于信访维权的方式,律师也不推荐企业主使用,一是因为信访成效不显著,企业主费时费力的去信访,很可能最后被一句“已经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打回去;二是企业的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了,企业被停水停电了,就无法经营产生利润,多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失;三是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难保企业会不会遭到强制拆除。 吴少博律师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停水停电问题是最有效的方式,维权效果显著而且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模板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先生委托,就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的网络谣言等发表如下律师声明,并郑重函告制造、发布谣言及转载、转发者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近来,某些媒体恶意发表以“XXX”等为主题的文章,编造XXX 是诈骗犯、是骗人的畜X等虚假、侮辱性信息,在微博、网站以及平面媒体平台等平台上大肆传播、扩散。该行为严重损害了XXX先生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名誉,并给XXX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该行为系严重的侵权行为,亦系严重的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接受XXX先生委托,特向所有侵权主体及社会公众发出以下声明及函告: 1、上述有关XXX先生的信息、文章的内容完全是人为曲解、夸大、失去应有的完整性、客观性,因而是不真实的,其目的是恶意损害XXX先生声誉;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类信息和文章的发布者或转载者,以及承载上述虚假、恶俗信息的相应网络服务平台(微信、微博、网站、博客、论坛等),已涉嫌侵犯XXX先生的名誉权,请立即删除、撤销相关侵权内容,并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3、请社会公众切勿被上述虚假、恶俗信息所误导,切勿再跟从及传播、扩散侵权内容,从而加重对XXX先生人身权益的侵害。 谣言止于智者,在此,本律师也对恪守职业道德的媒体及理性的公众表示感谢。本律师已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开展了合法的维权行动,如所有侵权主体或相关主体未能停止侵权行为或致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XXX的进一步委托,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所有侵权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

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

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 征收,即征地征收,将大家手中的地和房统一征收管理,但因为征收方的实施方式不同,衍生了不同的社会结果。而被征收朋友作为行为的承受者,常常不占据主动权,往往也会陷入被动状态,很多时候对征收维权的概念较为模糊,因此摸索的保护方式就成为了被征收人的主要范畴。【拆迁维权律师】 但方式的摸索需要掌握一个规律,今天创为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律师帮助维权到底是否必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创为律师经办的案件例子: ABOUT【拆迁维权律师】 山西太原的张先生是一名小学教师,张先生因为棚户区征收补偿争议深陷困惑,于是在网络上找到了很多的问题咨询渠道,也向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了咨询,经过和律师的沟通了解,张先生感觉已经掌握了维权的真谛,于是便和律师辞行,独自一人踏上了维权之路,经过前期的行政公开申请等行为也逐渐得到了一些收获,于是感觉维权不在话下,信心满满。 但在后期出现了反转,在补偿谈判中,张先生虽然手握证据但还是难以抵挡征收方百变的说辞,于是败下阵来,并且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也缺少流程和重要项目文件公示,和以前一样,又重新回到了原点。 由于维权时间过长,限于将要面临强制征收的困惑张先生及时和创为律师取得了联系,希望可以帮助其夺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得到张先生的联系后,创为律师团便立即开赴到山西,但时间和难度都对案件产生了一

定的影响,维权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维权“插曲”,但创为律师经过对案件研讨后,从头开始,制定了一整套维权方案,从各个环节重新补正证据材料。 因为律师的高压态势,征收方被步步紧逼,最后和张先生达成了妥协,张先生不但实现了自己的期望值,还多加了一倍,于是欣喜万分,但还是为自己的不当维权延误了最佳维权时间而懊恼。 且行且珍惜,有时候被征收人因为对征收部分的法律规定较为熟知,又因为律师的咨询解答较为透彻明了,自己恍然大悟,便就结合律师的建议和分析自己独自走上了维权的战场,孤军奋战,而面对征收方的千军万马,这样行为的危险系数是十分可怕的,不仅没有实质性效果还会危害自己的生命财产。 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说的便是律师到底在案件中有什么作用? ABOUT【拆迁维权律师】 “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律师作为征收维权中的主要职业者,已经经历了数十载的苦读研究,并且经过了数十人过独木桥的筛选考试,常年专研于与自己从属行业有关的理论研究的专业实践,尤其作为征收律师来说,常常要经过一番寒彻骨的历练才可以出师。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 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律师维权惩戒制度,健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机制,提升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水平,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18?6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维权惩戒工作 做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切实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推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简称“两个中心”),探索创新维权惩戒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促进了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培树了律师行业清风正气,弘扬了律师队伍正能量。但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还存在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问责制度不够落实等问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履职责任制,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对失职失责人员追效问责,切实把对律师群体的“严管厚爱”体现到具体工作中。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责任分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应当立足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各有侧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涉及需要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或者对重大复杂维权案事件以及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要发挥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和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做好维权案事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对外发声等工作。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做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市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查实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职责开展行政处罚或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予以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二)明确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与“两个中心”的责任分工。律师协会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维权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宋金玉律师】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 房屋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 企业拆迁维权 强制拆迁维权 【执业理念】 责任在心,使命必达 【顾问单位】 目前: 1、北京水木缘文化发展顾问有限公司; 2、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 曾经: 1、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2、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3、诺迪克公司; 4、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5、塔塔信息技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6、波音(中国)有限公司; 7、安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从业经历】 选择 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2006年,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夕。被推荐至香港中文大学公费攻读博士学位。 工作...还是继续求学...? 考虑照顾家人,而最终遗憾放弃攻读博士,选择进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 从事的方向是什么? 在对自己进行了细致的SWTO分析的基础上,宋律师决定主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司顾问”业务。 起步 “业精于勤,更精于专”,在房屋拆迁维权领域,宋律师用心担负每一次委托。在案件诉讼辩护中,宋律师既有“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办案手法、也有面对难案“出奇制胜、柳暗花明”的点睛之笔。其多元化的诉讼模式,最大程度上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因为用心,当结案时宋律师已经成为了他们的朋友。在公司顾问业务中,因其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系统性、前瞻性,宋律师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赏识。先后被波音(中国)有限公司、诺迪克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韩国再生能源环境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专注 在事业上升之际,宋律师并没有急于拓展业务,而是认真思考、总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她认为目前该类案件诉讼的基本模式是“死扣法条,运用技巧,赢得诉讼”,但该类案件的胜利不应只停留在“钻法律漏洞”、“耍诉讼技巧”层面。这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博弈与平衡中冲突的表现,应进一步探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只有抓住了本质,才能为当事人做出更好的辩护。 深造 于是,宋律师辞去了数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婉拒了当事人的委托。专心考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经济学硕士,在社科院导师的指导下,从经济学角度,潜心探索我国土地征用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赔偿、补偿等政策。经济的最大效率,来自于公平与秩序,这正是法律追求的目的,也是国家法治的理念。 奋斗 “剑胆琴心”,宋律师现作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迄

维权案例精选

维权案例精选:如何备战拆迁提升补偿? 曾经我们的童年没有国际版本的“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 但我们可以自娱自乐自己做主角, 曾经的我们虽然没有在商务高楼里学习生活, 但我们也不必经受拆迁的伤痛。 而作为00后的小姜却真真切切的体验了一场拆迁之痛, 被掀开了一层拆迁的伤疤。 故事来自于小姜家的商铺拆迁: 01拆迁故事梗要 “面对今天这样的景象,我只想说满目疮痍,好好的一排商铺转眼间就变成了废墟。” “是啊,我们好歹也是纳税人,这样做我们不就没有退路了么?到底有没有替我们考虑过啊?” “你们别在这怨天尤人了,拆是已经拆了,剩下的就看我们自己的了,我不会就这样就轻易的退缩放弃,是我的我一定会追回来。” 这段对话摘自征地拆迁一线的当事人感慨,大家失去的不仅仅是房屋价值和自己的盈利份额,还有不可言喻的公理。【拆迁维权】 2016年是一个动态之年,多个地方的拆迁走上了日程,江西也不例外,隶属于闹市街的商铺成为了当地拆迁的重头戏,姜先生便是其中一家商铺的所有人。

姜先生在此经营商铺已经七年之久了,姜先生说在这片商业楼还没有建成的时候自己的古瓷店就已经开张了,虽说客户不多但也林林总总可以支撑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所需开支和额外所需。但月有阴晴圆缺,我们都不能左右自己的命运,姜先生也一样,第一次接到拆迁通知的时候感到无所适从,因为不知道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因为拆迁方给出的安置补偿价位出入较大,姜先生选择了漠视,带着小姜和妻子到外地游玩,奉行“眼不见心不烦”的自我观点进行逃避。【拆迁维权】而姜先生不知道一味逃避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拆迁方一改先前的委婉态度转而强势逼迫,以商铺严重影响市容交通为由一举“攻克”。一周后,返程的姜先生发现自己连同几位相邻商铺都已经成为了一片废墟。 作为拆迁中被动一方,姜先生和邻居们感受到了自己薄弱的力量和无助,于是找到了创为律师。【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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