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贷合同

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反驳: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第一要义应为事务性的通知,被通知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一要义是签收通知,并不是确认法律关系。此种通知和对通知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不能视为要约和承诺行为,也就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债权人通知是一种单方行为,虽然其是基于已有的债权债务关

系而做出的,但被通知人即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催告义务及该催告内容已经传达给了被通知人即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说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除非贷款催收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表明了经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即为同意履行债务或确认债务的条款,否则,仅以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同意,就背离了债务人行为的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担保人要求起诉债务人。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违约条款中的约定。

八、保证担保的范围。

1、《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

九、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

《担保法》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

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十、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十一、贷款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十二、担保人不知债务人诈骗企图,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四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

从以上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判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

其法条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务人构成诈骗,则主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下,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民法上,前者属于不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诈骗人在缔约阶段单方实施的,后者是诈骗人与被诈骗人双方共同实施的,二者性质与内容迥异。

同时,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由于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自身予以判断。

此时,如果担保人以自己提供担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诈骗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担保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然担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诈而提供担保,此时只有当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即贷款人)明知欺诈事实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撤销担保,以维护交易安全。

十三、担保合同中涉及的担保期限。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十四、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问题。

1、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保证期间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十五、人保和物保并存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原创|,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十六、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反驳:首先,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责后,只有重新向债权人提供新的书面保证才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而从曾某签收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全部内容看,仅能说明贷款人希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曾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仅表明保证人收到该通知,并不具有重新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而如前所述,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提供书面保证书为成立

要件,因此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的盖章行为并不能构成向原告重新提供担保的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建立了新的保证法律关系。

其次,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定的问题,即限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规定,是强制确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方式,而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于有担保的贷款而言,属于主合同关系而非担保关系。如前所述,保证合同的成立必需具备严格的条件,而法律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并不能想当然地任意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而认定曾某在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为对原保证的重新确认。而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担保人不需为此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签收行为,并非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具有向贷款人重新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未与贷款人形成新的保证法律关系。因此,保证人因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免受法律的强制追索,无须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七、抵押期限

第一种观点:《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是,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护,其债权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权效力亦不受影响。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八、借贷中涉及的“以贷还贷”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

一)旧贷与新贷是同一保证人,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但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贷,则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以贷还贷,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表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死账,如果还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三)在旧贷没有担保,新贷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贷,则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理由和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贷款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担保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

《民法通则》

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商提字第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村。 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陈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同××团××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再审人奉化市××涂料厂(以下简称宏达××)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同××团××司(以下简称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 013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宏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被申请人同××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于2012年2月27日以同××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司立即支付货款176815元,案件受理费由同××司负担。

一审被告同××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宏达××与同××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宏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宏达××主张其送货到同××司承建的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宝源幼儿园)工地,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是戴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戴某某不仅否认其系同××司员工,又否认其与宏达××电话联系材料买卖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戴某某签收了货物,因其不是同××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也与同××司无关。因此,同××司与宏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宏达××不能以货送到同××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为由要求同××司承担付款责任。同××司在承包甲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宝源幼儿园将油漆等分项工程抽回,另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徐甲,徐甲将油漆工程转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是油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宏达××及戴某某的陈述,以及宝源幼儿园的证明、工人工资名册,能够印证与宏达××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戴某某,同××司与宏达××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宏达××的诉请。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月、2010年6月,同××司与宝源幼儿园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由同××司承建宝源幼儿园第一、二期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同××司将宝源幼儿园建设工程整体分包给案外人徐甲,并由徐甲实际施工。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宏达××根据与徐甲的约定,先后36次运送老粉、白水泥、涂料、胶水等材料至宝源幼儿园建设工地,价款合计177775元,

(完整版)怒江水电开发争议焦点及理由

一方面,支持怒江水电开发的理由:一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是利用率低,而且大量使用煤炭发电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隐患; 二是,我国水能资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怒江的原始生态流域相对保存完好,也已规划开发; 三是可以带来长期就业机会,同时带动地方建材,交通等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财政增收。实施这一方案,将使电力行业成为地方新兴的支柱产业,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将远远超过电力行业本身; 四是怒江地区有丰富的木材资源和矿产资源但是不能开发,没有支撑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五是怒江地区已经不是原生态河流,完全不开发保持原生态不可能; 六是怒江水电开发是迄今为止一条可实现的对怒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途径; 七是只有开发才能有资金解决移民问题;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八是怒江水电开发符合我国国情; 九是全州唯一支撑地方经济的森工产业也在环保工程实施后推出了历史舞台;十是能解决老百姓生活问题,地理条件好,较小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回报、少数民族应该优先发展、具有国际战略意义。 另一方面,反对怒江开发的理由:一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的地理奇观和自然景观; 二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极具特色的民俗文化; 三是旅游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成为怒江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怒江水电开发会产生移民问题、水污染问题;

五是怒江水电开发没有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特有的生活方式,贸然开发欠考虑;六是怒江地区是我国仅存的原生态河流之一,而且西方发达国家考虑到生态破坏,已经停止建坝 七是怒江开发会产生泥沙问题;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怒江水电开发能否给当地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一方面,支持的理由:一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利用率低,大量使用火电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隐患;二是当地缺乏支柱产业,怒江开发可使电力行业成为支柱产业、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 如带动地方建材和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财政增收、为移民问题提供资金、它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较小的投资取得较大的汇报。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将超过电力行业本身怒江水电开发是迄今为止一条可实现的对怒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途径;三是,怒江水电开发可为当地带来就业岗位;四是怒江已不是原生态河流,完全不开发不可能;五是符合少数民族优先发展的原则;六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国际战略意义;另一方面,反对开发的理由是:一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的地理奇观、自然景观和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没有考虑当地居民奇特的生活方式,贸然开发不合理;二是旅游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成为怒江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怒江水电开发会产生移民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四是怒江是原生态河流,开发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西方发发国家已停止建坝;五是水电开发会产生泥沙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8639

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检验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29364401.html,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 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doc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1、第一步:明确原被告主张 争点是在充分对抗的诉辩主张中产生的。无争议不诉讼,但当事人争议内容并非都是争点。尤其中国式辩论背景下,有时候对抗双方所讲的不是一个事。所以准确厘定争点,首先要明确原被告各自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 1.明确原告的主张。就该案例而言,原告的主张基本可以自圆其说,诉讼请求可以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得出。先来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①要求B还款并支付占用费,主要是基于合同约定;②C、D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B是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公司人格否定(这里包括了备用主张);③E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共同合同相对方(混同)。逻辑上没问题,但是否真的成立,要看A的举证。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在案件庭审前,要对原告主张进行检索,查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所对应的要件事实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不是都有体现。比如,合同纠纷中,原告诉请双向返还,那就应该检索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包含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等内容,如有缺失就应该通过释明让当事人补正。检索原告主张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请求中包含的备用主张,比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又请求合同如有效则要解除;又比如承揽、委托等合同纠纷中主张解除,理由里既有法定解除权又有任意解除权等。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原告这样的主张并非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官就此预备之诉的主张,也应该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2.明确被告的主张。被告答辩一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①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②权利阻碍型,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对权利阻碍型的答辩,也应检索答辩请求权基础对应要件事实在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都已有所体现。再举前述小栗子,B、C、D、E共同答辩:协议签过,A的1600万元收到,但已归还1400万元,实际还欠A200万元;A出资有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B欠款中扣除,不提反诉;B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不应连带;E与本案无关,只是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太原市蔬菜买卖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太原市蔬菜买卖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第二条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吉林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二)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 %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 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 吓信“。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 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 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 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 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 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 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 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 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 弱点的。

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贷合同 ! 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 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 9 9 9年1月2 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0 4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 9 9 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 9 8〕冀经一请字第3 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反驳: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第一要义应为事务性的通知,被通知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一要义是签收通知,并不是确认法律关系。此种通知和对通知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不能视为要约和承诺行为,也就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确认某种法律 关系。债权人通知是一种单方行为,虽然其是基于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做出的,但被通知人即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催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19xx 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 号,电话: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XX 年6 月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 年11 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 年1 月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 年x 月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 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编号:________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新鲜蔬菜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签订地点: 买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蔬菜的基本情况 编号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数量 (公斤) 交货期限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第2 页共5 页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第二条价格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执行。 (2)双方约定价格:元/公斤。 2.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元/公斤。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元;卖方交货后,买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买方付款后,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元由方承担。 3.买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方式:.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重庆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约定标准。 第六条验收 1.买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卖方。 2.买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卖方无异议的,买方可予以销毁。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交付的蔬菜不符合第一、五条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其他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篇一: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要 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纸业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作为被告,某乙印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就成为确定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本案中诉讼标的涉及300多万的商品纸买卖货款,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被告甲公司与原告对账、结算并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为1485790.82元。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6日经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对账,确定第三人乙公司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1854580.71元。本案中,被告是否“自愿加入到第三人公司欠原告结算但未

付货款1854580.71元债务中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争议,由此可知本案是一般买卖法律关系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案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基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5790.82元及利息,乙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人民币1854580.71元及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支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11月10日作出生效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纸业公司称,20XX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甲公司根据行业习惯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商品纸,具体品牌、数量由甲公司确定,价格双方具体协商。同时,纸业公司表示,与甲公司的交易习惯是:纸业公司无论是厂发还是库发货物,所有的发货均由购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向其出具收货单;纸业公司凭购货方出具的收货单每一、两个月由双方结算一次或两次,结算中购货方确认结算数额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20200521123414)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 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 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 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 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二是 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 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 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 争议焦点。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 (一)事实类争议焦点 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熙熙

攘攘,皆为利往。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极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 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定原告所言。法官只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还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 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如民 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张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此时争议焦点 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还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款,此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款。 (二)法律适用类争议焦点 目前在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多是普通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上述四类案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已经比 较成熟,很少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必然涉及,比如:轰动一时的北京画家村案件、小产权房买卖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这类 争议的原因更多是政策文件多,但法律规定不健全。还有曾经的河南种子案, 涉及不同部门颁布的法律适用,这类争议源于对法官对立法法的理解及法官适 用法律的角色定位。 三、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被告 答辩结束后,法官根据诉辩称归纳争议焦点;第二种:在证据交换完毕后归纳 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年,按照目前的法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_________元,并按_________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

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 _______及_______等设备。 《___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___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被告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货款分别为_______元及 _______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 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_______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而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5027

十堰市蔬菜买卖合同通用版 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区蔬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市(县)_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_蔬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菜农积极性,实行粮、莱挂钩,促使蔬菜生产优质、高产、低耗、少浪费,保证蔬菜供应,满足城镇人民吃莱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蔬菜交售品种、数量、质量及办法 1.根据蔬菜供应计划,乙方全年必须向甲方交售各种蔬菜 __________斤,其中第一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二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三季度交售 __________,第四季度交售__________。分月分旬交售蔬菜的品种、

数量、日期详见后表。 2.蔬菜品种的等级规格,按规定执行。乙方应分等级交售,甲方抽样验级。 3.价格:日常收购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4.蔬菜每月交售时间为_____天以上。日常由甲方联络员与乙方负责人协商,衔接次日应交售的品种、数量,开出蔬菜预约通知单,乙方凭条办菜交售。其交售与预约量允许上下浮动20%左右。 第二条本合同内的品种、数量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按分月所订品种、数量交售、收购,所订品种完成90%以上者,均按执行了合同对待。 第三条奖励措施 乙方按季(月)完成蔬菜交售任务后,粮食局根据菜农的人数、口粮标准供应其平价粮。乙方每交售一万斤蔬菜,甲方提供____斤化肥指标。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__________年元月一日起至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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